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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管理合同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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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业管理合同问题探讨

  有关物业管理合同问题探讨

  近年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很多共性问题,在此,笔者对这些共性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与大家探讨。

  一、《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

  关于条例适用问题,在条例实施之后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必须适用物业管理条例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但有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在条例实施之前签订的,是在条例实施之后起诉到法院,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又跨越条例实施之日,对于这类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审理物业管理合同基本上是适用合同法总则及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审判实践当中很难操作。相对来讲,《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比较详尽,基本上能解决实际当中涉及物业管理纠分的有关问题,但对《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因条例中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其适用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从20**年9月1日起施行。而《物业管理条例》中未规定该条例有溯及力,所以,条例只对实施后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凡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就不能适用条例,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条例实施后的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适用《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异议。但对于条例实施前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区别对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成立于条例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了《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问题

  在审判实践当中,有的业主委员会在成立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所以当事人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出现争议。关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判定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不仅要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而且要看是否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理由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业主委员会未履行备案手续,那么就应当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程序,该业主委员会就不具备合法资格。笔者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从中可以看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靠业主的选举,房地产主管部门只不过起指导作用,只要是各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各业主的权力;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备案制度,与企业成立所需要的工商登记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业主委员会只不过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一种民间自治组织,所以这种备案制度只不过是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登记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合法要件、不登记就不合法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是否登记作为衡量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合法资格的要件,而关键应看是否经过全体业主的选举,是否代表了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选举程序合法,那么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就应当认定为合法。

  三、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凡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时,最普遍的作法是物业的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合同,而到法院起诉的有时是建设单位,有时是业主委员会,这就涉及到一个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即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到底谁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来定,只要是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因为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就应当是建设单位作为原告,而不应当是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

  笔者认为,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中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只是一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各业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各业主入住后,大多均按照这份合同履行,应当视为对这份合同的默认。至此,这种合同的主体实际上已经外延,委托方的主体已经扩大为全体业主,该代写论文合同对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已产生了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各业主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巧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的职责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因各业主的共同利益发生争议时,在征得各业主同意后,有权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作出调整,此时,建设单位只是业主中的一员,业主委员会所作的行为代表了建设单位的意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只有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服务职能,损害了建设单位或其它特定业主的个体利益时,建设单位和其它特定业主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如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以合法决定通过;或在业主大会章程中体现出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方面的授权。并且在起诉时,要将相关手续提交到法院,作为法院立案的依据。

  四、物业管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件

  对于物业管理合同应否解除,有观点认为,对于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判断合同应否解除,应当根据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要想解除合20**.

  4·法与实践色同,只有三种途径:

  1、协议解除。

  也就是说,是通过物业管理人与业主双方的协商,在达成一致后,合意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该条件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关系。如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当物业公司出现某一违约事实时,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合同。当物业公司出现约定的违约事实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约定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3、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履行期限内,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也就是说,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另一方当事人才能依法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是业主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物业公司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首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言归于好;或者调解解除不规范的物业管理合同,但在庭外力争促成双方重新签订更加严密、双方满意的物业管理合同。如果办不到,而应当判决解除合同,就不应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理由如下:

  1、是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上说。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对物业管理所下的定义是: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那么依据这一定义,可以将物业管理合同概括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业主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业主支付报酬的合同。从中可以看出,业主与物业管理人之间其实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那么在处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中,就应当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410条对于解除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此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双方达不成解除协议或者合同中对解除条件没有约定,物业管理人与业主也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是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出发。

  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中,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业主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物业管理人处理,业主支付报酬;物业管理人用业主支付的报酬,用来妥善维护、保养业主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得以保持或增加其使用价值。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业主就是想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人非要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强制履行合同,业主在不满意物业管理人的管理的情况下,就不会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物业管理人在无费用的情况下,肯定也不会进行好的管理。势必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造成一种混乱的管理局面,使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业主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如果因解除合同给物业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物业管理人有权要求业主赔偿损失。

  姜海燕 王东彦/《法学与实践》/2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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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田大厦物业管理合同

  福田大厦物业管理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____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简称乙方):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大厦(位于深圳市上步南路)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福田区上步南路

  占地面积:6300平方米

  建筑面积:81763平方米,其中住宅与商住楼66143.93平方米。

  物业类型:住宅、商住楼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电视天线、中央空调、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负一层自行车停车场、负二层汽车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 公共环境(包括楼内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 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 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 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8.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商业用房200平方米作为管理用房。

  5.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 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 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 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5. 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6.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复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 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9. 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设备维护、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 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商住楼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

  2. 按照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业涨跌幅度调整。

  3. 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护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 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在下列情况下,对乙方进行奖励:

  1) 取得市政府创建的安全文明标兵小区称号。

  2. 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在下列情况下,对乙方进行处罚:

  1) 在全年中接到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住宅局查实登记的。全年有8‰投诉率计算依据以住宅套为基数、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1套。

  3. 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 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之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 本合同正本共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盖章):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篇3:商场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商场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第1条协议双方

  甲方:____旅游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州市西江路22号。

  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乙方:____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络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丙方:广州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____大厦首层

  联络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丙方向甲方所开发的“***港”项目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2条 定义

  1. “甲方”指委托方,即:____旅游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2. “乙方”指受托方,即:____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3. “丙方”指受托方,即:广州市____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4. “物业”指由甲方在*州市开发的“______港”项目,项目具体信息如下。

  5.“交付使用日”指甲方与物业购买方共同签署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物业交付的时间。

  6.“后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指根据本合约有关条款的内容,在本合约期限内,并且在物业交付购买方使用日以后,乙方及丙方为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7.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指甲方就乙方和丙方根据本合约提供的服务,依据本合约的约定应向乙方及丙方支付的费用。

  第3条 甲方之权利、义务

  根据本合约之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及丙方作为本合约定义之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在本合约期内,为保障乙方及丙方有效地开展物业顾问工作,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

  1.合约期内,甲方有权就本物业使用乙方和丙方的公司标牌及旗帜;若本合约中途被撤消或终止,此项权利同时撤消。否则,乙方保留以法律手段向甲方追讨损失。

  2.应在物业交付使用日三个月内,成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负责本物业正常物业管理工作之全部投资、收益及债权、债务。如甲方参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时,乙、丙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成本投入,向甲方提出可行方案由甲方实施,由甲方负责本物业的设备设施等硬件及公共环境等条件符合评比标准,如有不达标的项目,甲方须在限期内负责整改并承担整改相应费用。

  4. 须在签约后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及丙方进行沟通,若此人发生人事变动,或联络方式变更,均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其联系方式或变更联系人。

  5. 依据销售时约定的交铺标准及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铺位;且需完好保存物业的报批件、建筑及设备等方面的各种图纸、文件及资料,并在交付使用日前的两个月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

  6. 须依据本合约规定按时向乙方及丙方支付顾问酬金,并由丙方开具收费发票。

  7. 在合约期内应对乙方及丙方的顾问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与配合,以保证乙方及丙方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乙方及丙方的工作予以监督,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8. 甲方应给予乙方及丙方顾问人员以下几方面之权力,以确保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物业管理建议权;

  财务管理建议权;

  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之人事建议权。

  9. 甲方须及时提供有利于乙方及丙方工作之有关本物业之资料,及时向乙方及丙方通报工程进度,并负责本物业所在地外部各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

  第4条 乙方之权利、义务

  根据本合约之条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聘用,负责为甲方提供并履行本合约确认的物业之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在合约期内,乙方应:

  1. 乙方须严格履行本合约的相关条款,尽职尽责完成本合约规定之顾问工作内容。( 详见:本合约第5条之第5项 )

  2. 监督丙方工作,保证丙方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与甲方约定之工作。

  3.同意甲方使用乙方的公司标志,并同意由丙方代收取物业管理顾问酬金。

  4.合约期内,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执行代表,按合约规定履行乙方及丙方的责任及义务。

  第5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丙方应根据本物业实际需要或经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书面要求,派遣顾问人员定期到本物业现场进行实地指导工作,并参与及协助甲方解决物业管理筹建与经营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2. 丙方要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工作监督,对于甲方因未及时采纳或拒绝丙方提出的各种正式书面建议而产生的问题和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 丙方根据顾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检查甲方对顾问意见的执行情况,若发现执行偏差,有权并应该及时以各种明确的表述方式要求甲方纠正。

  4. 丙方须于合约期结束前,作好与甲方的工作交接,以确保合约结束时本物业的管理工作仍能正常运行。

  5. 为甲方提供阶段性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包括:

  一、物业管理筹备阶段顾问服务内容

  5.1 物业管理销售配合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

  对甲方的销售和招商人员进行物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协助甲方招聘示范单位及销售部保安员、清洁工、服务员等人员;

  对售楼部的装饰布置及周边环境提供书面顾问建议;

  协助甲方确定保安员、清洁工、服务员的制服样式;

  对保安员、清洁工、服务员等进行培训;

  展销会期间派员到现场进行有关物业管理知识的解答;

  在销售活动前或期间协助提供工作安排的建议及现场协助工作;

  编制《管理公约》、《商户手册》、《装修手册》等管理文件,此文件在签署房屋买卖合约后交予业主,增加业主对甲方的信心。其中《管理公约》需在甲方指定的法律顾问审核确认以后,方可使用于业主。

  5.2 物业管理筹备服务

  协助甲方制定物业管理所需的各类文件、管理规章制度、表式等;

  拟定招聘程序及招聘要求,协助建立合适之管理组织;

  协助进行物业管理办公室的选址及装修;

  建立员工的工作规程、岗位职责及权能;

  协助定制相关之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及奖惩制度,以协助推动员工之工作积极性;

  提供岗前培训,使各岗位管理人员认识有关日常运作,并提高服务意识;

  根据需要,协助甲方进行清洁、绿化、保险、以及部分工程维护保养外判商的招投标工作;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筹备的前期采购工作,包括提供保安、工程等所需工具、物料、用具的购置建议;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的验收移交。

  5.3 财务服务

  协助甲方编制首年财务预算及开办费预算;

  开设物业管理专用银行帐户;

  协助编制各项财务制度,如:请款程序、低值易耗品摊支、折旧及零用现金、凭证记帐制度及应收未收帐管理制度等。

  二、后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5.4 物业管理方面

  协助甲方推行现存或修订后的管理文件,针对实际情况或客户提出合理要求面作出修订、完善;

  协助甲方开展二次装修管理;

  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检定报告,并由派员到现场检定有关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供纠正及预防措施;

  每月定期协助甲方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审;

  综合各部门检定结果与甲方召开总结会议,定期(每月)与甲方开会,检讨日常工作及提供整改建议,共同解决存在之问题;

  推行车库维护的计划,设计及合理安排车库照明开放时间,以减少能源费;

  协助甲方进行客户回访工作,了解客户所需,改善服务质量;

  协助制定完整物业管理紧急处理程序。

  5.5 财务管理方面

  协助甲方按既定的财务计划,执行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

  每年十月份前,协助甲方编制下一年度管理公司营运的财务预算;

  协助向物价局申报物价,编制申报物价报告及预算,争取理想收费。

  5.6 人事管理方面

  定期为员工安排专业知识及岗位职责培训,使员工不断更新管理技能及物业法规的知识,并促成其取得有关上岗的资格;

  协助甲方明确岗位职责,执行员工评审制度及汇报责任;

  协助进行招聘员工工作,以弥补自然流失的员工,并制定标准试题或现场面试的程序等;

  安排定期对保安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素质教育,特别要加强服务意识及法制教育,协助定期举办防火演习;

  5.7 工程支持方面

  协助执行已制定的修缮计划,并定期检查,以确保机电及物业结构,在任何时间均以最佳状态运作;

  协助对机电及设备的使用维护手册,严格执行其中内容,并使工作人员熟悉工作程序及设备的运作;

  听取客户的意见,检讨楼宇之设计和设施的营运,并提出改善意见,以求物业达至高水平之物业管理要求。

  三、顾问工作方式

  物业验收移交阶段,丙方将派遣最少一位驻场人员协助解决物管上的问题,经理级管理人员每月赴物业现场不少于四次,与甲方共同处理物管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如甲方有需要,则丙方需到现场配合甲方工作,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应甲方之需求根据顾问工作内容开展工作。本合约正式生效后,丙方派遣高级物业经理______负责驻场,并协助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6条 顾问期限(丙方派驻人员清单详见:附件)

  1. 从20**年8月1日起至20**年1月30日止,共6个月。

  2. 如甲方在本合约期限结束后,有意继续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单位,则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可以优先考虑乙方及丙方。

  3. 合约期满前两个月,如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可再续约,续约期另行商定。如三方在合约届满前未能达成一致续约协议,及三方并未违反此合约内有关条款,此合约将于合约期的最后一天自然终止。

  第7条 顾问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为:每月RMB:15,000(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从20__年__月__日起计;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的支付方式为:在签约后十五天内,甲方预付相当于二个月之顾问酬金给予丙方。(即:30,000元整)。以后逐月并在每月30号前向丙方支付酬金。

  2. 如在乙方及丙方负责管理物业期间内,使物业获得优秀称号或有关ISO9002服务质量体系认证等称号,则甲方将承诺适当的奖励。

  3.如甲方未能按时缴付该酬金,丙方将保留权利在应缴费用拖欠达三十日后暂停本合约内乙方及丙方之职责及服务,直至有关欠款及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二,2‰)由甲方缴清为止。

  4.合约期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聘请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的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约定为:每月RMB:13,000 (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第8条 终止合约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则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应本着公平、客观之原则协商处理。

  2.乙方及丙方未能按与甲方约定之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或经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但服务水平仍未能令甲方满意,甲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丙方终止本合约。

  第9条 合约修改及变更

  本合约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三方可对本合约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 不可抗力

  非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过错,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下,使甲、乙、丙方均不能执行本合约下的义务,三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 责任与权利

  三方特此声明,乙方及丙方在行使甲方委托乙方及丙方履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及

  赋予乙方及丙方之权力时,如乙方及丙方在履行职责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及本合约的规定,甲方应保证乙方及丙方免受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追究。如因乙方及丙方违约或在顾问期间作出未经甲方认可的工作对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时,甲方保留向乙、丙方追讨损失和由乙、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12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开始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起诉。

  2. 败诉方须负责有关之诉讼及法律费。

  第13条 标志所有权

  1. 本合约期限内,甲方将有权使用乙、丙方公司的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等,但仅限于与本物业相关的方面,包括广告资料。由甲方印制的广告资料自签约日起可使用一年时间。

  2. 在本合约期限内,如乙方公司发生股权转变、合并或改组等情况,乙方将保证甲方根据本合约有关条款合法使用乙方新的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等。

  第14条 适用法律

  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5条 文字及其他

  1. 本合约用中文书写。

  2. 合约中任何一方发出任何通知或报告须以书面形式,并以信件或传真形式发出。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在对方电话确认后,视为有效送达。

  3. 本合约首页三方的地址、传真号码如有任何改变,须在改变后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有关之改变。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盖公司章于20__年__月__日起正式生效。本合约壹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丙方:

  代表人:

  日期:

篇4:建设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

  第九条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时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户,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务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___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向_____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屋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养护费用,由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承担。

  4.公用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略)

  二、物业管理质量目标(略)

篇5:小区(大厦)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小区(大厦)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

  地址: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为加强____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内达到____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 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元(全国)、____元(省)、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至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____住宅区物业情况一览表》(略)

  2、《____住宅区物业年收支测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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