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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关系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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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关系论述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关系论述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大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以及焦点问题。本文试图从物业管理权利来源的源头出发,针对物业管理委托、委托代理以及代理概念的误区和对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危害,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期望给大家一个满意和明确的解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与上述两个主体之间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法规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指导关系。

  目前,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就物业管理名词的解释中出现了混乱,有着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其中大多数解释中都包含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字样,甚至在不少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也出现了以“委托”定义物业管理概念。我们认为这些抛开了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对“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本概念的法律规定,望文生义地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与物业管理生硬地堆砌在一起,错误地界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非常容易地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程序上以及本质上是有根本的差别。

  一、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自然人为主,有些民法专家甚至认为受托人只能为自然人;而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接,不能是自然人,在现实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这也是无一例外的。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技术成分比较高的专业化服务,个人往往根本无法承担。

  3)委托合同处理的事务往往是一件事,或者是相关事务,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通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间都是在二、三年,不能是委托合同的短期事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只收钱,少服务,甚至采取过负荷疲劳使用共用设备,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期保养。

  4)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程序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2)委托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在委托的过程中可签,也可不签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签署的,同时在签署过程中尽管个别业主不想签署,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业管理公司要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标投标获得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外,还必须具有与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级相适应的资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将委托合同转委托,同时也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与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签署重复的物业管理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4)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探讨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四、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划归代理弊端多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代理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表意人与表意效果的承受人相分离,这是代理的最根本的法律功能。我国民法以及法学界都非常清晰地表述了代理的本质,《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是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早期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换规模小,世界各国奉行“非其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铁律。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代理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科技发展、交易扩大,特别是航海贸易的发展,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迫使人们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去完成自己的目的,因此产生了代理的需求。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核心是实施“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则不能成为代理。

  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代理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委托代理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至于“委托-代理”,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呢?依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房屋、设备、设施的修缮,到绿化、卫生的管理;从消防、治安的防范,到道路、车辆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服务,这些都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具备可以分解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等构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因此,按照民法关于代理的标的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显然易见,物业管理不归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代理形式中的委托代理了。

  简单地将物业管理归属于法律上的代理行为,其危害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其一,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名义进行。

  这表明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ISO9000或ISO14000规范化、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达标、创建品牌等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这些艰辛努力,也只能是为他人作嫁衣而已。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所提升的仅仅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声誉,与物业管理企业提升自己的声誉无关。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

  其二,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代理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法律限制与授权人的意思限制。

  如果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无论哪种限制,最终要求作为代理人的物业管理企业丝毫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俯首听命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只能围着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主意转,物业管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将丧失殆尽。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就成为多余的圈圈了,统统被拒之于代理行为的门外。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吗?

  其三,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果)。

  即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并不享有利益。即使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获得有报酬,这也与代理行为本身无关。这说明代理人的活动本质上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物业管理是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有偿服务(而不是代理行为的无偿劳动)。假如把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代理的这种不享有利益的规定就从根本上抹杀了物业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和先进性,这自然不是什么通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而是将正在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引入死亡的灾难!

  五、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不动产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转移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动,而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物业建筑物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交易和转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业管理)的一切来源归根结底来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归属,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也是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症结所在。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归属基础上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我们应该将物业管理行为与委托相区分,剔除过去在物业管理法规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界定在委托的错误观点,认定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更不是代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法律规范,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劳务服务合同,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这种民事法律的物权关系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遵循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并以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总之,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民法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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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嘉仕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

  嘉仕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

  甲方:________业主委员会

  乙方:________

  经昆山黎明清境业主代表大会年月日投票表决,乙方获得昆山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年从20**年12月1日起至20**年11月30日止。为保障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____市前进东路1108号

  建筑面积:________

  住宅户数:________

  特别备注:

  1、以上数字如有不实,以小区竣工验收报告数字为准。

  2、黎明清境三期嘉仕花园(前进东路1109号)是黎明清境小区的组成部分,

  前期管理在甲方监管和监督下,由开发商和乙方直接签订前期委托合同,期限与本合同相同。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黎明清境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黎明清境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小区广播系统、监控防盗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承担黎明清境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黎明清境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黎明清境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承担黎明清境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黎明清境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黎明清境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黎明清境业主提供一定的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黎明清境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商定等级执行,详见附件一:《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其他未尽事宜见附件二:《昆山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黎明清境各服务项目按如下标准收取:住宅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0.8元/月.户;商用房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1.0元/月.户;汽车停车费80元/月.辆;摩托车停车费10元/月.辆;助力车停车费5元月.辆;自行车停车费3元/月.辆。

  2、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3个月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每3个月前15日为收费时间;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甲方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业主,由甲方支持乙方提起诉讼进行追讨,败诉业主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4、小区警线(门卫)以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便利商店;不得开设影响周围业主利益的工厂、公司。对拒不改正者,拒不搬迁的商业用水、用电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乙方有权报请供水、供电部门,要求对其停止供水、供电。

  5、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勇、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作好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

  6、乙方必须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昆山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100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开支。

  7、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8、乙方在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不配合催缴物管费,造成乙方亏损而不能进行正常经营。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9、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10、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账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由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支出。乙方提供的账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条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黎明清境专项本体维修基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按业主公约执行昆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黎明清境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黎明清境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物业管理公司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第六条 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其管理

  1、黎明清境露天停车场属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黎明清境业主共同所有。黎明清境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小区会所等)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黎明清境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账列项。

  2、黎明清境停车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出租)。作为乙方管理成本,提取停车费总收入40%作为乙方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停车费收入税金由乙方支付)。

  3、黎明清境停车场及业主共有物业出租的收入(除应缴税收和乙方提取的相应管理服务费外),和专项本体维修基金分别立项合并使用,用于黎明清境新增改造项目。

  4、黎明清境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公共车库的管理收费归乙方全部所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自律承诺

  1、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

  2、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和停车费,不得无理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3、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4、业主委员会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并制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效力。

  5、业主委员会监督、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违反《业主公约》及小区各项规章制度的业主行为进行劝阻、纠正。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相互协作,共同做限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乙方自律承诺

  1、乙方应同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接受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2、乙方承诺,不作假账,不乱收费,定期公布物管帐目,严格按《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商定标准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小区治安巡逻管理,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脱岗,造成业主家中被盗,小区警戒取内,汽车被盗、公共车库车辆被盗等财产损失和其它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外,经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定,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根据裁定的结果追究乙方失职直至赔偿责任。承诺小区治安消防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非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除外)。

  3、乙方承诺,不得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监督、维权活动。

  4、乙方对小区改造计划须征得业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

  1、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5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小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小区物业收费财务账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及内容另行商定。

  3、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业主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另行招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甲乙双方欲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赔偿对方。

  5、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时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过渡期内,全体业主仍按照本合同标准向乙方交纳未尽物业管理服务费);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十条 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

  1、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由法定鉴定单位裁定是对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乙方负相应赔偿的责任;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也负相应赔偿的责任。

  3、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及黎明清境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甲方:________业主委员会乙方: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

  附件一:《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商定标准具体服务细则

  一、公共服务

  1、接待

  佩带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对业主(使用人)一视同仁;接待时主动、热情、规范;迎送业主(使用人)时,用语准确,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耐心细致,不应使用服务忌语。

  2、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二、服务时限

  急修服务30分钟内到位,12小时内修复,若不能要有急修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小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已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1、巡检

  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

  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在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安排组织房屋设施巡视,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每半年检查清除1次屋面、檐沟内落叶杂物树叶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业主已委托管理的空置房,每周户外巡视1次,发现门窗损坏、锁具被撬、异味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巡检有记录;巡检结束将检查情况、维修计划及需要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项目报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房屋

  (一)装修管理

  1、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2、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同意意见或修改意见,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业主(使用人)装修期间每日巡查装修施工情况;

  4、装修结束组织验收;

  5、验收合格1个月后组织复验;

  6、复验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7、对装修中的违约行为及时劝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筑物外立面

  建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瓷砖、仿石、大理石的,至少每年清洗1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原则上每5年粉饰1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三)排水设施

  化粪池每年清理1次,每季巡查1次。出入口畅通,井内无积物浮于面上,池盖无污渍、污物,清理后及时清洁现场;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定期检查,每周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拔出沟内生长的杂草;达到目视基本干净无污渍、无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臭味;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捞起井内泥沙和悬浮物;每季度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结束地面冲洗干净。清理时地面竖警示牌,必要时加护拦。

  清理后达到目视管道内壁无粘附物,井底无沉淀物,水面无漂浮物,水流畅通,井盖上无污渍、污物。

  (四)弱电系统

  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时认真负责,精神集中,对异常情况能及时识别;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相关设备、设施定期进行调试,使系统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工作、维修、养护有记录,特殊系统、设备的进入经过授权,密码有有效保护;分系统定时检查和记录各部分、各监控点的工作及运行状态,定期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有记录。

  (五)避雷接地系统

  每年雨季来临之前,对整个避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在大雷雨过后也要及时对系统检查,发现严重腐蚀、松脱等立即更换或紧固。

  (六)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及配套设施

  加强道路维修与养护,制定详细的道路维修养护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专人负责,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停车场、棚、房完好无损,有大、中、小修计划;

  停车场内照明设施完好,通道畅通无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符合停车场规范要求,便于管理和车主停放车辆。

  四、清洁管理

  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并拖洗干净;水磨石地面和水泥地面每月刷洗1次,;每日收集2次业主(使用人)垃圾;每日用干净的抹布擦抹1次楼梯扶手;各层和通道消防栓、灯具、墙面、地脚线、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周循环清洁1次。

  各梯间墙面、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每周擦1次楼梯道共用门窗玻璃。地面、梯间洁净,无污渍、水渍、灰尘,无乱贴乱划,无擅自占用现象,无乱堆乱放;铁栏油漆完好无脱皮;扶手护拦干净、光亮,清洁结束用干净纸巾擦拭检查30cm无显著脏污。

  梯间顶面无蜘蛛网、灰尘,地脚线干净无明显灰尘,大理石地面干净无明显灰尘,水泥地面目视干净无杂物。

  (一)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日清扫1次车库的纸屑和垃圾;每周用拖把拖1次场地;每周将墙面及箱柜上的灰尘掸掉,用湿布擦拭1次。

  时清除地下室进出口的垃圾;发现油迹、污迹、锈迹,应及时擦洗干净;每月擦洗2次门窗、消防栓、指示牌、指示灯、地面无垃圾、果皮、纸屑、无积水、无油迹、无污迹和杂物;无异味、空气流通;油漆无脱落、无锈迹;标识、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目视无明显灰尘;墙面、管线基本无污迹、无灰尘。

  (二)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2次,分别在7:30、16:30前完成;保洁时间不少于6小时,保洁人员往返一周不超过1小时。旱季每周冲洗1次路面,雨季每月冲洗1次,目视道路、人行道无垃圾、无杂物、积水、积雪、污渍、泥沙;每100m2痰迹控制在2个以内;每100 m2内烟头、纸屑平均不超过3个,每月清洁2次,目视灯具无灰尘,灯具内无蚊虫,灯盖、灯罩、灯座明亮清洁。

  (三)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3日擦拭1次,清洁后检查无污渍、无积灰,不损伤被清洁物;每周擦拭1次业主(使用人)信报箱,擦拭后信报箱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四)绿化带保洁

  每日清扫2次绿化带、草地上垃圾,捡1次草地、绿化带上的烟头、棉签等小杂物,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增加清洁次数,地面基本干净、无积尘、无污渍、无垃圾,每100m2痰迹、烟头、纸屑平均不超过5个,花坛表面洁净无污渍,。

  (五)休闲、娱乐、健身设施保洁

  每日清洁1次(擦拭表面灰尘、用清洁剂擦拭污渍用清水冲洗干净用抹布抹干、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半月彻底刷洗消毒1次;设施表面干净,无灰尘污渍、锈迹,目视游乐场内及其周围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脱漆、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六)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内外地面拖洗干净,擦洗干净内外门窗玻璃、窗台,及其他台面,室内外墙面每月清洁2次,发现不卫生随时处理,保持墙、地面干净、光亮、整洁,保安岗亭随时保洁,墙面、顶面无积灰。

  器具排放整齐、有序;监控探头每周擦拭1次,镜头用专用纸,探头外表用微湿的毛巾;擦拭不得刮伤镜片,清洁后镜头光亮洁净,探头外表干净无灰尘。

  (七)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桶、果皮箱:每日清运2次;每日抹布抹1次;每2周清洗1次,清洗工作集中在指定场地进行;垃圾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明显污迹;垃圾桶、果皮箱目视无污迹、无油污;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八)垃圾收集与处理

  每日单元门、道收集生活垃圾2次;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清洁,回收垃圾桶垃圾并盖好垃圾桶盖;建筑垃圾定点堆放;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废弃涂料、油漆等流质性垃圾在运送途中注意容器的封闭,防止溢流污染路面;垃圾收集车表面洁净,无污染,无垃圾外溢、气味四散、垃圾洒落。

  (九)卫生消杀

  夏季等蚊、蝇、孳生季节每月消杀1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灭鼠:每季进行1次。

  保操作人员和业主(使用人)安全,有切实可行措施,不干扰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检查仓库、地下室,目视无明显蚊虫在飞;检查办公室、食堂,目视无苍蝇在飞;抽查楼道、业主(使用人)家无明显鼠迹。

  五、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1、草坪

  成活率在90%以上,生长正常;整块草地没有已开花杂草,整块草地没有明显阔叶杂草;基本无病虫害;绿期250日以上,草坪平整,

  绿地整洁,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对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化垃圾能及时清运;根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灭虫。

  2、园林树木

  生长长势较好,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合理,树冠通风透光,枝干无明显的机械损伤,叶色、叶片大小、厚度正常,有黄叶、焦叶、卷叶以及有虫屎、虫网、积尘叶的柱树在8%以下。

  无过长杂草、杂物;缺株在2%以下;管理期间树林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绿篱生长造型正常,下部枝叶基本茂密,整形修剪表面平整,棱角线条基本统一收齐,叶色正常,修剪及时,有虫株率在10%以下;介壳虫危害较轻。

  3、花坛

  花卉长势良好,较好体现花坛设计要求;花卉管理正常,花期正常,缺株率在10%以下;有轻微病虫害及人为损害,处理后对花卉生长影响很小,泥面不开裂,花木不缺水枯萎现象;叶色、大小正常,无非正常落叶、黄叶;株形丰满、整齐。

  4、喷水池

  每2日清洁1次,水面无明显漂浮物;每日用捞筛对喷水池水面漂浮物打捞清洁1次;每月对喷水池清洁1次(刷洗水池瓷砖;抹洗灯饰、水泵、喷头、电线、大石表层的青苔、污垢;清理池底脏物、垃圾;清洗喷水池地面、清洗池底鹅卵石、周围地面等)。

  目视池底清澈见底,水面无杂物、池底无沉淀物、池边无污迹。

  六、安全防范

  1、人员组织

  专职安全护卫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接受过相关的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训练有素,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能恰当的处理和应对小区护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学习,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安全护卫工作,无犯罪记录;当班时应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安全护卫人员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工具。

  上岗时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执勤时不得吸烟、吃零食, 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

  举止应文明,礼貌待人,用语规范,讲普通话;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交接班制度完善,并有工作及交接班记录。

  2、门卫

  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班看守;按照委托合同要求进行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谢绝业主拒绝访问人员和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商贩入内,大件物品搬出实行登记,实施交通指挥与疏导等工作。

  3、巡逻

  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夜间巡逻次数不少于8次,重点部位、重点时间以及特殊情况加强巡逻;每组巡逻人员不少于2人;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接受业主(使用人)投诉和求助;回答用户的询问;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警方与管理处,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防止事态扩大,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安全巡逻有记录有检查。

  4、紧急事故反应

  (1)制定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至少包括:火灾、爆炸、地震、炸弹恐吓、安全疏散以及电梯应急等;

  有紧急事件救护组织,并始终处于紧急事故反应状态;书面描述紧急事故救护组织职责,并让每位成员了解,周期性地进行反应训练;高层住宅按消防要求组织进行疏散演习;对紧急事故做出快速、正确的反应;尽可能减少破坏和损失程度;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恢复生活秩序,如:帮助恢复电力供应、抢救财产等。

  (2)其他防范措施

  设有业主(使用人)求助与报警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接到报警信号,确认后管理处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予以恰当的紧急处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护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对小区内外围边界、角落、车库、道路的照明设施加强维护,保持必要的照明;建立空置房屋、设备室、垃圾房、杂物房巡查、钥匙管理及登记备案制度。

  (3)交通、车辆管理

  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维持交通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及乱停乱放进行忠告或纠正,发现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及时制止。

  设置露天停车场经过业主委员会批准并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审批,符合规划要求。

  (4)消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健全消防组织,建立消防责任制。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发现火警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马上派人前往报警地点,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救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派人接应消防车,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七、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分类成册,管理完善,合理分类,查阅方便;及时变更登记,账物相符。

篇3: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日月星城小区(以下称“本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卧彩江以南,江东南路以东,北仑铁路以北,启文路以西(包括启文路东华景阁),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楼。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绿化、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小区内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泊管理。

  7. 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8.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附件3约定)。

  9.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通过小区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审查通过年度专项维修基金的概预算、决算报告;

  2.制定小区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由本合同附件1约定。如乙方没有遵守附件1的约定,造成违约,甲方有权根据附件1的约定进行处罚。

  3.委托并支持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必要的催缴催改措施。

  4. 甲方有权在乙方管理期满时收回本物业由乙方使用或代管的所有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

  5.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6.协助处理非乙方职权范围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拟订本小区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后实施管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每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乙方管理和使用的全部物业及其种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继续由乙方管理和使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但有关政府部门鉴定是由于乙方严重失职造成业主及其他住用人在小区内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予以适当赔偿或承担相关行政责任。

  第六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 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5元直接向业主收取。

  ②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直接向业主收取,其中未设专职保安服务的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30元直接向业主收取。各高层住宅的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公司另行向高楼业主收取。

  ③店铺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直接向业主收取。

  2.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经双方约定,采取低于市价的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3.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4.物业收费的其他约定见附件3。

  第七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1)由甲方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具体管理人员,具体办法由业委会制定。

  (2)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根据附件1的约定,对乙方进行下列处罚:

  (1) 管理费打折收取;

  (2) 情况严重,多数业主意见大的,中止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管理,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情况严重时有权中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时有权终止合同。

  3.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乙方有义务代表甲方向相关建设安装单位索赔,甲方应积极协助。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管理服务过程中各项具体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附件1约定。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一方如要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2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续订合同,合同内容另行商定。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之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江东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

  附件2、日月星城小区经营用房、停车费、广告费收入管理办法

  附件3、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费收取办法

  附件1:____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草案)

  总体要求: 通过明确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体现“质价相符”和“明明白白”消费,为小区的广大业主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

  管理服务标准

  一、客户服务

  总体要求:服务有效投诉少于5%,处理及时率100%;业主满意率80%以上。不达标即为违约。

  具体要求:

  1、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对业主(使用人)的报修与求助耐心细致,对收费项目及时说明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征求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2、服务时限。急修服务15分钟内到位,8小时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小修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3、对业主的投诉及时回访,回访率100%,并件件有记录。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总体要求:房屋完好率大于等于98%;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等于95%;不达标即为违约。

  具体要求:

  1、巡检。(1)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做好记录;(2)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在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安排组织房屋设施巡视,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3)每半年检查清除1次屋面、檐沟内落叶杂物树叶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每日巡视1次小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4)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巡检有记录;巡检结束将检查情况、维修计划及需要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项目报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房屋。

  (1)装修管理。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在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备案登记时,对不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的内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修改意见;业主(使用人)装修期间每日巡查装修施工情况;对装修中的违约行为及时劝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油漆粉饰。木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木栏杆等油漆起皮、剥落或更换的新木件应油饰;5年油饰1次;铁皮雨水斗、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或其他各类构件(铁栅栏、铁栏杆、铁门)、铸铁污水管、水管等应3年油饰1次;楼梯间、共用走廊的室内墙面每5年应粉刷1次。

  (3)建筑物外立面。本小区建筑物外立面原则上每8年粉饰1次。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2、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1)给水设施,泵、管道、水箱、阀门、水表等运行正常,出现问题随时处理。(2)排水设施。化粪池每年清理1次,每季巡查1次。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每月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季度对地下管井疏通1次,保证通道清洁,排水畅通。

  3、供配电系统

  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巡视检查制度、维护制度、安全及交接班制度;所有供配电设备运行正常,没有人为故障。

  4、智能化系统

  设备运行正常,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监控反应灵敏,异常情况及时检修。

  5、避雷接地系统。每年雨季来临之前,对整个避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在大雷雨过后也要及时对系统检查,发现严重腐蚀、松脱等立即更换或紧固。

  6、电梯运行与管理

  (1)与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大中修更新改造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2)每日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电梯及其安全设施每月不少于2次,每年进行1次全面调整和测试,确保电梯及安全设施完好、齐全,通风、照明等附属设施完好。电梯年故障率低于7%。(3)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4)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后迅速通知维保单位派人排除设备故障,并尽快设法解救乘客。

  7、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及配套设施

  (1)保持本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发现损坏及时修补;(2)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3)停车场、棚、房完好无损,有大、中、小修计划;(4)停车场内照明设施完好,通道畅通无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三、清洁管理

  总体要求:内外环境整洁,没有卫生死角,环境卫生清洁率达99%。达不到此要求即为违约。

  具体要求:

  1、一般管理。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并拖洗干净;水磨石地面和水泥地面每月刷洗1次;每日收集2次业主(使用人)垃圾;每周用干净的抹布擦抹2次楼梯扶手;各层和通道的防火门、消防栓、玻璃箱内侧、墙面、地脚线、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周循环清洁1次;各梯间墙面、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每月擦洗2次楼梯道共用门窗玻璃。地面、梯间洁净,无污渍、水渍、灰尘,无乱贴乱划,无擅自占用现象,无乱堆乱放;铁栏油漆完好无脱皮;扶手护拦干净、光亮;梯间顶面无蜘蛛网、灰尘,地脚线干净无明显灰尘,大理石地面干净无明显灰尘,水磨石、水泥地面目视干净无杂物、污迹;玻璃、墙面、门窗保持干净。灯具每季擦抹1次。

  2、电梯及电梯厅保洁。保持电梯轿箱清洁,每日清洁1次;灯饰及轿箱顶部每周清洁1次。避免在客人多时清洁电梯,若有人乘搭电梯应暂停清洁工作。

  3、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地面无垃圾、果皮、纸屑、无积水、无油迹、无污迹和杂物;无异味、空气流通;管道标识清楚,油漆无脱落、无锈迹;标识、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目视无明显灰尘;墙面、管线基本无污迹、无灰尘。

  4、道路保洁,道路、人行道无垃圾、无杂物、积水、积雪、污渍、泥沙;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路边灯具无灰尘,灯具内无蚊虫,灯盖、灯罩、灯座明亮清洁。

  5、标识、宣传牌、雕饰、信报箱保洁,无积尘,无污迹,无乱张贴。

  6、休闲及绿化带保洁,外观整洁,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1小时。

  7、垃圾桶、果皮箱保洁,垃圾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明显污迹;垃圾桶、果皮箱无明显污迹、油污,无明显异味。

  8、垃圾收集与处理。 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每日收集垃圾2次,保持垃圾桶清洁。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垃圾收集车表面洁净,无污染,全封闭,无垃圾外溢、气味四散、垃圾洒落。

  9、卫生消杀。夏季等蚊、蝇、孳生季节每月消杀1次;灭鼠:每季进行1次。

  五、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总体要求:园林绿化与小区整体环境相协调,美观,花草树木长势良好,符合季节气候特点,没有人为毁绿损绿事故。达不到此要求即为违约。

  具体要求:

  1、草坪。成活率在95%以上,生长茂盛;整块草地没有已开花杂草,整块草地没有明显阔叶杂草;无病虫害;绿地整洁,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完好,无人为损坏,对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根据草坪种类、季节、生长周期、天气、土质等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灭虫。

  2、园林树木。长势强,生长超过该树种、该树木的平均年生长量;树冠完整美观,没有死树和枯枝死杈;树木枝干无机械损伤,无明显缺株;树林无钉栓、捆绑现象;绿篱上下部枝叶茂密,整形修剪表面平整,棱角线条统一划齐,生长健壮,叶色正常,修剪造型美观,无死株和干枯枝。

  3、花坛。花卉长势良好,体现花坛设计要求,造型优美,无枯枝,无病叶。保持假山、亭、廊、雕塑等建筑小品的清洁卫生。

  4、人工水系、喷水池,池底清澈见底,水面无杂物、池底无沉淀物、池边无污迹。 四周安全设施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六、安全防范

  总体要求:阻止或减少刑事案件,杜绝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或较大治安案件。公安部门鉴定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主要原因系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不善即为违约。

  具体要求:

  1、配备接受过专业训练的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工作认真负责,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熟悉物业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当班时佩戴统一标志和执勤工号,穿戴统一制服,工具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振作,举止文明,仪态良好。

  2、门卫。本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主出入口24小时至少有2人有值班看守,本小区人员车辆凭卡进入,外来人员应进行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杜绝未经受访业主同意的其他人员进入;大件物品搬出实行登记,实施交通指挥交通疏导等工作。交接班制度完善,并有工作及交接班记录。

  3、巡逻。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夜间巡逻次数不少于8次,重点部位、重点时间以及特殊情况加强巡逻;每组巡逻人员不少于2人;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接受业主(使用人)投诉和求助;回答用户的询问;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警方与管理处,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防止事态扩大,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安全巡逻有记录有检查。

  4、紧急事故反应。(1)制定紧急事故处理预案,至少包括:火灾、爆炸、地震、炸弹恐吓、安全疏散、公共卫生以及电梯应急等;(2)有紧急事件救护组织,并始终处于紧急事故反应状态;(3)高层住宅按消防要求组织进行疏散演习;(4)对紧急事故做出快速、正确的反应,尽可能减少破坏和损失程度;(5)组织恢复生活秩序。

  5、其他防范措施。(1)设有业主(使用人)求助与报警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接到报警信号,确认后管理处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予以恰当的紧急处理;(2)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护措施;(3)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4)对小区内外围边界、角落、车库、道路的照明设施加强维护,保持必要的照明;(5)建立空置房屋、设备室、垃圾房、杂物房巡查、钥匙管理及登记备案制度。

  七、交通、车辆管理

  总体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避免交通事故,不因车辆停放和行驶的原因损坏绿化、其他设施。达不到此要求即为违约。

  具体要求:

  1、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过夜或临时停放位置进行引导,保持车辆行驶通畅。停车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收费。

  2、在交警部门协助下在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划定禁止车辆停放的区域。杜绝车辆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3、维持交通秩序,发现车辆乱停乱放进行忠告或纠正,发现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及时制止。

  4、封闭停车场由专人管理,车辆进场、离场有检查、记录。

  5、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6、杜绝外来车辆进小区停放过夜。杜绝非小型机动车停放过夜。

  7、对业主违反业主公约和小区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劝阻。

  八、消防管理

  总体要求:设施齐全,标识清晰,使用功能良好,防止火灾责任事故。

  具体要求:

  1、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2、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消防通道设置路障。

  3、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持完整好用。

  4、发现火警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马上派人前往报警地点,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力量救火,抢救生命和物资,派人接应消防车,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5、每月1次巡查消防栓、箱、烟感头、喷淋头、消防水阀、消防标志等消防设备是否完好、齐全,并及时给予维修;发现设备故障时,必须及时修理或通知厂方处理,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转。每年模拟火灾操作1次,以熟悉操作和检查消防监控设备;消防监控室保持清洁,每周至少保洁1次,要求地面无积灰,监控箱表面无污渍;每日填写工作记录,建档备查。

  九、档案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分类成册,管理完善,合理分类,查阅方便;

  3、及时变更登记,账物相符。

  附件:____监督办法和违约责任

  一、日常监督

  甲方聘请专门人员并授权监督人员按照本合同及各个附件的约定,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聘请的专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对监督人员通知的整改事项要有积极的回应并认真整改。乙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职责,经甲方监督人员监督仍不改正的,视作违约。合同期内因同一问题或同一情况监督人员发出5次(含)以上整改通知书的,视作违约(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遣留问题及个别业主恶意破坏)。甲方及甲方聘请的监督人员不得干涉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实施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二、违约责任

  乙方没有达到本附件约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构成违约的,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罚通知,每一项违约扣减乙方按本合同附件2约定的利用本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经营用房经营收入总额中乙方1个百分点的可得金额,相应增加甲方1个百分点的可得金额。(即如果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发生,乙方可获得最高35%的经营总收入,甲方获得65%;如果发生一项违约,则乙方所得减少到34%,甲方所得增加到66%,依此类推)。

  考核办法和结果处理

  一、每年年中和年底,乙方将半年和全年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物业管理的主要计划等,两次向全体业主送发书面报告。

  二、业主委员会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体业主送发评议打分表,对以下内容进行打分评议:1)供电管理;2)供水管理;3)消防治安管理;4)卫生保洁管理;5)绿化管理;6)公共设施设备管理;7)车辆管理;8)维修服务;9)服务态度;10)遗留问题的解决;11)总体评价。打分的标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三、年中和年底回收的表格由业主委员会邀请江东区物业办、社区居委会、部分业主代表和乙方代表进行公开汇总并将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在“总体评价”中,80%(含)以上业主认为“好或较好”的,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书面通知按合同规定邀清上半年或下半年物业管理费。30%(含)以上业主认为“差或较差”的,上半年或下半年物业费按90%收取。50%(含)以上业主认为是“差或较差”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现物业公司,并组织招投标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附件2:____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

  为维护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是指小区开发商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的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产权属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代管,并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更不得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谋利。

  2、物业商业用房是指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的经营用房。物业商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代管,并由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除去双方约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外,全额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3、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4、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物业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与承租方鉴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受聘期限。

  5、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城管、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6、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本小区内公布物业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8、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小区停车费。停车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制定,报业委会备案。

  9、小区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出租做广告,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租赁人须向业主委员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涉及到的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同意。

  10、本小区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广告费收入以及其他使用公共场地和公共设备获得的收入中,35%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可以计入公司利润;65%作为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物业管理企业挪作他用;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公共活动开支。

  1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提前告之业主委员会,超过3万元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报相关机构审核批准。

  12、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在本小区内公布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13、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精神,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和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财务不定期进行审计,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时候为必须审计。

  14、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____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 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区___路的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 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_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年内达到______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 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 %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 元(全国), 元(省), 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 至 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更改、补充及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篇5:怡清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

  怡清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

  委托方:怡清园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地址;____海淀区永泰庄北路甲19号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及配套设施

  座落位置:____海淀区永泰庄北路甲19号

  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第一条 根据《怡清园业主公约》、《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怡清园业主委员会委托________公司为怡清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事项

  受托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门禁、电梯等;

  3、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处理等;

  5、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

  6、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手段维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进入本小区,将在本小区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办;

  7、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8、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

  9、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于紧急状态且不得使用器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向法院起诉等必要措施;

  10、其他通常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服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受托方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或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受托方不履行上述某项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条 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受托方交纳以下费用:

  1、保洁费(含化粪池清掏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40 元收取;

  2、保安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30 元收取;

  3、小区绿化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15 元收取;

  4、门禁、监控、消防系统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75 元收取;

  5、水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30 元收取,无水泵的二、三号楼不收;

  6、电梯费(含电梯检验费与电梯用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120 元收取,无电梯的二、三号楼不收;

  7、公共设施维修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 0.3 元收取;

  8、管理费(含营业税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利润),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 1 元收取;

  9、供暖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个供暖年度 30 元收取;

  10、停车管理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 210元、地下每车每季 270 元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150 元、地下每车每季 300 元收取;临时停车,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来客免收,超过2小时的按地上每车每小时 1 元、地下每车半小时 1元收取管理费,超过半小时算一小时,不足半小时不算,大型车辆加倍。

  商铺的管理费、暖气费按套内面积收取。第1-6项收费按每100平米套内面积折算为一户,电梯费暂不收取。如商铺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电梯,须事先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电梯费价格。

  第四条 交费办法

  上述第1-7项收费及第9项供暖费、第10项车辆管理费应与受托方完成相关任务的支出(含提供相关劳务的工人工资)相符,多余部分受托方应交给业主委员会,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应于收费后按季交给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受托方的利润与受托方管理层的工资只能从管理费中提取。

  管理费于提供服务后按季交纳,暖气费按供暖年度预交,其他费用均按季预交。相关服务开始提供满一月后尚未交纳的,受托方可以在公告栏公示催交。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或由物业代收、代交的费用逾期的,从享受服务满一月之日起受托方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的第一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的第二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逾期的第三个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 家庭服务

  受托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制定各种家庭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维修辅助材料如螺丝、钉子、凝结剂等包括在维修服务费内)与保证修理质量的时间,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公布。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并按公布的标准收费;在保质时间内出现修理质量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费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户可自行购买,如需受托方提供则应先跟用户就材料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服务标准

  受托方的服务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每年进行年检并保存大、中、小修的相关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洁服务:居住区域的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的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3、保安服务:24小时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查,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于事发时及时处理,配合派出所处理区内的违法现象,不得对业主及其家属使用暴力,对来犯外人使用暴力时不得超出正当防卫限度。

  4、绿化管理:绿地无杂物,基本无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及病虫害现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定期巡查、检修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完好并有明显标志。

  6、车辆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设有专人负责看管,对区内停放车辆的人为损伤与区内停放车辆的失窃负补充责任(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损失负责)。

  7、装修管理: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控。

  8、档案资料管理: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对物业基础资料和业主入住后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

  9、急修:1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95%以上;小修:7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80%以上。

  10、供暖:保证门窗长时间关闭的情况下顶楼北向房间气温不低于15度。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为保证以上约定达到目的,委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1、审定受托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及需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受托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3、审查受托方的费用支出情况(管理费除外)并在小区内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群众意见的强烈程度而定)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样本数不得低于100人。

  委托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托方无偿提供套内面积____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这些材料已由开发商交给受托方);

  3、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受托方催交;

  4、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服务与收费遗留问题。

  第八条 奖惩

  受托方提供服务或进行管理应尽量做到服务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的服务与管理满意。民意测验将对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分别按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四个指标打分后取平均值。民意测验对受托方的平均满意率达到60%为受托方取得全部管理费的条件。平均满意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应扣减测验前一季度和测验后一季度的管理费各5%。平均满意率不足40%,委托方可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免除负违约责任。平均满意率超过80%,或平均满意率超过70%且有明显的通货膨胀(10%以上),委托方应建议业主大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不愿续约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但因服务质量太差导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低于40%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受“提前告知”条款限制。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托方必须于10日内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委托方应当采用公告催交、出具证明材料、出庭作证等方式协助受托方追收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草签后需依《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或异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合同正式生效。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补充协议实质性地修改了合同条款的,需要完成《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公示程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签章:________受托方签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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