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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尴尬:民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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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尴尬:民主、文化

  业主委员会的尴尬:民主、文化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设计,对于我们国家而言是空前的,是一个建立在民主主导下的一个真正的表达机构。但是,我们的文化尚不能完全接受这样一个民主的体系,在传统文化的冲击下,业主委员会越来越感受到自身的尴尬。

  民主,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一种群体意志的表达方式,民主的根本就是平等的表达和广泛的独立表达意愿。这二者缺一不可。

  曾几何时,从保甲制度开始,我们就失去了独立的思维和意志,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制度的设计,使得人们不得不人云亦云,联保连坐。数千年的被蹂躏的历史,也造就了我们同仇敌忾,万众一心的性格。一直以来,我们从来没有独立的个体,也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任何个人的的成败得失都会殃及池鱼,不是鸡犬升天,就是株连九族。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当民主乘着时代发展的列车嘎然而至的时候,的确令人不知所措。业主委员会这样一个民主的制度设计,就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了。而现实,必然会给他带来诸多尴尬。

  首先的尴尬就是表达,缺乏足够多数的独立意志表达,民主将无法生存。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法定民主的执行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均难以获得足够的独立表达,按照法律,它只能无所事事,无法执行。但是很显然,这不是民众希望的结果,他们尽管疏于甚至怠于自己表达,但是,他们并不是不需要表达,他们只是习惯性的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代替他们表达,能够为他们做主,而法律,却不允许这样做。

  因此,政府包括民众都开始重新按照自己的希望去解释法律,去变通法律,甚至把不表达也强行的定义为某种特定的表达,一个民主的程序,在现实中无奈的演变成了一种加以利用的手段。在某地的政府示范文本中,居然有将不投票视为赞同的规定。这样的民主,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这种环境中,一个完全相反的议案,甚至有可能同时获得同样的结果。我们不妨试想一下下面的两个议案:一是你是否同意解聘某物业公司,另一个是你是否同意选聘某物业公司,这两个议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业主委员会手中掌握的相当一部分的不表达票,取决于在解释和变通法律的过程中这些不表达票的定义。如果定义为通过,那么这两个议案将都被通过,如果定义为反对,那么这两个议案将都被否决。很显然,民主,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被利用了,他成为了少数人实现自身意志的一种手段和装饰。悲哀!

  业主委员会的第二个尴尬是道德,五千年的文化告诉我们:当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相当多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们,都是抱着一种为民谋福的冲动来“当官”的,他们以及推选他们的“选民”们,大多都有这样的愿望,他们需要青天,他们也想做青天。而法律,却不给他们做青天的机会,法律让他们去做“五官”,去做“四肢”。然而法律却没有考虑到,这个“五官”和“四肢”在头脑怠于转动的时候,必然无所作为,无所事事。

  然而,现实又给了他们一个机会,一个示范文本的效力,提示了所有的人们,他们可以将头脑除了反转之外的的任何一种姿态都定义为正转,这就给了“五官”和“四肢”以实现自身抱负的充分的指令,一个“民主”的指令。民主,再一次的被文化“强奸”了。

  后记:对于文化的另类思考

  如果说西方文化的特点在于攻击的话,那么我们的文化就是典型的防御文化。任何的政治制度都无法超越文化而独立生存,因此,要改变政治,就必须改变文化。

  从两种文化的物质基础而言,攻击型文化因为更注重利益的攉取,因此利益的分配更为重要,因此成员必须有表达,否则可能一无所有。而防御型文化注重的是已经获得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是物质的,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也就是自己的财产,因此表达对于防御型文化而言就不那么重要,除非财产受到威胁,是不会有人愿意声张的,有时甚至财产受到威胁时都不会声张,那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

  对于攻击型文化而言,说得越多,也许得到的越多,因为攻击中获得的利益是不确定的,未分配的。但是防御型文化则不然,说得越多动用的资源越多,财产损失也越大,而财产确定是自己的。

  产生这两种文化的背景无非还是利益,公共利益的多少是重要原因。美国人上岸前一无所有,面对他们的所有利益都是未知的,他们需要获取利益,而获取利益的过程是必然会产生冲突的,他们能做的就是对将来获得利益的方式作出约定。而对于公共利益相对贫乏的情况而言,保护自己的财产是不需要特别约定的。因此,这种状态下唯一需要的就是防御,而防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危及他人的。

  在某种条件下,防御型文化是可以向攻击型文化转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财富不断聚集,公共资源越来越多,利益的获得方式已经不那么单一,越来越多的公共利益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在每个人的利益中,个人财产的比例越来越小,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满足于守住自身的财产而开始向公众利益进攻,我们可以看见,先行者们的成功是巨大的。他们无疑是公共利益在分配过程中的获益者。

  民主需要文化,文化正在改变,目前,我们首先遭遇的就是居住文化的改变,这是历史性的改变,我们正在经历着这种改变,居住可以改变文化,文化可以改变政治,因此,居住改变中国,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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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总结

  20**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总结

  20**年对______业主来说是不平凡一年,经历种种是非磨难,顶着来自业主本单位及方方面面的压力,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一、电力配套有了重大进展

  20**年6月在业主委员会的投诉下,开发企业首先解决了二期电力配套,然而一期没得到落实。

  业主委员会召开了业主代表会,会议决定起诉一期电力配套问题。

  1、诉讼费

  自20**年6月起,经全体业主代表表决一致同意起诉电力配套问题,依《___业主公约》六十五条规定,“由全体业主按居住面积大小分摊”,同意按每平方米0.____收取诉讼等相关费用。(费用使用情况案子结束后公布)

  2、由诉讼转向投诉

  20**年6月本地有律师,愿为业主代理诉讼,可后来由于种种压力提出退出。20**年9月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该所提出律师费以最大优惠至1____元,诉讼费8.____。在这山穷水尽情况下,找到了国家电监会。

  3、“三方”会谈取得成果

  20**年11月,在业主委员会强大的投诉压力下,电力公司、开发企业、业主会三方会谈达成共识:电力公司负责楼房外围设备设施改造,材料能利用的尽量用上,不能用的或是不足的由开发企业补充;开发企业负责楼内改造,所需电表由公司供给,供给价格成本价16____/块;业主不负责任何费用。

  4、限期改造

  虽然有三方会谈的共识,后当事人双方后来并没签订协议,开发企业主动先行进行了楼内改造(已将地下室墙刨沟)但电力公司方面却无动作。就此业主委员会天天向华北电监局多次追诉。20**年6月1日华北监管局打来电话,向业主通报了限期改造时间,20**年6月1日至20**年8月31日为电力公司改造时间,20**年9月16日抄表到户。

  5、一波三折

  虽然电力公司向华北电监局承诺限期改造,但并没身体力行,一拖再拖,在这期间华北电监局主管本案的人员被调走,华北电监局不再坚持限期改造的决定,在此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决定向国家电监会主席尤权投诉华北电监局。在国家电监会的干预下20**年11月10日电力公司完成了外围电力改造。

  6、由于电表的问题没有实现抄表到户

  电力公司当初与开发企业有协议(此协议违法),所以改造时吃了大亏。本次改造开发企业花了三十多万,加上原来的投入也不足一百万元。20**年电力配套标准8____/米,20**年电力配套费标准10____/米。宝翔景苑一期2950____米,开发企业省钱一百五十万至二百万。后来宝坻电力公司不再承诺16____一块电表价格,要开发企业出资76____每块,电力公司也就是想要业主出这个钱。

  7、向国家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20**年10月9日华北电监局答复业主会,不承认限期改造,同时行政不作为,致使业主电表问题得不到解决,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

  虽然我们没有看到电力配套给带来的实惠,但这是实实在在的近两百万元利益所得啊,我们应继续努力彻底实现抄表到户,用上放心电。

  二、两期路面高度问题的行政诉讼

  20**年6月有业主发现了一、二期标高不同,业主委员会及时与开发企业协调,同时向宝坻区规划局投诉。然而有关方面采取了欺骗等手段继续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20**年7月业主会代表会议决定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区规划局行政不作为。

  一是请本地律师无人敢代理,二是律师费业主委员会也不好收集,有些业主不理解,不支持。人们说民告官难于上青天,就是真是如此我们也要试一试,我们要维权到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作为原告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出庭。在强大的法律支持和大量的材料证明下,被告败下阵来。

  20**年11月由宝坻法庭出面提出庭外调解,现在正等待有关方面与业主会签订协议,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落实,然后再考虑撤诉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用房正在建设中

  依照法律规定,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建设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而开发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业主委员会投诉下天津房管局将目前一期底商7号11号作为临时物业用房抵押。经业主会经与开发企业、区房管局、区规划局协调目前已正在施工建设中,建设中的物业服务用房坐落在与广场西面相对的三层楼,面积39____米。

  四、业主维修基金得到进一步落实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0**年1月1日以前购房的业主,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费的____缴维修基金,20**年1月1日以后购房业主,维修基金由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按房价的____缴存维修基金。20**年已有2____03年以前业主维修基金追回,余下的目前天津市房管局正在追缴中。

  五、业主自治实用高效已显现

  物业公司早在20**年春节前就曾提出退出物业项目,20**年8月20日物业公司正式提出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经投票表决(不在小区的电话能联系)有2/3以上业主同意实行自治管理。

  20**年11月1日自治会正式接管物业,当是时正赶上电力公司施工,但主要路灯灭了几个月,给业主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自治会接管当天主要路灯亮了;自从入住地下室没有人打扫过,业主自治每两周打扫一遍,原只有一个门卫值班,现在每天有两个门卫值班,昼夜有人巡查。

  楼道若清扫不干净,只要反映到自管会马上就能解决。业主晚上九点打来电话说下水道堵了,自管会连夜输通。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修建了存车处,新购置了垃圾桶。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事。

  自管就是业主自己管,自管会是受业主会委托(1/2以上业主同意)管理小区日常事物,结余和亏损(由于部分业主不交费)是全体业主的,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有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自管会成员不会占有。

  为了更好地为方便自我民主管理,现在业主委员会已在新浪网开通了博客,希望业主登录发表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小结:一年来业主委员会严格执行业主会的决议,顶着压力忠实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成员现在没有任何报酬(过去也没有),却牺牲了个人的大量休息时间,风里来雨里去,伤神伤力伤财,忍辱负重,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使我们的小区增值,使宝翔景苑小区更加美好。

篇3:月亮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合同

  月亮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山庄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月亮湾山庄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深圳市南山区兴海大道16号

  占地面积:86460平方米;

  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其中住宅89000平方米;

  物业类型:高密度多层住宅。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配电房、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4、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5、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巡工作,(但不含人身、生命、安全和财产保管责任)。

  6、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7、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8、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无偿使用.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301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75平方米,员工宿舍151平方米,其它用房75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①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的标准租用。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调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得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管理费用、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在管理期内达到市优秀小区标准。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②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商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户460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支付期限:_____;方式:_____;

  ④______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①⑤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_____%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_____%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⑥_______________。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_____元,由甲方负责在_____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按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_____元,按下列第_____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_____费用中支付;

  7、因业主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①项执行:

  ① 由业主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单元(套)每月460元;

  ② 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_____%;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① 提请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山庄管理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②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①提请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山庄管理处;

  2、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8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4: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工程小区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和平区南九社区

  四至:东:海口街_____南:南十马路

  西:集贤街 北:南九马路

  占地面积:3.86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63394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全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物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自行车棚。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 、体育娱乐场所。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服务费;

  2、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3、承租户的房租。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_____年11月1日起至_____年11月1日。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出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制物业服务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物业服务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整洁无破损,外观完好率100% 。

  2.设备运行: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按计划完成。

  4.公共环境:环境设施完备,实行标准化保洁。

  5.绿化:绿化管理要经常化、制度化,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保证绿化成活率。

  6.交通秩序: 按规定做好小区内机动车辆出入及存车处车辆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小区内车辆安全。

  7.保安:加强防范,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8.急修:随叫随到。

  9.小修:及时率达98%以上。

  第六章 物业服务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单室9元/月,双室10元/月,三室11元/月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调整。

  3.业主和物业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物业服务费的3‰元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准须甲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有偿服务按市场价规定收费。

  2、特约服务双方议价。

  第二十三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 业主和自管单位承担;大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在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大中修费用,由自管单位承担;更新费用,(来自: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6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签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服务行政协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 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工程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签章:沈阳市铁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关系论述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关系论述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大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以及焦点问题。本文试图从物业管理权利来源的源头出发,针对物业管理委托、委托代理以及代理概念的误区和对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危害,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期望给大家一个满意和明确的解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是物业建筑物业主及使用人(住户)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与上述两个主体之间是宏观的、间接的、以法规政策为主要调控手段的指导关系。

  目前,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就物业管理名词的解释中出现了混乱,有着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其中大多数解释中都包含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字样,甚至在不少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也出现了以“委托”定义物业管理概念。我们认为这些抛开了我国民法的法律体系对“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本概念的法律规定,望文生义地将“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与物业管理生硬地堆砌在一起,错误地界定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非常容易地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程序上以及本质上是有根本的差别。

  一、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形式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自然人为主,有些民法专家甚至认为受托人只能为自然人;而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接,不能是自然人,在现实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这也是无一例外的。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技术成分比较高的专业化服务,个人往往根本无法承担。

  3)委托合同处理的事务往往是一件事,或者是相关事务,时间比较短;而物业管理则不同,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通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间都是在二、三年,不能是委托合同的短期事务。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的期间较短,就可能因物业管理公司追求短期效应,只收钱,少服务,甚至采取过负荷疲劳使用共用设备,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期保养。

  4)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程序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特别信任为前提条件建立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通过招标投标之后获得的。

  2)委托合同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在委托的过程中可签,也可不签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则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签署的,同时在签署过程中尽管个别业主不想签署,也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而物业管理公司要签署物业管理合同,除了要以招标投标获得签署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外,还必须具有与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级相适应的资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将委托合同转委托,同时也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与两个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签署重复的物业管理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在本质上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是有偿的。

  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4)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而物业管理则不同,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都要由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探讨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四、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划归代理弊端多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的一个基本概念,就是代理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表意人与表意效果的承受人相分离,这是代理的最根本的法律功能。我国民法以及法学界都非常清晰地表述了代理的本质,《民法通则》第63条明确规定: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是代理人依照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早期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换规模小,世界各国奉行“非其本人不得缔结契约”的铁律。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代理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科技发展、交易扩大,特别是航海贸易的发展,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迫使人们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去完成自己的目的,因此产生了代理的需求。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核心是实施“法律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则不能成为代理。

  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代理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委托代理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至于“委托-代理”,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可以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呢?依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房屋、设备、设施的修缮,到绿化、卫生的管理;从消防、治安的防范,到道路、车辆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服务,这些都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具备可以分解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等构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素。因此,按照民法关于代理的标的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明确规定,显然易见,物业管理不归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代理形式中的委托代理了。

  简单地将物业管理归属于法律上的代理行为,其危害是人们始料不及的:

  其一,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名义进行。

  这表明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信誉为前提的,否则,相对人就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何况代理的最终效果只能是提高被代理人的信誉。如果将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ISO9000或ISO14000规范化、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创优达标、创建品牌等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活动,最终效果就应该只是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信誉,物业管理企业所付出的这些艰辛努力,也只能是为他人作嫁衣而已。在这种代理结果之下,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有动力来下大力气从事这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所提升的仅仅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声誉,与物业管理企业提升自己的声誉无关。显然,代理的这种效果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

  其二,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代理行为是要受到限制的,包括法律限制与授权人的意思限制。

  如果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无论哪种限制,最终要求作为代理人的物业管理企业丝毫不能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俯首听命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只能围着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主意转,物业管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将丧失殆尽。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就成为多余的圈圈了,统统被拒之于代理行为的门外。这样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吗?

  其三,我国民法明确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效果)。

  即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并不享有利益。即使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获得有报酬,这也与代理行为本身无关。这说明代理人的活动本质上不是一种经济行为。而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物业管理是用经济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有偿服务(而不是代理行为的无偿劳动)。假如把物业管理归属于代理行为。那么,代理的这种不享有利益的规定就从根本上抹杀了物业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和先进性,这自然不是什么通向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而是将正在健康发展的物业管理引入死亡的灾难!

  五、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管理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作为不动产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转移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动,而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物业建筑物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交易和转让。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即物业管理)的一切来源归根结底来源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权利归属,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说的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往往也是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症结所在。相应的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归属基础上的,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应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依法规范。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我们应该将物业管理行为与委托相区分,剔除过去在物业管理法规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界定在委托的错误观点,认定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更不是代理合同。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法律规范,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劳务服务合同,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这种民事法律的物权关系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遵循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并以合同法总则的法律规定作为物业管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总之,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民法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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