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模式与业主的选择权

日期:2015-07-27  类别:物业经营  编辑:物业经理人
绿化电梯等,可以不聘用专职人员,而由本楼退休和下岗的居民承担,不用给他们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只给他们发一些补贴就行了。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大一笔开支,再加上住宅区内公建配套用房的经营收入,业主可以花很少的钱就能把住宅区物业管理好。这种模式适用于广大中低收入者阶层。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对此,应引起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基于上述情况和理由,我们认为,城市物业管理的两种模式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不能搞一刀切。如果硬要取消业主自营管理模式,继续推行单一的物业企业管理模式,不仅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而且严重脱离国情市情,实际上也行不通。

  五、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这里着重谈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

  我们认为,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定价的原则。每个住宅区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

  2.按照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定价的原则。服务项目多、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收费可以高一些;反之,服务项目少、服务质量低的企业,收费应当低一些。

  3.依据业主经济承受能力定价的原则。大部分业主收入高、经济承受能力强的住宅区,服务项目可以多一些,服务收费可以高一些;反之,大部分业主收入不高。经济承受能力弱的住宅区,服务项目应当少一些,服务收费应当低一些。

  4.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定价的原则。负责普通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的企业,只能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能追求高利润。这是因为,普通住宅区的业主绝大部分是中低收入者,他们没有能力支付较多的物业管理(有不少业主反映,他们已将全部积蓄购买了住房,没有钱交物业管理费),不可能从他们身上获取较多的利润。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北京市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目前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定在每建筑平方米房屋月收费0.5-1元较为适宜。

  下面附带谈一下业主委员会自营管理的收费问题。业主委员会自己管理的住宅区,应当采用收支相抵、实报实销的办法收取物业管理费。实报实销的原则是:保安、保洁、绿化和垃圾处理费,按户分摊;房屋的共用面积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各户业主占有房屋面积的不同比例分摊。

  六、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职责

  先谈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业主,顾名思义,就是住宅区物业的主人。业主的权利主要有两条,一是对自己单独拥有所有权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业主的义务也有两条,一是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及《住户公约》和住宅区管理制度的义务;二是有服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物业企业的正当管理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业主入住楼房时,必须签订每户业主都要严格遵守的《住户公约》,为物业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住户公约》应当涵盖的主要内容是:每户业主都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爱护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对房屋结构。外观和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不占用共用面积堆放物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在墙面上乱写乱画,不在墙体上挖沟凿洞;不以高音或噪声干扰四邻休息,不从楼上抛掷废弃物;要与街坊四邻团结友好,和睦相处;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地面漏水,要负责修复,并赔偿给楼下户主造成的损失;要按时交纳物业服务与管理费用。如果每户业主都能自觉遵守《住户公约》,住宅区的全体居民都将生活在既文明和睦又温馨舒适的环境里,他们该有多么幸福啊!

  再谈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住宅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受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下由业主自己迁头组建,不应当由开发公司出面组建。美国纽约州的《公寓法》规定,当新建公寓出售的面积达到15%以上的时候,购房业主应当自动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然后聘用管理人员对自己的物业进行管理。在新建公寓出售量未达到15%以前,开发商只能将公寓暂时出租给购买人,待出售量达到15%以上能够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时候,开发商才能将公寓出售给购房人。在这里,业主购买住房与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同时进行的。业主买了住房以后,立即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雇佣管理人员管理自己的住房,而不是聘用物业公司管理。

  为了改变目前由开发商迁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很多开发商并不按时组建)、由开发商组建或聘用物业企业,并单方面决定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这种不正常的状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由市主管部门规定:在住宅楼出售数量达到30%以前,由开发商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收取少量费用。待出售数量达到30%以后,即由业主自己迁头组建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模式。如果聘用物业公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自己选聘,服务项目与付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如果由业主自己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精干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这样,就把业主的选择权与决策权还给了业主。在此基础上,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运用两种管理模式,努力把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好。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确定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模式;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及自聘的管理人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审定物业维修方案和预决算;管理住宅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确定本住宅区的公建配套用房出租和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全面实施《住户公约》和住宅区管理制度,对违反《住户公约》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纠正;调解邻里纠纷;支持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支持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服务、管理和维修费用;对物业公司的收支帐目进行监督、检查。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以及做出的重要决定,均应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接受国土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市、区(县)国土房管局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决定,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纠正。

  七、物业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范围

  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是管理性质的,还是服务性质的,亦或兼而有之。笔者认为,物业公司是服务性质的企业,它的基本业务是为住宅区的全体业主服务,并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而不是物业公司本身的职能。

  物业公司的具体业务有以下几项:

  1.对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编制预决算,报业主委员会审定。

  2.根据北京市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住户公约》的约定,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的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批准,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对私自装修者,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3.划定住宅区车辆的停放位置,建立车辆出入登记制度,维护正常秩序。

  4.负责住宅区的保安和车辆看管工作,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负责住宅区的公共卫生,清运垃圾,清扫楼梯、楼道和院落,保持环境整洁。

  6.负责住宅区的绿地、树木、花草和其他设施的维护、保养,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

  7.对业主自有自用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提供预约服务,按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

  8.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各户业主收取服务费用。

  9.依据业主委员会授予的权利,对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进行经营管理。

  个别业主拒绝交纳有关费用,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请求业主委员会帮助解决,直至向法院起诉。在解决过程中,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

  上述具体业务说明,物业公司是服务企业,不是管理机构,其名称应当叫物业服务公司或物业公司,不应当称物业管理公司。这样,才能还物业公司以本来面目,让它认真负责地为广大业主服务,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对业主发号施令,为所欲为;才能理顺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为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市、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达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严查处。

  八、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应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是主人与管家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是委托者、聘用者、物业主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聘用、做全体业主的管家人。作为被委托人来说,委托人委托你做什么,不委托你做什么,这是委托人的权利,当然要由委托人决定,而不能由被委托人决定。目前的物业管理体制则与此相反。现行的作法是,先由开发企业组建物业公司或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和收费标准均由物业公司决定。然后由业主被动接受。这里,完全取消了业主对自有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权和决策权,混淆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现行的政策规定给了物业公司过多的权利,甚至把某些本来属于业主的权利也给了物业公司。例如,对住宅区的物业采用哪种模式管理,应当由业主选择决定,有关部门却把这个权利给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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