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质疑物业服务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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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物业服务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物权价值由业主来实现

  --质疑“物业服务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最近见到一种说法:物业管理服务应该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业主在购买期房的同时,也就等于购买了你的物业服务。把物业服务的这种标准,把这种质量在售房的时候一并销售。乍一看来,似乎很新鲜。但略加推敲,就产生了疑问。因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可能成为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物业管理服务也无法随房子一道卖。

  其一,业主在购买房子时,不一定要同时购买你的物业服务。

  业主买了房子以后,其物业管理可以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由业主自己管理,称为“自营式物业管理”,业主(视物业类型的不同,可以是业主群体,也可以是业主个体)确定几个管理人员,或由业主自任管理人员,负责进行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项具体服务则分别包给有关的专业服务公司;第二种是业主委托(雇用)有关机构(如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

  其二,物业管理不是固着在物业上的,即不是物业的固有属性。物业管理水平不是由物业自身决定的,而且不是固定不变的。物业管理水平会随着各种因素,包括业主的经济水平、生活要求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不能将物业管理服务看作是“房屋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三,物权价值是需要由业主自己来实现的。诚然,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为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功能和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从而实现物权价值的必要手段。

  但是从法理上说,业主是自有物业的“管理人”,而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委托的“管理服务人”。换句话说,物权价值归根结蒂是应由业主自己来实现的。

  其四,开发公司承诺的物业管理水平和责任,严格说是无效的。因为今后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人是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开发公司。

  确定什么样的物业管理水平和委托给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是由业主并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决定的,而不是由开发公司决定的。所谓物业管理先期介入,实际上只是“试用”性质,以后聘用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服务的优劣,也可能是会发生变化的。

  如果说开发公司向业主推荐一家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一种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这也是可以的。但最终还是需要由业主来认定。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立小区物业服务权信托的社会价值

  建立小区物业服务权信托的社会价值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近十年商品房小区的发展,改变了已有的居住模式,当然也就改变里人们的生活模式,即所谓的“居住改变生活”。

  目前的城市社区建设大多以“法定社区”作为操作单位,地域的基础是预先规定的,而社会心理的基础是要靠以后培育的。具体而言,在城市指的是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居委会辖区以及目前一些城市新划分的社区委员会辖区。而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就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封闭或者半封闭的住宅小区。在当前的语境中,确定社区实体首选的标准是地域界限明显,至于成员归属感的强弱则是次要的,也是无法事先决定的。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社区建设的目标。

  社区共同体形成,需要社区主体自组织能力建立。“自组织意味着一种自主而且自我管理的网络”。“市场交易的协调机制是价格竞争, 国家等级模式的协调机制是正式权威的命令机制, 自组织网络的协调机制是信任与合。”社区自组织要求不需要外部指令的强制,更不是通过价格竞争能够实现的。社区自组织是社区成员通过协商, 取得共识、消除分歧、解决冲突、增进信任、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 并使社区逐步进入“自我维系”状态。

  居住模式改变的同时,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也处于转型期,过去的生活模式打破了,新的信用和生活体系还没有建立,现在还只是有社区的一个空壳而已,并没有真正的形成一个整体。

  在社区重建和社会转形过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体制冲突集中表现在社区,社区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的利益冲突主要来源于社区居民与物业建造者(开发商)、管理者(物业公司)的利益冲突。由于每一个业主都是住宅私有者,这就产生了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和私人独立性、自主性基础上的公共事务的决定问题。而现实中,开发企业控制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控制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与社区利益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由于公共设施控制在建造商手中,出于对资本的畏惧,社区成员不愿意参与公共事务。由于社区成员都是陌生面孔,没有信任的形成,对居民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的信任也没有形成。在社区资产私有化的呼声下,业主参与不够,业主大会不能成立,居民委员会得不到信任,无法有效的管理社区的事务,造成了社区管理的混乱。

  要培养业主的共同体意识,必须唤醒业主的主体意识并吸引业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中来。

  物业服务权信托的尝试就是希望建立业主、业主组织、物业企业全面介入社区财产和秩序管理的体系,在互相制约中相互促进,形成社区共同体和管理新体系。

  一、落实物权法规定的共同管理权为财产权,恢复物业服务的物权本质

  社区资源是社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社区资源主要指社区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质和资金资源,包括开展社区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物品等有形资源。资金资源主要指社区建设、管理、活动、服务等方面所必需的资金和部分公益救助基金等资源。当前城市社区存在着资源不充足或者资源利用不充分的状况,社区发展受到严重制约。部分开发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没有按照规划建造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很多小区就是建立了会所或者其它设施,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用于社区居民的社会活动,而是私下变卖或者被挪作了宾馆或者高档消费场所。有些社区资源没有用于社区文化和体育建设,却变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谋取利益的资源。

  物权法生效,确定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为物权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登记的具体制度,归全体业主共有还停留在纸面上。在物权法将物业服务企业定位于服务后,很多人又将小区的物业服务误认为是简单地购买服务,弱化了物业服务的财产权本性。

  通过物业服务权信托的设计,将公共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突出公共管理的财产属性,使公共管理与业主的财产利益直接建立联系,刺激业主参与管理事务的积极性。

  通过物业维护基金的设立,强化业主的公共体意识,为社区的建立和形成建立明确的路径。

  二、引导业主关注资产利益,调动业主和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社区自组织程度越高, 社群组织发育越完善, 就越接近于自组织秩序, 在信任与合作基础上, 就容易培育共同体意识, 从而有利于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

  而社区自组织程度越低, 就越接近于被组织秩序, 会促使居民投机行为的泛滥, 从而使社区缺乏公共精神,

  使社区公共活动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从而增加社区治理成本。

  而信任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一些制度安排。通过制度安排,让参与者直接感觉到财产和人参的安全,进而在相互的交往中增进信任并形成相互信赖。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参与者的顾虑,为参与者建立信任奠定了基础。

  当面对公共事务时, 要有参与的欲望和动机。决定居民是否参与社区治理不是显性的外在制度, 而是社区内部的制度,

  即内生的社区规范。这种制度能影响居民社区参与的行为和动机。在信托制度下,所有的受益人业主都有资格参与决策和监督,还有资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就为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动力。

  物业服务权信托的建立,因为利益连带性,可以有效地建立普遍的社群网络,。在这些频繁交往网络中, 基于对制度的信任,逐步形成相互信任和合作,权利和义务感增加, 从而形成一种普遍互惠关系。

  这种普遍互惠是把短期利他与长期利己结合起来, 把自我利益和团结互助结合起来, 从而形成了合作的意识和结社习惯。治理的最佳状态是善治,

  善治是一个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信托制度应当使实现善治的重要路径。

  三、破解公共管理与公司制度的矛盾

  公司制度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种经济制度。这种制度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为股东资产增值服务。公司的机制形成后与具体的企业的股东、经理人的道德标准没有关系。公司为实现其功能,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资源,这与社区的目标显然使背道而驰的。个别经理人或者股东的社会责任都无法组织公司的这种本性。要增进公共利益,就必须采取制度性的措施将公司的追求经济利益的冲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信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了这个问题。信托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按照信托制度要求,受托方不能为自己的私利而作为,他的法定义务就是为受益人而作为。经理人的作为是基于对受益人利益的忠诚。

  受托人必须忠诚受托义务,受托人可以将部分收入作为费用,但是不得有损资本。

  经理人必须及时向收益人提供财务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

  上述原则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如果受益人认为受托人违反上述原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被提起后,受托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审慎的。

  物业服务权信托基于信托原则赋予公司更严格的责任,同时物业经理人被赋予信托人的责任。而一个受托人的责任,不仅仅是受益人诚实,而且还有关乎荣誉的谨慎。

篇3:物业管理固有价值问题:管理还是服务

  物业管理固有价值问题:管理还是服务

  在《物权法》的审议过程中,中国第一次出现了“利益集团”的话语模式,加之近年来,众多突出的社区矛盾似乎引导着人们:物业服务在房地产开发的攫利过程中扮演着某种不光彩的马前卒的角色。但是这仅仅是物业服务晶体上的极小一面,我们更时常引入一种意识形态的误区:任何人指责对手代表敌对阶级的利益是很容易的,并且更容易被用来转移对自身胡作非为的批评。事实上正是如此:自本世纪初以来,物业公司的“管理派”就是这样被“服务派”所击倒,而物业公司也是这样被业主委员会所击倒。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存在的即是合理的。很明显这句话已经被现代人误读和用滥了。当前在中国物业服务界,有一股不言自明的思潮就是“我存在,我有理”的“适者生存”论,或者说:零收费、新概念、物业服务品牌顾问等等,都是“适者生存”理论的典型信奉者,它们无一例外地认为自己找到了物业服务行业的进化规律,进而在大胆、更加大胆的实践中,去检验他们的真理,于是,就出现种种物业服务行业和业主都心知肚明的咄咄怪事。

  譬如,物业服务招投标,本来是一种很好的甄别机制,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演变成“定向招标”,否则每一个大型发展商的物业公司都能如期取得管理权从何解释?撇开联系邀标的掮客们不谈,当评委们看见标书的印刷样式,花落谁家已见分晓;另一方面,投标报价当中的恶性竞争与真伪莫辩,已经使“物业服务费测算”成为了一种不再依据事实,却要迎合政策和业主口味的艺术。

  又譬如,物业服务的接管验收,本来作用是理顺开发商、施工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反而成为物业公司怎样协助开发商,在业主接收房屋、使用房屋的过程中蒙混过关。一方面,所有的公共区域被有意地、必要地予以忽视;另一方面,业主的验房活动从最开始的签约、交费到拿钥匙之后的最后环节,被精心设计成为签约前的环节,其实谁都清楚,短短一天内房屋使用中的绝大部分毛病根本不会暴露,当你对交房流程加以“服务性”的设计,业主在验房单上欣然签字的时候,那么常常可以解释为,是业主你先同意了接收房屋。于是,新的踢皮球的过程仍在循环。

  再例如,往期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热血沸腾为之争取的“权利”,在他们实现之日起才发现是惊人的重负,譬如公共设施的产权,按现存的思维,业主的目的是要让设备房、锅炉间、会所、停车位这一切的公共设施都归于全体业主的名下,但是社区中一切不能进行销售的部分,一旦成为公共品,往往它就不能牟利,不再具有交易价值,只有成本,除非另一个“专业的”运营商利用价格杠杆,使其重新发挥出创利的能力。但如果没有一种机制的保证,维权斗争常常又回到原点。

  面对今天物业服务的格局,是坦白承认错误,还是想尽办法文过饰非?由于个人的、企业的和行业的错误观念和错误行为已经成为我们物业服务人格的一部分,所以一个行业的复兴必须取决于革除自身的痼疾。但不幸的是,仅仅在五年前,同样在这个行业中,那时我们很难有机会碰到这么多几乎不曾从经验中吸取任何教训的人。上世纪90年代的物业服务还有某种浪漫主义和“文艺复兴”的启蒙味道;但是自“服务论”以降,起初是削弱,最终则是覆灭了“物业服务”的基础,几乎是“全面投降”,提供服务,扮演一个近乎宗教圣徒的受害者,可能已使我们的良心稍安,但丝毫没有减轻我们的罪孽。

  其它的很多行业,都有某种具体的“产品”,譬如开发商提供房屋,餐馆提供可口和卫生的饭菜,厂家提供汽车和手机,有着一种实体上的满足是我们去享用“服务”的前提条件。所以说,一个实体性产品,其市场价值常常取决于固有价值。但是在另外一些行业,市场价值与固有价值并不对等,甚至时常背离,证券市场是其中一种,物业服务,其实也与之相似。

  当物业服务撇去传统的检查与维护,进入到“服务”阶段以后,它明显带有了某种“社会科学”的特点,人们的行为往往来自某种“反射”。由于容易被理论所影响,往往一个口号、一个点子就提供了一条捷径,就像“脑白金”、“恒源祥”这一类的广告,错误也能引导出成功。这时,市场价值与固有价值的南辕北辙就发生了。尽管业主们抱怨物业公司很不称职,“物业费白交了”,事实上应当回答他们:您就是白交了,因为您交的每一分钱成本都用来满足业主个人的私利,却忽视了公共设施必要的投入和开发。

  我们必须要学习分辨物业服务过程中市场行为和公共选择之中的区别,尽管私人的利益目标在其中起到总的驱动作用,但是纯就利益冲突而言,一个物业服务从业者应当将社区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前。如果人们行事纯以结果论成败,就必然与公众利益渐行渐远,迎合、放弃、容忍、妥协......怎样找到答案?惟一的准则是内心的、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

  诚然,任何时候,总有人会把个人私利放在公益之上,这种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阻碍所有的集体努力。每一个社区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我们的行业中同样也存在--索罗斯说:“惟有大众的鄙视能棒喝不劳而获者。”如果我们视之为一个问题,我们绝不容忍不劳而获,也许会走进死胡同,这是传统的“管理派”的结局;而把它当做一个机会,我们竞相追逐效仿走下去了,但很可能是歧途,这就形成了今天的“服务论”的物业服务;第三种方案,如果接受它为一个事实,我们谨慎地对其保持关注,可以忍受甚至加入他们,最终改变他们,中国的社区今天就会完全改观。这就是古已有之的“上者因之,其次利导之,最下者与之争”。

  我们很欣慰地发现,我们正从以前一个“先验”、“超验”的社会转向一个容许犯错、试错的社会。也就是说,我们从一个单一的、封闭的、大一统的社会逐步进入卡尔·波普所谓“开放社会”。正是由于物业服务中传统“管理”的僵化、狭隘,使它在本世纪业主权利的冲击下,在精神上、伦理上彻底失败,归于寂灭。今天物业服务的前提不再是“社区缔造者”的意志和命令,还有参与者的多重博弈。舒可心数年前“重在参与”,其实一语中的,道出了社区的未来。

  “管理”与“服务”的内核,哪一种更能发挥物业服务“固有价值”的作用,取决于社会的开放程度、社区事务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以及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进化水平。“管理”既然不是奴役,那“服务”也不应当成为一种贿赂。任何人都有使自己行为最大化的倾向,我们可以因为坚持原则而犯错误,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说:“如果在什么合理、什么正确和什么有益的问题上认识有误,就会改变事实和我们生存于其中的环境,甚至有可能不但毁灭已经得到发展的个人、建筑物和社区,并且会毁灭各种传统、制度和相互关系。”今天的“物业服务”存在,但仍然并非合理。

  (作者:南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梁晓东)

  《住宅与房地产·物业服务》20**年第4期

篇4:论物业品牌价值战略的定位

  论物业品牌价值战略的定位

  在当今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随着“创优”,ISO质量认证的升级,特别是当我们迈向21世纪,面临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时,我们的企业要生存发展,拓展市场,就必须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形成品牌效应,实施大市场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名牌战略;在发达国家,名牌战略已经从企业管理的外围进入到企业管理的中心,从研究开发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围绕名牌战略而进行。创名牌企业,建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现已成为我国物管企业的管理目标和奋斗方向。那么,物管企业如何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呢?笔者认为,第一,要首先明确品牌战略的特性和作用;第二,要确定品牌的价值战略。

  一、物业品牌的特性和作用

  1、品牌可以是永存的

  物业管理企业的品牌,体现在物业管理上的硬指标,就是创建和获得国内物业管理最高荣誉奖“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和“安全文明小区”以及ISO9002质量的认证;在软件建设方面,对内主要是企业文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对外则是通过媒介扩大影响,宣传企业精神,全面提升企业形象。美国扬和罗滨凯公司总裁彼德国.乔治苏说:“精品是超越于具体产品的,它凌驾于实际产品之上。”物管企业的品牌作为物业企业的品牌作为物业企业(产品)的标记,是“产品”内涵的反映和“产品精神”的体现。一个品牌可以代表一个企业,一个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示范大厦可以代表一个企业的实力;在一面“精品”的旗帜下,“产品”可以一代接一代地生产发展下去,只要管理适当,品牌可以永存。同时,由于品牌是企业所生产和经营的,因此,品牌也就反映了企业的形象和精神,是企业“产品”的要素。优秀物业管理小区与物管企业紧密相连。优秀示范小区对于物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重大,品牌的永存保证物管企业长期地生存和发展下去,对社会发展、经济繁荣都有重要作用。

  2、品牌是信任与承诺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市场关系,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原因在于一方面纷繁复杂的物管市场变化莫测,竞争激烈,这给物管行业提供的管理服务带来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是一些无资质的物业公司一哄而上,管理不规范,抢过“独木桥”,挤乘“一辆车”,使业主很难选择,这给物业市场带来一事实上的混乱和损伤。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必须改进和提升。名牌企业、优秀物业管理小区表达着“产品”或服务与业主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种体现互利互惠、友好合作和信任的关系及其感觉;优秀物管“产品”就象商海中的“灯塔”,吸引着迷茫和优柔寡断的业主客户。优秀物管“产品”不仅能拉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而且是物管企业与业主之间非书面或口头的契约。它虽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具有超越于法律的神圣的效力。因为真正的物业品牌(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楼宇、安全文明小区)能体现出一种强大的信任和效益,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和力量。

  3、品牌是对服务价值的最好诠释

  忠诚的根本理由在于价值,忠诚应庐是值得或有价值的。对于业主来说,物业公司的忠诚价值在于“产品”或服务的价值,这就是能够以合理的收费获得良好的“产品”或服务。如果一个物管企业总能够以合理的收费价格(这种合理收费价格是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而且是物管企业和业主都能接受的),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那么,市场就会认同于它,业主就会忠实于它。物业公司和业主的这种关系,是以经营“品牌”为纽带的。“品牌”或“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是承诺和忠诚的象征。品牌表示物管企业给予业主以承诺。物管企业以履行承诺来维护其“产品”,作为对业主的奉献和热情,这样,会使业主发现忠实一家物管企业是值得和有利的。

  二、物业品牌的价值战略

  1、品牌价值与形象价值的统一化战略。

  品牌是内在品质与外在形象的统一。物业管理企业一项精品工程(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或安全文明小区),不能只看重其“产品”的外在形象价值,只图好看华丽,而忽视甚至糟蹋或破坏“品牌”的内在品质价值。“品牌”的内在品质价值,其一个层面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及其效用,另一个层面则是企业的素质、能力和品行等。内在品质价值是品牌价值的根本,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是恒定的。而品牌的外在形象及其价值是内在品质及其价值的表现、流露和展示,是不确定和易逝的。所以,只注重“产品”外在形象价值会是昙花一现,那不是做物管工作,甚至也不是做企业,而是做投机,当然所管理的小区、楼宅的外在形象也是很重要的,它便于人们识记,会使人们产生联想,甚至不会使人们赏心悦目和陶冶情操等,是有价值的。所以,实施物业品牌价值战略,必须以“产品”的品质价值战略为根、为本和为纲,而以品牌的形象价值为枝、为叶和为目。

  2、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统一化战略。

  物业品牌的内在品质价值和外在形象价值,从另一个层次和角度看,又都是品牌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都是产品的成本对效用的关系。它对物管企业来说,是生产经营成本对经营收入的关系,是生产者剩余或利润等;而对于业主来说,是购买成本或代价对物管企业效用或满足的关系,是业主剩余。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主要是物质性的,用货币衡量;后者主要是意识和观念等非物质性的,是心理感受和观念评估等。但是,两者不能截然分开。首先,经济既包含文化,又属于广义的文化;其次,经济既包含文化,又属于广义的文化;其次,业主的满足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物业品牌的经济价值是基础,而其文化价值可以说是关键或主导。这不仅因为物业品牌的外在形象价值是文化的,而且因为品牌内在品质价值也主要是由一种思想、观念和精神决定的,它表达着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和卓越的民族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价值会转化为经济价值,会提升经济价值。物业品牌的市场价值与信誉价值的关系也一样,它们是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特殊内容和形式。

  3、用户价值和与企业价值的统一化战略。

  物业品牌文化价值的实质是满足业主的需要,使用户的价值最大化。这反映创建物业品牌是忠实于业主的本质特性。因为实行品牌战略是物管企业已经走过了以生产为导向和以服务为导向的阶段,而走到了以质量、以艺术、以文化为导向的阶段。一个小区、一栋楼宅的管理服务,关键是业主使用的满意程度,以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如果损害业主利益,那还有什么企业价值,最终必然会砸了自已的饭碗。物管企业只有创造业主价值,满足和增进业主利益,企业自然有饭吃、有前途。可见,只有用户价值从后台走到了台前,变得越来越重要越突出,物管企业的价值才会充分展现和大大增进。品牌既是物管企业的“招牌”、“纪念碑”,也是业主对物管企业领带的标志和信任;品牌价值是物管企业价值的显示,也是物管企业价值与用户价值的统一。

  4、立足可持续发展和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的战略。

  物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虽然把用户价值提到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甚至把它放到首位,但最终还是为了实现和增进企业价值。可是,物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不是为了狭隘的眼前利益。更不是要竭泽而渔,而是为了避免成为“短命”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管企业要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是很困难的,特别是我国面临“入世”的挑战,可说是压力和机遇同在,风险与利益共存,我们惟有实施品牌战略,实施大市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使本行业昌盛不衰,成为长久性公司。因为实施品牌战略一方面是不能只图眼前利益,更不能为了赚钱而坑害用户,甚至可能为了用户的利益和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创新,创品牌难,保品牌更难,而且光保还不够,还必须不断创新和开拓,不断使业主对你保持兴趣,请你管理和服务。

  不然,品牌就会失去光彩和贬值,甚至完全丧失价值,当然,企业是要赚钱和获利的,不赚钱不获利就不是企业,也不可能生存和发展。所不同的是:实施品牌战略是企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大市场战略之目标,最终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品牌的内在品质价值、信誉价值和用户价值等都是企业获得长期利润的保证。同时,就长期而言,品牌的文化价值和形象价值等都会产生或转化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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