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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部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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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部保密管理制度

  1. 安管员对于责任区域内的安防系统、工作规律、岗位设置、防控措施、管理规程等涉及到安全管理及客户机密的事项须严守秘密,不得与任何无关人员谈论。

  2. 安管员在执勤或生活中不得窥探或试图窥探客户的工作情况或关于工作的言谈。

  3. 对于客户的工作项目,安管员不得询问或试图询问。

  4. 非特殊情况且经过主任以上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带外人进入工作区域。

  5. 非工作需要且经主任以上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录像用具进入工作区域。

  6. 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私自动用或试图动用他人物品。

  7. 不得以任何理与公司工作人员串通,携带或试图携带客户资料外出。

  8. 不与任何无关人员提及工作变动和岗位调整事宜。

  9. 参与执行安防任务或工作会议的人员不得将任务或会议内容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10. 安管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做的不做,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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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区档案保密制度

  社区档案保密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时刻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中央规定的保密守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档案的绝对安全。

  二、接收、移出、借阅档案资料要严格交接、登记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秘密档案的阅读范围,不准擅自把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出机关外阅读。

  四、不准私自向外借阅档案、资料、借阅档案、资料要办理登记手续,在阅览室、办公室内查阅。

  五、不准随便摘录档案、资料,在私人通信、谈话中不准涉及档案、资料的内容。

  六、不准在档案库房会客,不经批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七、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纸张,不准随便乱丢,要集中存放销毁。

  八、对鉴定销毁的档案资料,要进行登记造册,到指定地点安全处理,必须由两个监销。

篇3:物业管理顾问工作保密制度

  物业管理顾问工作保密制度

  为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防止公司顾问咨询资料被其他市场竞争对手所盗取,保障合作方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制订公司顾问工作保密制度:

  一、在开始顾问工作的首次会议上,顾问团领队需向发展商做出保密声明:"顾问团人员及驻场顾问对工作期间接触到发展商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专利等给予保密,在没有得到发展商许可的情况下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发展商也不得将我方提供的资料、样本等提供给第三方。"客户若对声明有书面要求,双方应在保密协议上签字。

  二、咨询顾问在采集、获取项目资料时,应征得发展商同意。在发展商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实物、模型、图纸、资料、文件等进行拍摄、录制、复印、誊写。

  三、项目资料由咨询部专人管理,存放资料的文件柜需加锁,借阅需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储存资料的电脑需加密码,笔记本电脑一般不得借出,数码相机借出时,需将CF卡清空。

  四、向发展商提供资料、样本文件由咨询部归口管理,由咨询部整理、汇总,统一发放。驻场顾问不再向发展商提供样本。

  五、公司经济合同、竞标书、质量手册等资料作为公司的保密文件,任何人员不得对其他无关人员透露其情况。

  六、对公司未定稿的讨论文件,一律不得向其他人员泄密。

  七、公司的顾问咨询文件,由顾问团长按工作需要设置相关人员的查阅权限,对无关人员不得透露其工作细节。

  八、任何离开公司的顾问咨询人员,必须交清资料。将公司资料提供他人者,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篇4:X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处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的人员,包括: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篇5:集团企业薪酬保密制度

  集团公司薪酬保密试行制度

  1、总则

  1.1为维护公司权益,保守公司薪酬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所有员工都负有保守薪酬秘密的义务。

  2、为做到薪酬保密,公司实行员工薪酬卡制度

  3、薪酬表编制保密程序

  3.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公司主管级以下人员薪酬发放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薪酬无关的情况。

  3.1.1所有接触和编制薪酬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薪酬有关的事宜。

  3.1.2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在做薪酬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

  3.1.3如有其他与薪酬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薪酬表的人员要劝其离开。

  3.1.4 编制薪酬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3.1.5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如在制作薪酬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将薪酬表和相关的薪酬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起来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4、薪酬审批保密程序

  4.1人力资源部在将薪酬表和薪酬审批表送财务部审批时,必须由指定的薪酬专管员以密封的形式亲自送达交接人,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封。

  5、薪酬发放保密程序

  5.1每月应发放的薪酬总额由财务部根据签批后的薪酬审批表存入开户银行。

  5.2人力资源部将审核签批后的员工薪酬明细表转送开户银行,由银行根据员工薪酬明细表将薪酬总额分解到每位员工,并将每位员工的薪酬存入员工薪酬卡。

  5.3人力资源部薪酬专管员必须在每月1日前将员工个人的薪酬条发放到员工本人,不得代领。

  5.4如员工个人发现薪酬条与存入薪酬卡的薪酬不相符或有其他错误时,请员工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6、保密措施

  6.1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编制人员及财务部薪酬审批人员对薪酬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薪酬向外透露。

  6.2薪酬专管员必须在电脑上加密。

  6.3严禁公司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其他人员的薪酬状况。

  6.4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薪酬表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6.5所有个人因薪酬有错误需查询薪酬表的,负责保管薪酬表的人员只能提供其个人的薪酬表,与其无关的薪酬情况一律不得显示给查询人。

  7、奖惩措施

  所有公司员工不得随意透露员工的薪酬发放情况,一经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处以300元的罚款,连续二次给予解聘处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即给予解聘处分。

  8、解释权限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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