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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停车场保安岗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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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停车场保安岗标准规范

停车场保安岗标准规范

  程序:

  Procedure:

  1.在指定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前,换好制服,佩带整齐,准备上岗;

  2.列队换岗,做到精神饱满,仪态大方;

  3.指挥进店车辆有秩序的停放,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停车登记工作;

  4.无论是对乘车宾客、还是步行宾客,都要表示欢迎。对乘车宾客要协助礼宾人员照料宾客下车,若宾客要求停车时,保安人员指挥将车停放整齐;

  5.若有“VIP”宾客抵店,应提前疏通好车辆,安排好停车位置。客人离店时同样做好车辆指挥工作,安排车辆在雨棚处接送;

  6.对离店的车辆要表示欢送,欢迎下次光临。对带大件行李离店的宾客要有礼貌地进行查询并协助行李员送行李上车;

  7.酒店员工原则上不准在车场闲逛;

  8.对衣冠不整、行迹可疑者谢绝入店;

  9.做好车场交接工作,车辆交接、记录交接。正确处理好上班遗留的问题;

  10.当发现车辆车门、车窗未关好者,应立即通知领班,报客务助理检查后,按要求处理。客人停车离开时,礼貌提醒客人带走车内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

  11.有大型宴会或婚宴接待时,按营业部提供车位要求提前预留车位,以保证车辆安全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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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停车场保安岗标准规范

  1.在指定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前,换好制服,佩带整齐,准备上岗;

  2.列队换岗,做到精神饱满,仪态大方;

  3.指挥进店车辆有秩序的停放,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停车登记工作;

  4.无论是对乘车宾客、还是步行宾客,都要表示欢迎。对乘车宾客要协助礼宾人员照料宾客下车,若宾客要求停车时,保安人员指挥将车停放整齐;

  5.若有“VIP”宾客抵店,应提前疏通好车辆,安排好停车位置。客人离店时同样做好车辆指挥工作,安排车辆在雨棚处接送;

  6.对离店的车辆要表示欢送,欢迎下次光临。对带大件行李离店的宾客要有礼貌地进行查询并协助行李员送行李上车;

  7.酒店员工原则上不准在车场闲逛;

  8.对衣冠不整、行迹可疑者谢绝入店;

  9.做好车场交接工作,车辆交接、记录交接。正确处理好上班遗留的问题;

  10.当发现车辆车门、车窗未关好者,应立即通知领班,报客务助理检查后,按要求处理。客人停车离开时,礼貌提醒客人带走车内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

  11.有大型宴会或婚宴接待时,按营业部提供车位要求提前预留车位,以保证车辆安全停放。

篇3:辖区停车场保安职责

  职务内容:

  所有停车场保安均需熟悉《车场突发事件应变措施》和《停车场使用条例》

  一、入口岗位职责

  1.维持入口车辆秩序,确保出、入口车道顺畅;

  2.在入口当值时应指导进入车场入口的车辆驾驶员使用入场卡机;

  3.注意车内状况,决对不允许装载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的车辆进场;

  4.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力争做到亲切随和而又不失原则;

  5.车辆进场后及时通知收费口和巡视保安;

  6.与当值主管配合,::处理未交费或交费后超时的情况;

  7.如遇到任何突发事件,应以确保车道顺畅为前提,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口收费岗位职责

  1.按公司规定向客人收取停放车辆的费用;

  2.熟悉收费系统的操作性能,掌握各项功能的设置及使用;

  3.验票和输入计费要认真负责,力求收费既快速又准确无误;

  4.力所能及地处理违反泊车规则的事情(如交费后超时离场等);

  5.在读票机出现故障时应联络入车道口岗位做好手动计收费的工作;

  6.在遇到其它突发事件时,应以管理中心所规定的原则为前提,灵活掌握处理方式,如不能解决可通知车辆主管或上级到场处理;

  7.每班交接一定要明确清楚地根据交接制度执行;

  8.爱护收费操作系统,如发现系统运作不正常,应立即通知当值主管或工程部人员处理;

  三、流动巡查岗位职责

  1.在当值期间巡查停车场各层车辆情况,如发现有损伤的车辆要作出详细登记;

  2.在巡查中注意车辆各层设施状况,确保车辆设施不被人为损坏及盗窃

  3.配合消防监控室保安员,对消防监控保安员要求查看的情况一定要认真负责,迅速到位,并将查看结果回复消防监控室;

  4.发现可疑人员在车场范围内逗留,应礼貌地予以盘查,如无特殊情况应请其离开;

  5.如遇到停车司机在驾驶中撞毁或刮花车场设施及停放的车辆,应将司机留在现场处理,或通知领班到场处理;

  6.将值夜班时,于凌晨五时将各层车辆统计并填表登记保存;

  7.如发现有人盗窃或破坏车辆及附属物品,应马上知会其他同事支援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8.如有司机醉酒驾车入场,要特别留意其动向,防止其损坏其它车辆或车场物品。

篇4:P小区停车场保安员岗位职责

  停车场保安员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保安领班

  直接下级:无

  工作职责:

  1.0 严格执行公司的车场管理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令;

  2.0 熟悉小区车辆和车场的行驶路线及各种交通指示牌;

  3.0 熟悉车场的地理环境,各个消防通道、进出口及车位的具体编号情况;

  4.0 熟悉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以及车场软件配套设施;

  5.0 熟练掌握车辆指挥手势和文明执勤用语;

  6.0对进出车辆必须坚持“车到人迎,车走人送”的服务宗旨,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7.0 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工作及验证工作,车牌号、车位编号、停车卡号一定要相符;

  8.0当值必须按公司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杜绝收费不撕票或乱收费现象,及时协助收费员催促车主按时交纳停车管理费;

  9.0 当值必须熟悉业主车辆的车牌号及业主的单元号,以方便开展工作;

  10.0当值必须坚守岗位,每班提前15分钟交接班,交代清楚停车登记表、车票和岗位情况;

  11.0定时巡查车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案;

  12.0当值过程中,发现有车门未锁的,一定要先通知领班到场查看,并及时通知车主,若发现有遗留物品,保管并登记等候认领;

  13.0禁止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闲杂人等不得在车场内逗留;

  14.0定期检查车场的公共设施,维护车场的清洁,及时提出维护、修复建议,确保车场正常使用;

  15.0定期总结车场的车辆停放问题及车位使用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基本要求:

  1.0 严禁车辆堵塞出入口及安全通道,和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2.0 杜绝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误而被投诉。

篇5:保安工作案例:停车场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保安工作案例:停车场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管理员制止醉酒客人损害公共设施,遭殴打后反击重伤对方眼睛,法院判:管理员防卫过当坐牢年半

  案情提要

  停车场管理员制止醉酒客人拨弄消防栓,却遭到客人的推打和掐脖子。管理员被迫还击,一拳打在对方的左眼上,结果导致对方重伤。管理员随即被警方拘捕,并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遭到殴打,这才被迫还击,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是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动,但防卫过当造成对方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事件回放】客人不听劝先动粗管理员还手惹大祸

  20**年8月25日凌晨零时许,正在值班的福田区水围村停车场管理员张某他看见美籍华人爱伦喝得醉醺醺的,正趁着酒意在拨弄停车场的消防栓。张某立即上前制止,但爱伦不但不服从管理,态度还很恶劣。两人吵了几句后,爱伦竟动起手来,不停地推打张某。

  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得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同事前来帮忙。张某的同事闻讯前来劝阻爱伦,依然不见效,爱伦还变本加厉地掐住张某的脖子,把张某往围墙的方向推。张某被迫反击,挥手向爱伦的左眼打了一拳,不料竟将爱伦的眼镜片打破,爱伦顿时血流满面。经法医鉴定,镜片将爱伦的眼睛严重刺伤,已构成7级伤残。

  同年9月9日,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庭审焦点】履职时遭殴反击是否属正当防卫?

  不久,福田区法院先后两次对这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此案定案的关键,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张某这一拳将至少给他带来3年的牢狱之灾。

  另一方面,张某及其律师均辩称:此案的起因是爱伦醉酒后故意损害公共设施并大声叫喊,张某是履行职务上前制止,而爱伦不服并对他进行不法侵害,张某虽然一忍再忍,但在被爱伦掐住脖子往墙角里推这种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进行还击,顺手打了对方一拳。是对方先追打他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证人证言】客人曾追打管理员还用手掐住他脖子

  法庭上,一些证人证言也证实:张某确实是在被侵害的情况下才还手的。

  一位证人证实,当时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后来爱伦伸手抓住张某的脖子,他想上前劝阻,但看见爱伦凶恶的样子,就吓得离开了。另一位证人也证实,当时他看见张某和爱伦在争吵,张某态度比较和蔼,但喝醉了的爱伦则态度恶劣,并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往围墙方向推,连治保会的人劝阻也不听,后来张某便挥手打人,爱伦就倒在地上。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确认。【一审判决】管理员防卫过当被判坐监1年半

  福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爱伦拨弄消防栓的行为进行制止是合法行为,爱伦对此不服并推打张某,张某在其人身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的重大损伤,已经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相对减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报记者吴欣通讯员徐晓光

  ◇法条链接

  关键词: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避免冲突至关重要

  从《刑法》第2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显然,张某之所以被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就是因为其行为不符合这第四个要件:必要的限度。

  法律是无情的。张某防卫过当,将对方打成重伤,就必须为自己"过当"的行为付出代价。然而,张某本想履行职责,结果却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这样的演变结果的确有些出人意料。如果当时有人能及时将两人劝开,如果张某在出手时不是正好打在对方的眼睛上,事情完全可以演变成另外一个样子。

  然而最重要的是,如果张某在最初上前劝阻时,就能够尽量避免发生肢体冲突,他也就根本不需要"正当防卫"了。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张某应当考虑到劝阻的方法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冲突的产生,而这冲突究竟会有多大,则是他无法把握的。遗憾的是他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终令自己尝了苦果。

  可以说,张某为自己鲁莽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的教训告诉人们:任何时候,避免冲突才最重要,因为,事前防范总比事后补救要稳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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