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九)

7364

物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九)

  物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九)

  一、资金收入管理

  1、各部门收取的零星维修费、门面租金、房租、清运占道费等在一本收据用完后必须上缴财务室;餐饮营业款及其他零星现金,当天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上缴财务室。以上款项均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更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私人账户或活期存折,一经查证,严肃处理。

  2、各部门在收取客户的租金、房租、餐饮营业款支票时,必须当天到公司财务室进行背书。

  3、各部门收取的现金,不能坐支、不能私人挪用,更不能借给他人,一经查证,严肃处理当事人。

  4、各部门对每月应收的租金、房租、清运、占道等款项应及时催收。

  以上款项收取,不管是采用一式三联收据或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必须用复写纸填写,并有制单、收款人的签名;作废式应注明"作废",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购置办公用品应从实际出发、本着节约的原则,并需编制清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在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对购置物品需配专人管理,设收支账本。

  2、购置环卫工、维修工所需的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要根据各部门购物明细编制清单,经总经理批准才能到财务室办理借款。

  3、购置各类物资、物耗、奖品时,发票上写明购货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买多项物资要附清单、验收证明,发票与清单金额必须一致、书写规范、不得涂改,发票必须盖有出具发票单位的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是复写,只能以发票联作为报销凭证。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验收人、总经理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方能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同时对工具、劳保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工具、劳保用品卡片。

  4、各部门在退还客户的租金、押金、保证金等款项时,应凭原开出的收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才能在财务室办理退款,不能用收取的现金坐支或相抵形式支付。

  5、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办事要借款时,需办理借款,必须经部门经理、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出差回来或办完事,必须在一月之内到财务室报销及退还现金,本着前账未报,后账不借原则。

  6、使用支票者必须在支票登记薄上签名,每周未在财务室结清周内的使用和未使用的支票,本着前账未清,后账不结原则。

  7、公司采购人员使用现金周转金每月限额在2000元之内,食堂、怡园采购员每月周转金限额在3000元内,每周报账,月终了结一次账,多退少补,不得挪用公款办私事。

  8、对资金使用,既要做到事先有计划安排,又要注重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控制,以免资金积压。

  三、该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月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物业公司经营成本控制管理处收支核算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经营成本控制与管理处收支核算管理办法

  为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保持公司稳定、持久地发展,根据公司实施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与《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等项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利提高企业运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一、公司经营成本控制办法

  1、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经营成本控制,主要控制项目是管理成本、经营成本包括员工资福利,公共设施维护费、水电费、招待费、固定资产购置费、垃圾处理转运费等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开支费用;成本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工资福利开支占缴收费总额百分比率的相对稳定(既收支比率控制)做到有计划的开支。

  2、年度预算目标管理,须明确三项财务收支控制线;一、预期利润线(发展线);、收支平衡线(保本线)三、维持线(生存线);三项控制线具体控制指标应分配到各部门、各管理处,直至各工作岗位,公司财务主管定期提供信息以利各单位参照三项控制线进行成本控制对比。

  3、公司各级负责人是成本控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综合部负责及时提供财务控制详细信息,并定期将主要收支项目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通报。综合部财务室设立费用支出台帐,各管理处须建立相应资金收入台帐和物品领用消耗台帐。凡属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固定资产等非生产性开支,统一归综合部负责送审、筹备、采购$物业维修用专业性物品的添置,由请领单位提供采购价格清单报公司经理审批。应急情况下,部门经理有权处置200元以内开支,事前须报告;一般情况下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执行。

  二、管理处收支核算办法

  1、管理处设立收入台帐,内容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车辆停放占地费、特约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各项缴收费项目。公司考核工作小组,将对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缴费目标考查台帐记录。

  2、管理处须建立非生产性物品的领用、消耗记录,管理处的工资提成、公用水电费、公共维修费、办公用品费和其他应分摊部分均要记入管理处成本,该项支出台帐由公司财务负责分摊核计。

  3、实行经济承包的业务和单位,按照承包协议实行完全独立的核算。

篇3: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泰政发〔2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市、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于每月底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

篇4:技术学院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


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篇5: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企事业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计资料;

  (四)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