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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库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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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库房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库房管理办法

  一、物资管理要求

  1、物资应分类分区存放,具体分为四大类六个区。四大类为办公用品类、水电维修类、保洁用品类、安全用品类;六个区为清洁物资、维修物资、清洁工具、维修工具、有毒物资及危险品、待处理物资六个区进行物资定位管理。

  2、贵重物资及危险品须带锁柜装,并做好标识;待处理物资包括馈赠品、回收再利用品、边角料及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品等。

  3、存放做到标识清楚,所有物资包装标识一律向外,整齐有序。

  4、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拿出物品,无事不得在库房久留。

  5、临时借用库房物资要写借条、签字,用完后马上归还库房。

  6、按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库存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进行维护、整理,以确保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物资验收入库

  1、库管员应对经验合格的物资凭发票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应记载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由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确认后,按指定位置入库。

  2、对急用物资可先直接拿至现场使用,但随后采购员须携带发票及使用人收据,库管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开具入库单并及时登记入帐;

  3、入库单应按票号顺序使用,作废时联次应保持完整。

  4、库管员凭入库单应及时登记入帐,帐册上应记载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5、服务中心仓库保管员以出库单为入库凭证,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程序如上。

  三、物资出库

  1、各部门对日常使用的物资每次领用当天的用量,领用时,先由领(借)用人填写《物资领(借)用单》,此单应由领用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到库管员处办理手续。

  2、库管员必须凭项目清楚,手续齐全的《物资领(借)用单》,办理领(借)用物资手续。如有不符,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3、物资领用时,仓库保管员应填制出库单,填开时应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

  4、领用日常维修用品时必须在出库单上写明派工单编号、用途及安装维修地点,以备查询。

  5、出库单应按票号顺序使用,作废时联次应保持完整。

  6、物资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对于不是一次性消耗的物资如油漆、电话线、铁钉、漂白水等,由最初使用人填写《物资领(借)用单》,由仓管员销帐。剩余物资必须存放在剩余物资存放点,剩余物资未使用完前,不能开封新物资。

  7、急用物资领用人员须及时将《物资领(借)用单》交仓管员,并对物资质量情况作检验记录,仓管员帐面销帐。

  8、如是借用物资,归还时需填写归还日期,由仓管员验收入库,部门经理须对整个物资领用的合理性情况进行监督,物资发出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

  四、物资盘点

  1、仓库保管员应做到十天一小盘,每月一总盘,每进行一次盘点填写《仓库物资盘点表》,报部门经理审核。

  2、公司总仓库每月做计划、统计及分析。

  3、仓库保管每月进行库存盘点时,确定需补充的材料和备品、备件,并填写材料申请单交部门经理审核,报公司采购员购买。

  4、对库存时间较长的物资,发现霉变、破损或超保质期应及时填写《物资报废申请单》,写明报废原因,由公司财务部进行价格审定。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属资产类物资需按公司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5、对不能及时处理的物资,应统一放置于仓库的待处理物资隔离区内。

  6、物资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物资报废申请单》与物资不可分开放置。仓管员根据盘点情况及时登记入帐。

  7、仓库保管员每月应给财务上报盘点表,对盘亏、盘盈物品进行申报。

  8、每半年由财务派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进行实地盘点,确定物品的实有数量,并与帐面资料核对,确定物品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相符。

  9、盘盈的物品应补制入库单,冲减费用;盘亏的物品应查明原因,追究过失人的责任,扣除残料价值后,由过失人赔偿。

  五、待处理物资管理

  对馈赠品、回收再利用物资、边角料及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资,报财务部进行价格审定。部门经理根据待处理物资的情况做出变卖、内部调剂等处理,须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做出变买内部调剂待处理仓管员设置帐本并按实际情况登记入帐。属资产类物资需按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对“待处理物资”,仓管员应每月度至少整理、汇总一次,报部门经理审核后告知各小区。

  六、库存限额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管理处制订的最低限额标准,在物资低于最低限额时,应及时提出采购申请计划,报主管批准,及时转至采购人员,补充物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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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场物业部库房记帐岗位职责

  商场物业部库房记帐岗位职责

  1、负责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

  2、库房帐目分类明确;

  3、严格执行入库手续。有“请购单”及供应商有效供货凭证方可办理入库;

  4、与库工共同检查物品质量、数量;

  5、详细填写入库单,不能空项,对票单装订成册保存;

  6、及时凭入库单记帐,保证日清日结;

  7、凭总务行政部经理签署的“请领单”开具“出库单”;

  8、管理耐用品及时记入各部门办公用品台帐;

  9、工服出库应凭“**商厦报到通知单”办理出库手续;

  10、每月底与库工共同对库房实物进行盘点,保证帐物相符,对不符之处查明原因;

  11、妥善保管好特殊物品的使用说明书及维修凭证,并做备份处理;

  12、每月汇总“月部门耗用动态汇总表”及时上报;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二条 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活的部分(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缴纳与上缴办法

  (一) 党员每月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党员本人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 公司各党(总)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公司党委工作部上缴一次党费。各党组织在向公司交纳党费时,须出示***党(总)支部收缴党费表一式两份,组织部收款人负责审查党员交费情况,签收和出具收款收据,并留存一份归档。

  第四条 党费的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适用范围是:

  (一) 培训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 订阅或购买用于进行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三) 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 补贴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五条 不能留存党费的基层党(总)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各单位从行政管理费中支付。

  第六条 坚持向党员大会报告制度。党(总)支部每年年底应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或张榜公布。

篇4:公司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理论教育:即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教育

  (二)企业形势任务教育

  (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四)民主法制教育

  (五)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教育

  第二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载体

  (一)“争旗创优达标”活动

  1、各党(总)支部开展“争旗创优达标”活动年度有计划,内容具体,结合实际,效果明显。

  2、每年按照公司党委要求进行总结评比。评比时间一般放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进行。推荐上报先进组织和个人要有事迹材料。

  3、宣传典型,树立榜样,营造比学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二)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

  1、创建内容:政治素质好、企业业绩好、团队协作好、作风形象好。

  2、基层党(总)支部每季度对创建活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研究。

  (三)“党员责任区”活动

  1、活动内容:党员工作岗位职责及党组织指派的有关工作。

  2、活动范围:一线党员本人所在项目或党支部;机关党员本人所在部门或党支部。

  3、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党(总)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达到党(总)支部明确的“党员责任区”的有关工作目标。

  (四)“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1、评议内容:评议党员,原则上按照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进行;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加上章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六项必备条件等内容。

  2、评比方法:先学后评,一般以党小组为单位,采取党员自我总结、党内评议和职工群众评议等形式。党内评议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议和排列,评议为“优秀”的由公司党委给与表彰、奖励;评议为“基本合格”的,党组织要找其谈话,限期改正;未改正的,按《中国共产章程程》相关规定处理。

  4、民主评议党员与“争旗创优达标”总结评比同时进行。

  (五)“七一”纪念活动: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出安排,开展各具特色的系列纪念活动,主要活动形式:

  1、组织新党员宣誓

  2、组织老党员座谈会

  3、传统教育报告会

  4、组织参观革命纪念地

  5、举办党的知识竞赛

  6、召开“争旗创优达标”表彰大会

  7、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开展义务劳动或义务服务活动

  8、组织开展党员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

  9、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党员管理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1、建立和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和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每个党员不论其职务高低,均应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4、党员领导人员应定期参加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5、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原则上每月一次,上党课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二)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

  1、每个党员应自觉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1、党员工作变动时党员组织关系必须随本人一同转出。接转组织关系必须有党员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党员不得委托他人,甚至让非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传递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携带的,可由本单位党组织传递。

  2、填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和党费缴纳时间。有效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3、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应给予严格教育批评。如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章程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4、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经核实,如确由党员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单位党组织与其补转,同时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四)加强党员党籍的管理

  1、党员的党籍是党员政治生命的象征,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每个党员都应很好珍惜。

  2、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对党内腐败分子、严重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对自行脱党,要求*和劝退出党等党员党籍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审慎决策的原则,维护党组织的先进性。

  3、对自行脱党党员党籍的处理。按照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处理自行脱党问题时,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查明原因,形成支委会意见,并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申辩。如果本人长期外出未能出席或通知本人后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如认定确属自行脱党,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报上级党委批准。对自行脱党的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算起。

  4、对要求*党员的党籍的处理。

  按照章程规定,“党员有*的自由”。党员要求*,一般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党支部认真调查研究,搞清原因,对平时表现很好,却因一时冲动而提出*,事后又及时收回,并真正认识了错误的,可以不做*处理;对严重违*的纪律,给党的形象造成严重的影响,为逃避党纪处分提出*的,则应按照党的纪律给与处分,处分后,本人仍坚持*的(开除党籍的党员除外),应准其*,另办*手续;对符合章程关于党员有*自由规定的,则因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但要将本人申请报告存入本人档案,并将支部意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考栏注明。对要求*的党员予以除名的时间,应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除名之日算起。

篇5: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及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总公司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严肃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五条 党员在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地点相对固定,且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把组织关系转到流入地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七条 党员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单位的,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双方经过协商,明确责任,签订“托管协议”。

  第九条 下岗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待其重新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其中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或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十条 对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进行登记,组织部门单独为其建立台帐或信息库,不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其所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党员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党员在外长期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现居住地党组织。其中被原单位返聘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将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凭证。其适用于外出务工经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该证在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向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取编号,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经公司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填写、发放,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确实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十五条 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负责组织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流入地党组织要定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记录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流动党员持证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入地党组织进行年审,年审情况要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活动证所列内容填满,流动党员要将原证交回发证党组织,领取新证;活动证丢失,流动党员要及时到发证单位补领新证;暂停流动的党员,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支部收回保管。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党员外出前,要主动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变更从业单位、从业地点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管理,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至少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参加党组织生活等情况。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流入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原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会议代表。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维护流动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如实向党组织申报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原则上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出期间也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的特殊性,可以按季交纳党费,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交纳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或以邮寄等方式交纳。

  第二十三条 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入地党支部负责按季度向流出地党支部回寄培养考察意见,流出地党组织应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流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3个月以内未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章程这一重点,通过创新教育管理方式,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达到提高流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有效地开展对流动党员的宣传教育,传送党员教育资料,不断创新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党员外出前,党(总)支部负责人要主动找其谈话,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在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继续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其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和工作;在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每年不少于一次),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公司党支部要把劳务队伍中的党员纳入管理范畴,统一安排部署。劳务队伍进项目后,劳务分公司党支部要主动与劳务队伍联系,采取本人申明、发放调查表等方法,掌握劳务队伍党员情况,组织他们参加党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外出不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不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查明原因,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按照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报告登记制度。流动党员外出前或流入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基层党支部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和《流动党员登记册》,记录流出、流入党员的详细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建立函、电子信箱等方式,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了解他们的外出表现,通报企业的发展情况,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联系情况作专项记录,定期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强化服务功能,建立流动党员服务站(点),受理流动党员咨询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流动党员及其家属,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要做好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受理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积极为流动党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建立约时培训制度。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大量流动党员回家过节的时机,提前做好流动党员学习培训的准备,认真组织好集中学习培训。培训要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提前将培训工作的相关情况通知到培训对象。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主评议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畴,根据流动党员的情况汇报与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进行民主评议。流动党员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民主评议活动时,必须写出书面总结和思想汇报,待其返回后及时补课。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在评议结束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流动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优秀流动党员进行表彰,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评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各党(总)支部要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内容。党支部每季度要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公司党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作为基层党建工作“争旗创优达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此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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