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党校经济适住房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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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经济适住房业主公约

  为加强省委党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对其购买的物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等权利(如房产权的买卖、赠与、交换、遗赠、继承等),在使用、出租、转让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章等相关规定,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二)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按规定交纳应付的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当业主转让、::转租物业时,须自觉缴清应交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受让人在物业所有权转让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出让人无欠费,否则,受让人有义务清偿出让人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事项,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和物业的安全及使用。

  (四)为防止或对水、煤气泄漏、火灾等意外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预留家庭主要人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的、紧急的危机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物业内部。

  (五)因维修、搬迁、清洁、粉刷、装饰经济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需要,需进入业主物业内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六)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同时递交装修方案,获知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相关事项和内容告知所委托的装修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对房屋装修施工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查验,以便其向施工企业办理完工手续。

  (七)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发生妨碍、影响和损害他人正常使用其物业情况的(如渗、漏、堵、通风、采光等),应及时自觉地采取纠正,已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八)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屋或加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种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订,对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如有空白栏,供使用者使用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上打"×"。空白栏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5、本示范文本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 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 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 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 。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 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具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 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 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 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 已生效的业主(临时)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

  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制定单位 业主(物业买受人) (盖章): (签名):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名):

  制定时间或业主大会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篇3:某居业主公约(表决稿)

  * 居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依法作出以下约定。本公约对**居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 有权就本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

  第七条 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第九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并接受审核。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或转让、出租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

  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猫狗(含宠物)。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 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具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 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

  清。 第十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相应停止服务或其它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个人或单位,拒绝主动将占用费或经营收益归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基金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采取行政、诉讼等方式向相关责任人追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出售或出租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或承租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 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执行本公约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广场、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物业的共用配套设

  施设备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如业主更变时,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小区综合楼、水中楼、架空层车库(车房)的产权属发展商所有,不属于共有物业。

  第三十四条 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其经营和收益由物业公司支配,主要用于物业公司营运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的,提请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代表签署:

  **居业主大会

  **居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2日

篇4: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市)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市)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牧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根本上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千百万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染、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设施;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5:物业有权以业主拒签《物业公约》为由扣押房屋钥匙案例

  物业公司有权以业主拒签《物业公约》为由扣押房屋钥匙吗?

  北京的绝大多数楼盘在交房的时候都有这样的情景:业主去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被告知要找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管理公司让业主填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交费、给钥匙等等。顺利办下来倒也无事,但有时就可能出现问题。

  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齐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引起业主不满而拒绝交费;有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约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则拒绝签约;有些业主则是由于其他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或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就会采取不给钥匙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欠妥之处在于,业主购买房屋,就与房屋的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一种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他们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反映。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各有多种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业主的购房款项,最根本的义务是向业主交付房屋。

  业主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什么是交付房屋,就是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给业主钥匙,使得业主能够占有、使用该房屋,这样才是履行了开发商的义务。

  既然是合同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约定来履行之。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面最少有两个意思,一是当事人应该自己履行,二是当事人应该全面履行。

  先说“自己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款也是交给了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应该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让物业管理或其他机构来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让其他机构代理办理入住手续,那么,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再说全面履行,只要业主没有违约情形,开发商就应该向业主交付房屋,不能增加业主的责任与义务,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交付房屋的机构,只是替开发商完成交房事务,不能在此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权利内容,增加业主的责任义务。

  现在我们可以发现问题了,从法律角度上讲,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该互相混淆。不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如何,都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无关。作为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的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不能把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再强加到房屋买卖关系中来。如果开发商以业主完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这就是变相增加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广大的业主之所以不满,往往就在于此。

  总的说来,无论是开发商也好,物业管理公司也好,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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