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华凯豪庭小区业主公约

6742

华凯豪庭小区业主公约

为了加强华凯豪庭(以下简称"本物业") 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对方不维修保养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保养,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在转让物业时,应在转让后15日内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转让详情,且支付一切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管理费用,并促使承接人签署本公约;
3、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5、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6、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向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服务管理费,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服务管理费按预收情况多退少补、装修保证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再改造等),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诺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的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党校经济适住房业主公约

  为加强省委党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对其购买的物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等权利(如房产权的买卖、赠与、交换、遗赠、继承等),在使用、出租、转让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章等相关规定,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二)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按规定交纳应付的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当业主转让、::转租物业时,须自觉缴清应交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受让人在物业所有权转让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出让人无欠费,否则,受让人有义务清偿出让人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事项,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和物业的安全及使用。

  (四)为防止或对水、煤气泄漏、火灾等意外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预留家庭主要人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的、紧急的危机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物业内部。

  (五)因维修、搬迁、清洁、粉刷、装饰经济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需要,需进入业主物业内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六)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同时递交装修方案,获知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相关事项和内容告知所委托的装修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对房屋装修施工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查验,以便其向施工企业办理完工手续。

  (七)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发生妨碍、影响和损害他人正常使用其物业情况的(如渗、漏、堵、通风、采光等),应及时自觉地采取纠正,已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八)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屋或加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种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

篇3:某居业主公约(表决稿)

  * 居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依法作出以下约定。本公约对**居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 有权就本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

  第七条 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第九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并接受审核。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或转让、出租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

  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猫狗(含宠物)。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 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具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 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

  清。 第十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3‰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相应停止服务或其它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个人或单位,拒绝主动将占用费或经营收益归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基金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采取行政、诉讼等方式向相关责任人追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出售或出租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或承租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 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执行本公约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广场、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物业的共用配套设

  施设备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如业主更变时,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小区综合楼、水中楼、架空层车库(车房)的产权属发展商所有,不属于共有物业。

  第三十四条 小区内的露天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其经营和收益由物业公司支配,主要用于物业公司营运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的,提请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代表签署:

  **居业主大会

  **居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2日

篇4: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市)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杭州市)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牧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根本上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千百万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染、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设施;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5: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基本法

  业主公约:物业管理的“基本法”

  文/梁 柱

  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抱怨物业管理立法滞后,物业管理法制不健全,物业管理行为无法可依,这导致物业管理投诉居高不下,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20**年,在众人翘首以待之中,《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终于姗姗来迟。就在人们对全国条例进行热烈讨论之际,人们却似乎忘记了物业管理日常管理中的另一个“基本法”--《业主公约》。

  尽管有国家级、省、市级的物管条例和管理办法等,但笔者认为,从物业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业主公约》才真正是小区管理的“区法”,是物业管理日常管理的“基本法”,它能最集中、最全面、最深刻地体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并能有效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前在物业管理的实践中,我们一直没有重视它,把它当成是精神文明层次的东西,当成可有可无的东西。现在,在《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并即将颁发之际,应该是恢复它“基本法”地位的时候了。

  一、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因为要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物业的情况,所以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其条文仍然是粗线条的,无法对每一个小区、每一栋物业具体的管理行为进行一一界定。因此,我们可称之为物业管理的“根本法”。

  二、各地区、各物业、物业管理的各类事务和关系错综复杂,如人们的生活水平状况、对

  物业管理的认识程度、物业管理的硬件设施等,它们的管理难度及要求也不一样。因此,要管理好物业,就必须针对每一个物业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或对其进行合同约定,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此时,《业主公约》就是一种最佳的选择方式,是加强物业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业主公约》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上制定的,是一种合同性的公共契约, 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及相关主体必须遵守。

  四、《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中一个基础性的文件,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构成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框架,也是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文件。

  五、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虽然能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它 只是物业管理企业单方面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合同形式,因此,较《业主公约》而言,它的法律效力较低。

  六、在香港,《业主公约》(香港称《公共契约》,简称《公契》)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物业管理日常管理重要的和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重视《业主公约》还可以产生以下积极的效果:一是通过签订《业主公约》,加深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业主公约》可作为日常物业管理的有力依据,对违反公约的人进行处罚,对业主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在制定《业主公约》时,可将小区有关的文明公约写进去。其实《业主公约》中的部分条款就是小区文明公约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业主公约》诠释着社会文明,向每一个业主传递社会文明和社会公德的标准。重视并宣传《业主公约》就是把文明的行为准则更清晰地渗透到每一个业主的心中,从而切实推动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目前,《业主公约》除人们主观上不太重视之外,在制定程序和公正性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其“基本法”的地位缺乏权威性。

  一、在制定程序上:

  《业主公约》是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承诺的,对全体业主(也包括非业主使用人)有共同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种行为准则。按原理应当是通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制定并通过后生效。但目前《业主公约》都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公约》的政府示范文本进行制定,在业主入伙时由业主签字后生效。由于现阶段使用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是一个很旧的版本,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并没有真实反映目前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图方便,便照搬照套下来,其内容并不一定适合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情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