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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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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业主大会

  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区县 业主大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 ;

  (六)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 。

  第八条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二) ;(三) 。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编辑:www.pmceo.Com

篇2:F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F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规定,经Z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建筑区划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1定义

  1.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1.1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

  1.1.2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3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1.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核及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

  1.1.5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1.1.6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1.1.7决定一切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且涉及向全体业主收费的事项;

  1.1.8制定、修改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1.9决定业主大会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1.1.10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负责。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2.2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1.2.3以恰当的形式逐一答复除本规则第2.2.2条以外的任何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议、投诉和要求,并应该留有答复记录。以达到:

  1.2.3.1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2.3.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并记录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的活动或会议,监督其依照相关规定表决产生决议的过程和内容;

  1.2.5解决个别业主之间因共有物业使用、维护而产生的纠纷,为解决个别业主因共有物业使用纠纷而做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

  1.2.6代表全体业主向侵犯业主共有权和共同利益的业主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相关诉讼。诉讼结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1.3业主委员会秘书:业主委员会应聘请秘书。业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业委会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当秘书唯一时,不选聘新任秘书时,不得解聘秘书。

  1.4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由业主自荐产生,仅作为召开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的组织者。

  1.5业主大会信使团: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决议议题的讨论,和一些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决策的讨论,以及利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可设立业主大会信使团。除符合本规则中第3.5条规定外,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不得代替任何业主填写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或其他应由业主自己表决的事项。

  1.6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第6.2条、第6.3条做出的决议,或业主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7.2条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2.1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1.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1.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2.1.5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满足业主参与会议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协商具体方式。

  2.2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4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如:

  2.2.1.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但不至于构成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缺失的紧急状态的;

  2.2.1.2涉及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提议的;

  2.2.1.3其他如有业主提

  议且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2.2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议题,则必须召开临时会议讨论此议题。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临时会议议题、2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字、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30日之内就该议题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2.3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按本规则中第10条的规定程序召开。

  2.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起草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依照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2.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委员会决议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同时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

  3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3.1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同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召开。

  3.2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3.2.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2.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计收有效票;

  3.2.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以书面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3.2.5业主委员会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3.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决议事项向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www.pmceo.com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3.3.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反馈意见;

  3.3.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统计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3.3.4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3.5业主应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建筑区划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4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制作、送达、回收、统计

  4.1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决的议题、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等。

  4.2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送达记录。

  4.2.1直接送达:为维护业主大会的公开、公平、公正,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并认真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送达登记薄》;

  4.2.2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邮寄送达”。

  4.3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邮寄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回收记录。

  4.3.1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当场将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放进流动票箱,也可以填好后投放在固定位置的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

  4.3.2采用邮寄方式回收的,如果该业主按照指定地点邮寄回来,应认真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邮寄回收登记表》;

  4.3.3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上注明。

  5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统计结果的公示和会议决议的公告

  5.1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统计应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中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

  5.2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统计结果应先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结果提出书面质疑意见。公示期结束,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全部质疑意见是否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结果进行说明,并书面公告本次会议决议。

  6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6.1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填写人

  6.1.1业主应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规则第3.5条的规定)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未满十八岁的业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6.1.2如业主是法人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应加盖单位公章。

  6.1.3如业主是多人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表决权利。

  6.2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方为有效。

  6.3以下事项,应当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

  6.3.1筹集和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但仅涉及建筑区划内某栋建筑物的该项资金,由经占该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为有效。

  6.3.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4业主大会会议上各业主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数为整数,每一平方米计为投票权计算基数,房屋建筑面积小数点后面的数字不计算在投票权内。房屋建筑面积为产权证上注明的或者发展商提供的产权清册(参见《Z花园业主投票权数清册》)中列明的数字为准。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7业主委员会

  7.1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5名,候补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符合投票结果(以备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无需另行选举而补足)。委员补足后,应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

  7.2业主委员会主任仅仅是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5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俗称“委员合议制”。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仅

  仅以书面形式产生和发布。如经增补候补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5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   7.3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视为委员资格终止。如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5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如增选后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5名),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7.4每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年,从选举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业主委员会到期没有进行换届或者换届不成功的,原业主委员会应从换届之日起,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下一届业委会的产生,应该参照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方式由业主自荐代表重新组建筹备组,在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7.5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7.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被推选为主任的委员,应至少获得5名以上的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如未能依照上述推选规则产生主任的,应由业委会决议确定业委会备案材料中的主任人选,并在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由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的形式进行工作。副主任仅仅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内部也可以采用经会议决议后由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委员等形式进行工作。

  7.7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7.1本建筑区划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外,购买预售商品房且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屋的开发商、购房单位、自建房单位作为单位业主,应推荐其单位法人代表人参选;

  7.7.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7.3严格遵守《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欠缴物业费六个月以上的;

  7.7.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并公开承诺“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除非丧失业主资格,或因疾病等重大影响服务业主的,绝不随意辞职,以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的;

  7.7.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7.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7.7在成为业委会委员期间,不利用自有房产在本建筑区划内从事以本建筑区划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利用(包括租用)全体业主公共区域进行营利或非营利的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如法律、会计、审计服务等)的企业。

  7.8业主委员会必须恪尽职守为大多数业主利益服务,并接受来自业主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7.8.1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7.8.2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均应存档并接受业主的随时查阅;

  7.8.3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接受质询制度,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8业主委员会公章

  8.1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8.1.1对业主大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6.2或6.3条的规定;

  8.1.2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的规定。

  8.2秘书作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时,须履行书面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审核人。

  8.3在无业主委员会公章的情况下,任何与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目的无关的业主委员会决议均为无效。

  8.4临时会议筹备组召开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议题的临时会议时,秘书应协助此次临时会议,包括使用公章。

  9业主大会经费

  9.1业主以物业服务费名义交纳的费用,在本规则通过后为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用于公共建筑物及共有设备设施的运转及维护保养的物业服务费和业主大会经费。

  9.2业主大会经费包括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目的所产生的费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用。

  9.3从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的费用中提取1.5%作为业主大会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监督管理。

  9.4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原则和预算必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由业委会具体执行,并应在物业服务费账目中设立专门科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支付、监管且每月需向业主委员会提交报表,供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9.5业主大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应是为正常履行业主大会职责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但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总额。

  9.6业主大会经费的预算支出包括:

  9.6.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

  9.6.2聘请秘书、律师、会计师、专项业务顾问等专业人士的酬金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应另行通过业主大会决议,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享受补贴);

  9.6.3法律诉讼、证据获得、账目审计等工作的费用;

  9.6.4上述支出有年度结余的,业委会可决议用于其他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但应将经费使用的计划、实施、结果等信息完全公开。

  9.7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可能超出年预算总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就业主大会经费的临时筹集方式、用途、金额等事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后,方可按业主大会决议向全体业主筹集。

  9.8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发生结余时,因结余经费存

  放在物业服务企业会产生税费,造成经费损失,应采取财务手段合理避税;在无法合法避税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对经费余额的转移做出决议。一般可将结余转到“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也可冲抵所有业主下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10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

  10.1对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其委员资格的终止。

  10.2对某名但非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可按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10.2.1该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中应附带被罢免委员的申辩辞,除非该委员放弃此申辩权利;

  10.2.2罢免生效的,业主委员会应按本规则中第7.3条执行。

  10.3业主有权依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和重选。根据本条下列情况产生的临时会议筹备组,有权临时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源,但应仅仅用于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1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视为业主大会自行启动罢免和重新选举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程序。由业主自荐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原来20%以上业主提出的议题在临时会议期间搁置,如临时会议召开成功,则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原议题;如临时会议未召开成功,则原议题自动废除;

  10.3.2占全体业主人数15%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临时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可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3临时会议筹备组全体成员应书面承诺对召开临时会议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产生书面的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业委会秘书应依该书面承诺和议事规则协助临时会议筹备组,并依临时会议筹备组决议向其提供《投票权数清册》等召开临时会议所必须的文件副本。秘书应对临时会议筹备组的所有决议存档,并对此次临时会议产生的书面决议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4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程序,依照本规则的其他规定,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并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临时会议经费由临时会议筹备组先行垫付,无论临时会议是否成功召开,待会议召开完毕后,根据本规则对会议经费规定的有关条款,从当年业主大会经费中予以报销;

  10.3.5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并成功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并在统计完毕后的3日内,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全体经临时会议决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在上述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在该文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始行使其职责,并应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

  10.3.6临时会议未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议题表决结果无效。临时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并在统计完毕后的3日内,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无论临时会议筹备组是否能按时形成该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秘书不应再对临时会议筹备组提供任何协助。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全部职责;

  10.3.7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并在统计完毕后的3日内,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在该文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即刻卸任。除再次召开临时会议外,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7.1秘书可继续留任至下一次议题仅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此会议参照第10.3.2条启动;

  10.3.7.2秘书可将公章移交至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在能证明上述部门拒收的情况下,可将公章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10.3.8因任何原因导致秘书拒绝协助临时会议召开工作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和召开临时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源,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11业主大会信使团

  11.1业主大会信使团由从每栋独立建筑物的业主和房屋使用人中选举产生,但每栋独立建筑物产生的信使团成员不能超过10名。

  11.2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的选举产生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单元或楼层为单位自己组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不同或有争议的,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组织选举产生的结果确定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某栋建筑物不能选举产生信使团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

  11.3信使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3.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3.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

  11.3.3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11.3.4具备必要空余时间的。

  11.4业主大会信使团的活动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其成员自行组织。业主大会信使团内部组织活动的,可不受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限制。

  11.5在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当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信使团成员应对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真实性承担后果。业主委员会对信使团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11.6单一信使团成员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依照本规则中第5.2条被书面质疑的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占其收回总数1/2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公告上述情况,并可组织或建议组织该成员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改选。

  11.7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信使团成员提供该成员负责区域的业主信息。如因信使团成员的不正当使用导致业主信息泄露并产生后果的,由信使团成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11.8仅在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从业主大会经费中拨

  付补贴。其他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信使团自行筹集。   1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预案

  12.1仅当非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撤离且物业管理活动终止的情形时,为“物业管理紧急状态”。

  12.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此公告应是包括本建筑区划内10%业主联署签名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12.3本规则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依第12.2条发布公告后,有聘请临时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附件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的临时托管协议的职责,但临时托管协议的内容应且仅应为该临时“物业服务企业承诺履行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原合同中www.pmceo.com的全部义务,全体业主按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12.4业主委员会应在聘请临时物业服务企业后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无法决议产生被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则业主委员会与临时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契约有效,直至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12.5如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程序规定的职责,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全体业主承担后果。

  12.6如社区居委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可由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这些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

  13.1业主委员会可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起诉书、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对外提起法律诉讼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13.2业主委员会应对被诉主体为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积极应诉,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诉方案、对方起诉书、答辩状、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应诉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原告为本建筑区划内单个(或团体)业主的民事诉讼中,主张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应承担其履行了职责的举证义务。

  13.3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工作使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对有现金收益的,应积极追索,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有现金支出的,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议题进行表决。

  14附则

  14.1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14.2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4.3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6.2决议通过。

  (注:本规则经20**年2月14日结束的北京市朝阳区Z花园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篇3:ZY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ZY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目录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西城区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拟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二)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 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表决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六)需要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经业主委员会提议需业主大会表决的内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做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包括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二)具备条件的物业单元组成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非住宅专属面积的产权单位派出代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其中有必要的,提交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监事会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房产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房产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业主大会公示文件至表决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不计入表决权数;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3)依照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选举议案的总人数。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办公费用;

  (2)业主代表津贴;

  (3)志愿者津贴;

  (4)法律顾问费;

  (5)工作人员工资;

  (6)业委会委员津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首先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中支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业主大会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专项物业服务协议;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合同》及其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并依据《管理规约》限制相关责任人的表决权;被限制上述权力的业主,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

  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四名。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连选可以连任,每位委员任期不得超过六年。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事由,不得缺席。

  第二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

  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六条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交由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条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业主代表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组成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召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做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做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2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六条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买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第五十二条为解决小区公共事务,合理听取业主及业主以外相关人员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就相关问题组织听证。听证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邀请业主及利益相关单位、个人、小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对听证内容进行纪录、公布。

  听证会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但不进行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期间,对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删减、补充、修改,相应条款纳入业主大会表决内容;表决结果归入《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正式文本。

  20**年11月3日公布

篇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关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公告

  根据业委会和全体业主代表协调会的协调意见,就完善议事规则条款提交全体业主表决等事宜等三个议题,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区张贴的,就 “事项2”:

  组织全体业主进行议事规则完善增加“参与率”条款和延续代表大会运行的表决,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决结果的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增加第4项:“全体业主和代表大会的有效表决,应同时满足已投票面积票权和人数票权分别超过小区两项总票权的50%”。

  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按照本项议题的表决结果履职运行。”

  从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满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决参与满足“人数-面积”双过半;投票的票数为人数权3758人,面积权371834.59平米,参与比例分别为人数权63.06%,面积权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决参与率条款,确认已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代表大会”为人数权50.93%,面积权43.25%。依此前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将已送达未投票计入已投的多数票,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同意“增加第4项条款”的人数权和分别为87.87%和90.44%。本次临时会议关于针对议事规则增加条款表决生效,特此公告。

  说明1、5个片区(北区、单身公寓+商业街、睦邻居、新北区、友邻居)统计总人数5959户、专有总面积704085.68m2;

  说明2、5各片区参与投票统计比例汇总为:

  确认增加 维持不变 弃权 总数

  单身公寓: 人数 720 36 197 953

  面积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邻居: 人数 325 72 21 418

  面积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邻居: 人数 565 70 60 695

  面积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区总和: 人数 3035 356 367 3758

  人数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积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积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说明3、本公告张贴公示7日,请全体业主对可能的疏误,在公示期内向秣陵街道物管办书面提交。

  附:全体业主表决结果清单见展板张贴的附件

  z花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20**年9月20日

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2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居住区域业主代表人数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总面积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会送达表决票113张,占业主人数100%,占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表决结果如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票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上述规约将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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