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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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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本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聘任执行秘书*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有*%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楼层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和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本会

  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第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或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比例。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或商场承租户。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

  本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分摊比例另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第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条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

  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分。

  第三十二条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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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某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组织名称、位址。

  名称:无锡**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

  四至:东至五爱路,西至水沟头居民区,南至化轻大厦,北至人民路。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首届业主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业主会章程;

  2、修订业主公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1 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6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委会会议。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7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会。

  第十条 业主会可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召开业主会,应当有过1/2投票权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经2/3投票权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不得违反业主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从委员选举中产生,由最高得票者当选。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档。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

  2.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档。

  3.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4.经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会补充。业主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欧园小区业委会[200×]公告第×××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欧园小区业委会[200×]知会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

  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届业委会公章保管人为:陆惠芳(业委会委员)

篇4:M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

  M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市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花园业主委员会拟设委员1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兼职。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名额分配是每座楼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 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

  (一) 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四) 已不是业主;

  (五)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 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 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业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 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 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召集和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特别会议”。

  (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五)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公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 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租)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 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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