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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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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资料四:**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

  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园会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区域附图):

  二、物业类型:住宅、 商业用房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98031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181944.2平方米,其中住宅

  133982平方米,952套,非住宅5468.23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意见单 。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0.2%。

  (二)业主是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有3名以上(含3名)委员提议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9人中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2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物业管理费的1%提取;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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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

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每半年/□季度)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

告。

  (三)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项目名称)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者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 元/月。

  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___年___月___日

篇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篇4: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z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年3月28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zz城市广场小区内(暂定)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zz城市广场区域

  三、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2公顷,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2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每幢楼推选一至两名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楼长等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套计算,每套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40%。

  (2)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委托本单元所代表的区域

  (2)业主代表委托不能超过20%

  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每位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于20**年3月28日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

篇5: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XX修)

  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规定,经朝阳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1定义

  1.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1.1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2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1.1.3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1.1.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1.1.5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6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1.1.7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1.1.8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等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1.1.9决定第1.1.5、1.1.6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1.1.7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10其中1.1.3、1.1.5、1.1.6、1.1.8等条款中仅涉及到某栋建筑物的共同决定事项,由该栋建筑物单位范围内业主参照1.1.9的决策比例进行表决。

  1.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是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者。其职责是:

  1.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2.2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1.2.3以恰当的形式逐一答复除本规则第2.2.2条以外的任何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议、投诉和要求,并应该留有答复记录。以达到:

  1.2.3.1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2.3.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并记录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的活动或会议,监督其依照相关规定表决产生决议的过程和内容;

  1.2.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秘书:业主委员会应至少聘请一名秘书。业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业委会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委员会制度及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不选聘新任秘书时,不得解聘原有秘书。

  1.4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由业主选举产生,仅作为召开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的组织者。

  1.5业主大会信使团: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决议议题的讨论,和一些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决策的讨论,以及利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可设立业主大会信使团。除符合本规则中第3.5条规定外,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不得代替任何业主填写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或其他应由业主自己表决的事项。

  1.6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2.1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1.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1.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2.1.5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满足业主参与会议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协商具体方式。

  2.2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在每年11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如:

  2.2.1.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但该重大事故或事件不至于构成物业管理企业缺失的状态的;

  2.2.1.2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的;

  2.2.1.3其他如有业主提议且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2.2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议题,则必须召开临时会议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临时会议议题、2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字、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30日之内就该议题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2.3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按本规则中第10条的规定程序召开。

  2.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起草并通过《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朝阳园管理规约》,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

  2.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可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

  3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3.1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3.2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3.2.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的议题进行必须说明;

  3.2.3参加会议的业主对议题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计收有效票;

  3.2.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以书面宣布决议议题是否通过或有效;

  3.2.5业主委员会就决议议题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3.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表决的议题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书面告知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3.3.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3.3.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征求意见函(票)的统计结果,并公示10日接受质询,质询期后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议题是否通过或有效;

  3.3.4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填写。

  3.5业主应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3.6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本市建立的电子“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4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送达、回收

  4.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决的议题、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编号等。

  4.2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和电邮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送达记录。

  4.2.1直接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

  4.2.2传真送达: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传真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传真原件,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传真送达”;

  4.2.3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

  4.2.4电邮送达(电子邮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电邮送达的方式,但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发送记录。

  4.3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传真回收、邮寄回收和电邮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回收记录。

  4.3.1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在送达时当场回收,也可投放在指定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

  4.3.2采用电邮方式回收的影印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回收记录;

  4.3.3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上注明。

  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统计结果的公示和会议决议的公告

  5.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统计应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5.2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统计结果应先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结果提出书面质疑意见。公示期结束,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全部质疑意见是否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结果进行说明,并书面公告本次会议决议。

  6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6.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填写人

  6.1.1业主应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规则第3.5条的规定)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未满十八岁的业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6.1.2如业主是法人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应加盖单位公章;

  6.1.3如业主是多人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表决权利;或共有产权人联名共同填写,但应确保填写的反馈意见一致。

  6.2本规则第1.1.9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6.2.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6.2.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2.3本规则第1.1.9条款规定中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6.2.3.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6.2.3.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3对有下列行为的业主,可以被认定为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

  6.3.1业主共同决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超过1个月不交存的又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理由且获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6.3.2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超过6个月又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理由且获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6.3.3与本小区其他业主有未了结民事诉讼的。

  6.4在该业主上述行为终止前,应限制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被选举权、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与该业主相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也将在随后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时从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中扣除。

  7业主委员会

  7.1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以当初选举时得票顺序从候补委员中递补并办理变更备案,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未递补的候补委员任期截止到下一次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7.2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4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俗称“委员合议制”,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仅仅以书面形式产生和发布。

  7.3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视为委员资格终止。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7名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确定增补候补委员人选,如经增补候补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4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如增选后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4名),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7.4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从选举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每两年内应有约1/3(即2或3名)委员卸任。确定卸任委员名单后但在其正式卸任前,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随后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中主持选举出与卸任委员数量一致的新委员,同时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新委员选举产生之日卸任委员正式卸任,否则应在60天内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

  7.4.1委员卸任原则上以委员自愿提出辞任的办法完成。若无自愿卸任的委员或自愿卸任的委员不足够时,可由未卸任的委员共同投票产生应卸任的委员。若产生的卸任委员不提出书面辞任申请,其余委员应作出要求该委员卸任的书面决定,以证明投票结果是超过未卸任的委员中的多数委员的决定。

  7.4.2任何委员均不得连续3次不卸任,无论其他委员是否挽留。但卸任委员可以即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即可以连选连任。

  7.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副主任可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内部也可以采用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由各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等形式进行工作。

  7.6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6.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外,购买预售商品房且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屋的开发商、购房单位、自建房单位作为单位业主,应推荐其单位法人代表人参选;

  7.6.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6.3严格遵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朝阳园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第6.3条中描述的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7.6.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并公开承诺“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除非丧失业主资格,或因疾病等重大影响服务业主的,绝不随意辞职,以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的;

  7.6.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6.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6.7在成为业委会委员期间,不利用自有房产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朝阳园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利用(包括租用)全体业主公共区域进行营利或非营利的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朝阳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朝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如法律、会计、审计服务等)的企业

  7.7业主委员会必须恪尽职守为大多数业主利益服务,并接受来自业主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7.7.1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7.7.2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均应存档并接受业主的随时查阅。如遇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以及业主因参与诉讼的需要,业主委员会应提供相关文档副本;

  7.7.3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接受质询制度,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8业主委员会公章

  8.1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8.1.1对业主大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款的规定;

  8.1.2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的规定。

  8.2秘书作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时,须履行书面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审核人。

  8.3在无业主委员会公章的情况下,任何与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目的无关的业主委员会决议均为无效。

  8.4临时会议筹备组召开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议题的临时会议时,秘书应协助此次临时会议,包括使用公章。

  9业主大会经费

  9.1业主以物业服务费名义交纳的费用,在本规则通过后为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用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转及维护保养的物业服务费和业主大会经费。

  9.2业主大会经费包括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目的所产生的费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9.3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作为业主大会经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监督管理。

  9.4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支付、复核、记账。业主委员会应每月向物业管理企业索取包括逐笔支出用途和去向的报表,供业主监督;并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9.5业主大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应是为正常履行业主大会职责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但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9.6业主大会经费的预算支出包括:

  9.6.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包括印刷费、邮政通讯费和业主大会会议期间业主大会信使团的补贴等;

  9.6.2业主委员会用于聘请秘书、律师、会计师、专项业务顾问等专业人士的酬金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除非业主大会另外决议,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金额为每个委员每月1500元人民币);

  9.6.3法律诉讼、证据获得、账目审计等工作的费用;

  9.6.4上述支出有年度结余的,业委会可决议用于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但应将经费使用的计划、实施、结果等信息完全公开。

  9.7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可能超出年预算总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就业主大会经费的临时筹集方式、用途、金额等事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后,方可按业主大会决议向全体业主筹集。

  9.8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发生结余时,因结余经费存放在物业管理企业会产生税费,造成经费损失,应采取财务手段合理避税;在无法合理避税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对经费余额的转移做出决议。一般可将结余转到“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也可冲抵全体业主下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9.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经费预算为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在业主大会年度经费中列支。其用途为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事项的支出。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完毕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应公示此笔经费垫付的支出明细,并将余款转至业主大会经费。

  10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10.1对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其委员资格的终止。对到期卸 任委员资格的终止,按第7.4.1条和7.4.2条的规定执行。

  10.2对某名但非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可按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10.2.1该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应附带被罢免委员的申辩辞,除非该委员放弃此申辩权利;

  10.2.2罢免生效的,业主委员会应按本规则中第7.3条执行。

  10.3业主有权依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和重选。根据本条下列情况产生的临时会议筹备组,有权临时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源,但应仅仅用于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1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组织召开职责时,此种情况将视为业主大会自行启动罢免和重新选举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程序。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原来20%以上业主提出的议题在临时会议期间搁置,如临时会议召开成功,则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原议题;如临时会议未召开成功,则原议题自动废除;

  10.3.2占全体业主人数3%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要求罢免某个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如业委会决议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将业主的申请和业委会的回复同时公示15日;

  10.3.3由每栋楼内5%以上人数的业主提议召开“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临时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可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4临时会议筹备组全体成员应书面承诺对召开临时会议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产生书面的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秘书应依该书面承诺和议事规则协助临时会议筹备组,并依临时会议筹备组决议向其提供《投票权数清册》等召开临时会议所必须的文件副本。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交所有决议副本用于存档,业主委员会秘书应依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对此次临时会议产生书面决议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5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程序,依照本规则的其他规定,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临时会议经费由临时会议筹备组先行垫付,无论临时会议是否成功召开,待会议召开完毕后,根据本规则对会议经费规定的有关条款,从当年业主大会经费中予以报销;

  10.3.6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原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成功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经临时会议决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在上述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该文件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始行使其职责,并应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

  10.3.7临时会议未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议题表决结果无效。临时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及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无论临时会议筹备组是否能按时形成该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业主委员会秘书不应再对临时会议筹备组提供任何协助。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全部职责;

  10.3.8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及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该文件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即刻卸任。除再次召开临时会议外,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8.1业主委员会秘书可继续留任至下一次议题仅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

  10.3.8.2业主委员会秘书可将公章移交至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在能证明上述部门拒收的情况下,可将公章移交物业管理企业。

  10.3.9因任何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秘书拒绝协助临时会议的召开,临时会议筹备组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和召开临时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源,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11业主大会信使团

  11.1业主大会信使团由从每栋独立建筑物的业主和房屋使用人中选举产生,但每栋独立建筑物产生的信使团成员不能超过10名。

  11.2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的选举产生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也可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单元或楼层为单位自己组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不同或有争议的,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组织选举产生的结果确定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某栋建筑物不能选举产生信使团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

  11.3信使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3.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3.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

  11.3.3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11.3.4具备必要空余时间的。

  11.4业主大会信使团的活动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其成员自行组织。业主大会信使团内部组织活动的,可不受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限制。

  11.5当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信使团成员应对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真实性承担后果。业主委员会对信使团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11.6单一信使团成员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依照本规则中第5.2条被书面质疑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占其收回总数1/2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公告上述情况,可因此决议作废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并应组织或建议组织该成员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新完成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

  11.7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信使团成员提供该成员负责区域的业主信息。如因信使团成员的不正当使用导致业主信息泄露并产生后果的,由信使团成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11.8仅在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从业主大会经费中拨付补贴。其他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信使团自行筹集。

  1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预案

  12.1仅当非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而发生物业管理企业撤离且物业管理活动终止的情形时,为“物业管理紧急状态”。

  12.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此公告应是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栋分割产权的独立建筑物内3%以上人数的业主联署签名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12.3本规则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依本规则中第12.2条发布公告后,有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附件为原物业管理合同的临时托管协议的职责,但临时托管协议的内容应且仅应为“**物业管理企业承诺履行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原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全体业主按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12.4业主委员会应在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后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无法产生新物业管理企业,则业主委员会与临时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合同有效,直至再次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署的合同生效。

  12.5如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程序规定的职责,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全体业主承担后果。

  12.6如社区居委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可由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这些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

  13.1业主委员会可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起诉书、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对外提起法律诉讼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13.2业主委员会应对被诉主体为本区域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积极应诉,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诉方案、对方起诉书、答辩状、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应诉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原告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或团体)业主的民事诉讼中,主张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应承担其履行了职责的举证义务;

  13.3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工作使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对有现金收益的,应积极追索,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有现金支出的,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议题进行表决。

  14附则

  14.1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14.2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4.3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1.1款规定决议通过。

  文件五-1

  20**-GG-08

  朝阳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关于增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于20**年12月4日14:30在会所多功能厅举行会议。会议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法定人数。

  会议讨论并决定向园区业主公告如下:

  一、同意依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增补业委会委员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朝阳园业主公约》、《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

  4.行业主义务,不欠缴物业管理费;

  5.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朝阳园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朝阳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朝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的企业;

  8.同意对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保证拿出时间参与业委会下述工作的要求”做出郑重承诺:

  a、业委会委员将定期轮流担任业 委会轮值主任负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b、业委会委员将根据业委会按园区事务进行的工作安排,每日均须投入相应时间来处理与其分工相关的园区事务;

  c、业委会委员应能保证能按时参加业委会每周1-2次的工作会议的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侯选人产生办法:

  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园区业主在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荐、推荐方式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9日至20**年12月17日16:00,请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领取《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或在业委会博客下载;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后的《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送交业委会办公室(会所),过时不予登记;

  3、将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四、业主委员会希望园区业主积极关注和参与。

  五、报名相关事宜可以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或电话(8***)咨询,

  工作时间:周日至周五10:00-16:00。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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