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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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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 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城市广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 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 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 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 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

  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年3月 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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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意稿)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意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 条例》、《业主大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金碧御水山庄

  座落位置: 花都区狮岭镇山前旅游大道**山庄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面积: 636,264.80平方米

  建筑物区域四至:

  东至芙蓉嶂风景旅游度假区

  西至六花岗水库

  南至山前旅游大道

  北至王子山森林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 和物业买卖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 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 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 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 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物业小区

  年 月 日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3: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本规约已由业主代表审阅通过)

  为加强港城名邸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管道井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五、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并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以免噪音扰民。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十、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等。

  2、小区内(含地下车库)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3、爱护公共环境,不践踏、损坏小区内绿地和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不能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玻璃、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等。

  7、不饲养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禁止的活动。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应遵守《江阴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十九、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满意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二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一、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规约自20**年10月8日起实施。

  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

  20**年10月8日

篇4: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篇5:ZY小区管理规约(初稿)

  ZY小区管理规约(初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E竹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9号院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行使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基本义务

  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业主权利义务及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四条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2、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及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及决议享有表决权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享有知情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4、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及业委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5、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6、业主有权享有共有部分相应的分配权,即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7、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1、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批准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4、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求相邻受影响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电梯、楼梯间、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建筑物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

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变配电系统、道路、绿地、庭院花园、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活动地及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办公用房,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小区南北大门及安保岗亭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5、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遗撒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

  6、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其他有毒害物质等物品;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9、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内施工,集中时间使用电动工具,并提前告知相邻周围住户后方可施工操作,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半年之内不得进行第二次装修。

  1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因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对本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12、原则上,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3、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4、业主在本小区区域地面上无特殊情况不得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

  15、业主饲养宠物,应该遵守北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禁止在小区住宅楼内饲养或携带有毒有害的宠物及国家禁止饲养的动物(蝎子、蜈蚣等),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给业主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业主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上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整改并上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执行。

  17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紧急避险

  1、为应对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积的断水、断电及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的灾害,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出紧急避险措施。

  2、当业主或租户不在屋内,而出现紧急情况,诸如屋内着火、燃气泄漏、跑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时,在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租户,或者业主和租户无法及时赶回,为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公司有义务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用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3、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由引发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异产毗邻的其它房屋出现险情,需要相邻业主提供方便紧急避险时,相邻业主应提供方便,以使灾害减少到最小,不得人为阻扰抢险。

  第七条公共设施

  1、业主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当遇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的行为发生时,应立即制止。

  2、对于所有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遵守与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并按期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催缴,直至经过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采取诉讼方式追索。

  3、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及供暖等费用。

  第九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按照物业服务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禁止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北京市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续筹。

  2、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及选择存储等有关事宜,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与使用,定期进行收支状况的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经费来源,首先应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经费收支帐目,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

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其他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设施之收益应当纳入小区公益性收入。

  第十六条如本物业房屋维修须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依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决定使用或续筹方法。

  本小区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有效,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弃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督促其改正,修复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以及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书面通知违约者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费用;

  2、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违约人姓名、住址及具体违约情况;

  3、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本规约的规定自行处理;

  4、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规约规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约或严重违反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业主,自行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条业主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按照本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该业主及时联系并送达与共同管理权事务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由业主自行从书面公告获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休会期间由E竹园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大会按照《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规约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0**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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