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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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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4

  草 案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金桥湾zz苑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长岛路1280弄 57 号二楼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166,876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221,209.48平方米,其中住宅197,549.21平方米,2724套;非住宅14,151平方米,4套(产权证)。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推选一名代表;一幢超过5个门号推选二名代表;

  2、建设单位一个产证推选一名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三)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形式投票表决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情形。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1月.7月。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

  (三)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筹备组成员,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在投票日期7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 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亲属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代表授权书

  (二)授权人有明确表示同意.反对.弃权的意见,或者明确全权代表

  第十六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业委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身体健康、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

  (五)拒交维修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属于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一(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一(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第二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七条(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业务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20,000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500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约计费用25,000元/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专职干事(聘用坐班制),费用1000/月;

  (2)业委会委员,公交、电话费补贴费用100元/月;

  (3)维修项目预决算等咨询费,费用5000元/年(审价机构审价费用不在此列)。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一)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合计不超过55,000元/年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六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条 (改选 原则)

  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起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各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牵头,通过组织召开居民座谈会、楼组长会议等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以下简称“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通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换届改选小组不履行职责的处理)

  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组建业主大会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换届改选小组逾期仍未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组织业主重新组建换届改选小组。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 续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矛盾调处)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经_年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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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资料四:**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

  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 业主大会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园会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区域附图):

  二、物业类型:住宅、 商业用房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98031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181944.2平方米,其中住宅

  133982平方米,952套,非住宅5468.23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意见单 。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0.2%。

  (二)业主是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有3名以上(含3名)委员提议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9人中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2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物业管理费的1%提取;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大会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篇3: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宁市(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

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每半年/□季度)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

告。

  (三)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项目名称)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者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 元/月。

  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___年___月___日

篇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篇5: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z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年3月28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zz城市广场小区内(暂定)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zz城市广场区域

  三、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2公顷,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2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每幢楼推选一至两名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楼长等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套计算,每套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40%。

  (2)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委托本单元所代表的区域

  (2)业主代表委托不能超过20%

  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每位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于20**年3月28日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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