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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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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业主委员会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本会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会议

  第八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三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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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z五一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z五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五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五一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 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应将召开

  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五一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一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 大部分时间住在五一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在任职期间内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管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首届1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采取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委员当选需获得小区1/2以上业主赞同票。如当选委员不足业主委员会机构设置人数,则在半年后召开业主大会补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www.pmceo.com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3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权因完成本会的工作而获得必要的报酬。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本会代表人职权;

  (五)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主任或副主任提出辞职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接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上班,负责向业主公告本会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听业主的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业主;

  (二)筹备本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管与本会有关的各种文件;

  (四)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印章应由主任在本会委员之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章使用印章,由本会集体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和续筹方案等,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盖章。违反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本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五)在上述收益暂无法落实或不足时,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在五一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由本会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每笔经费开支都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并记录在经费开支明细帐目中,经费收支账目由本会执行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并由本会主任、秘书签字确认。由执行秘书每季度向本会汇报,并每季度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本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七章 维权程序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八)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履行关于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承诺时;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四十一条在协商失败、必须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十二条如发生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情况时,本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www.pmceo.com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本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本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本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四十三条 如业委会成员因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在未查清责任人和得到有关方面赔偿之前,一切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即使得到相关责任人或有关方面部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不足部分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z市华龙区房产管理局备案。本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篇3:M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本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聘任执行秘书*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经有*%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楼层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和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本会

  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第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或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比例。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或商场承租户。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

  本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分摊比例另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第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条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

  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分。

  第三十二条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

篇4: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某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组织名称、位址。

  名称:无锡**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号

  四至:东至五爱路,西至水沟头居民区,南至化轻大厦,北至人民路。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首届业主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业主会章程;

  2、修订业主公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1 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6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委会会议。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7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会。

  第十条 业主会可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召开业主会,应当有过1/2投票权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投票权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需经2/3投票权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不得违反业主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次。在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十九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担任,委员可连任。主任从委员选举中产生,由最高得票者当选。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名额分配。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档。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或单位产权人代表。

  2.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档。

  3.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4.经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会补充。业主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篇5: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欧园小区业委会[200×]公告第×××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欧园小区业委会[200×]知会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

  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届业委会公章保管人为:陆惠芳(业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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