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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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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和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成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代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有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及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产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权益,依法执行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或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来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理部门。

  7、业主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来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


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承诺书

  致:

  有关"业主公约"

  (一)本人/我等/本公司现完全同意履行遵守与管理处签署的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本。

  (二)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时,于有关转让合约签署之日起七天内将拥有人的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者,并应取得本人/我等/本公司的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者,以确保承让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

  (三)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时在此确认在管理者收到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将由本人/我等/本公司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栋单元和车位号

  购买方签署:(如以公司名义购买,请盖章)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其他:

  所有单位:

  电话:(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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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新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义、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本在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利,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临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时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

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手机)

  业主(签章):年月日

篇3: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创造和保持一个舒适、安全、优雅、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AA市的有关部门政策和法律规定,签订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有明显其他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含义:

  1、小区:指座落于AA市河东区凤凰路的"**国际"生活社区。

  2、业主:凡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本小区内的房屋拥有或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依据其他文件、或法律事实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管理公司:是指受发展商AA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AA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单位:指业主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事实依法占有、使用的小区内的房屋。

  5、公共地方:指除业主单位以外,小区围墙以内的所有为业主所设定、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所声明保留之地方。

  6、公共设施:指为小区及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箱,架设及敷设的各专用系统及管线或其他机械、卫生设备。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成为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

  第三条:为实现以上目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全力配合、协作。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1、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单位及租金收益。

  2、业主有权将其名下单位连同上述权利及利益,在合法条件下自由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小区内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以便更充分使用或享用其名下单位。

  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5、对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名下单位时,须遵守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规定。

  2、依照法律及本公约的规定,负责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基金款项。

  3、缴纳其名下单位需应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

  4、业主在出租、出售或准许他人使用房屋时,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新的业主遵守公约或重新签订本公约。

  5、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6、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电、煤气管线,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排烟道、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7、住户单位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写字楼、货物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8、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共用地方及共用设施,不得阻碍毗邻房屋的正常维修。

  9、楼宇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具、货物、架设花架、室外天线或其他物品。

  10、住宅区内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11、不得往楼下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乱扔杂物造成他人损伤需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12、业主有义务教育并带动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约及其他管理规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过错给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业主除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外,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及儿童的活动应参照园区内警示标识系统,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13、遵守管理公司订立的其他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公司的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管理公司的职责

  1、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

  2、维护小区内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使用状态良好。

  3、保持小区内公共地方环境优美、卫生清洁。

  4、负责小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5、负责小区内的安保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配合当地派出所做好治安防范的预防工作。对发生在小区内的刑事及民事案件,物业公司无赔偿之义务,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本公约及管理需要制定小区住户守则及其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2、有权对小区内的车辆进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护、警备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小区内,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各种车辆

实行定点停放。

  3、有权对小区附属的商业服务网点实施管理监督。

  4、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按期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5、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管理收支情况,可适时的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此调整需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市物价部门通过。

  6、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合法规定。

  7、对恶意欠费住户,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或其他有效行动催办缴费。

  四、违约责任

  第八条: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的,应按逾期交纳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滞纳金。

  第九条:业主有其他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对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条:前款所称的违约金以处罚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5元至5000元为限,管理公司可在小区内进行公告,违约金将用于专项建设费用上。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时如违反公约,侵害业主利益的,管理公司除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外,还应负责消除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影响,对造成业主实际财产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外,还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需移送司法机关。

  五、附则

  第十二条:小区竣工后,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住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管理公司依据与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居住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小区内住户手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入住文件是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及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AA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阁层号:

  年月日年月日

篇4: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为了加强zz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在原业主公约的基础上,签订本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

  1、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2、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合法的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3、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4、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6、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工作。

  2、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须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法违章情况予以滞留押金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须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共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3、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4、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6、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任何在公共地方摆放的物品将会被清走,其相应费用则由有关业户承担;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物品;随便吐痰或便溺;

  (6)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和经营;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业户勿将废弃物或其它硬物投入各渠道及水厕,以免淤塞下水系统,由于业主不小心而引至堵塞,需要管理公司清理时,则该项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业户承担。

  8、请正确使用室内的电器,失修、损坏、质劣电器、超负荷使用均易导致火灾,任何电器设备工程需由领取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正式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

  9、乘搭电梯时不可有以下行为:

  (1)电梯内严禁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外玩耍嬉戏。儿童乘电梯应有成人陪同;

  (3)电梯内禁止粗野动作,轻按所需按钮,不得随意击打按钮、撞击轿箱门;

  (4)单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电梯内上下,以免损坏电梯。

  10、爱惜并正确使用防盗设备,进出大门时请留意防盗门是否锁好,请教育孩子勿玩弄防盗设备,以免造成设备失灵,如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监护人)本人负责。

  11、不可贮存过量易燃物品,以防万一;严禁在住宅区公共地方焚纸钱、纸元宝或燃点香烛,以免发生火灾。

  12、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灭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请各住户督促子女切勿移玩。

  13、切勿在晚上十时至早上七时玩弄乐器及音响器材等,以及搓麻将或其他发生噪音的消遣,以免扰及邻居休息。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与,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均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是在本物业交付使

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召开,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成人),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且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对违反规定的章程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其它规定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AA英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阁层号:

  年月日年月日

篇5:小区业主公约范例(深圳市)

  小区业主公约范例(深圳市)

  【概念解说】

  业主公约是小区业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是为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各业主的利益而制定的。业主公约一般在预售中先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参照政府规定文本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进行修订和补充。小区业主公约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对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应遵守。但开发商自行制定除外。

  【内容格式】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一份《业主公约》起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厦或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2.业主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3.业主的权利;

  4.业主的义务;

  5.物业的维护、维修及管理事项;

  6.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或监督;

  7.费用及交纳约定;

  8.业主的行为准则及违约责任等。

  【范例参考】

  深圳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__区__路。

  2.总占地面积__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平方米,非住宅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平方米,其他__平方米)。

  4.楼宇__栋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栋套.多层楼宇__栋__套;

  5.业主数量: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元。

  (2)物业管理用房__平方米,中:管委会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平方米。

  (3)商业用房__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平方米:人行道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小学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幼儿园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网球场__个,占地面积__平方米;门球场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个,占地面积__平方米。

  其他:

  a、

  b、 :

  c、

  ⑸路灯__盏;庭园灯__盏;其他灯a、__b、__。

  ⑹污水检查井__个;排污管__米;雨水检查井__个,雨水管__米;化粪池__座;明沟__米;暗沟__米。

  ⑺消防水泵头接口__个。

  ⑻停车场__个,总占地面积__平方米,车位__个。

  ⑼综合楼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a、__b、__。

  ⑽室内菜市场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⑾邮电局(所)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⑿影剧院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⒀医院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⒁其他。 :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有__、__、__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__、__、__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__年__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项:

  ⑴

  ⑵

  ⑶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旦人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o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14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会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区所有技票权的己人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

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技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元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

  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理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宽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层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区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前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府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

  司修缮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有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

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深圳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深圳市环境噪音管理暂行规定。

  (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6)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双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

  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场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0.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本体主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二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人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人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签约时间: 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下物业:住宅__栋__房

  商业用户__栋__房(店、铺)

  (深圳市住宅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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