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宝华花园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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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华花园业主公约

  宝华花园业主公约

  为加强宝华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

  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

  (一)环境管理

  1. 建筑装修

  (1)楼宇外貌

  为保持楼宇外貌美观,业主或租户不得装设窗外铁笼、蓬、帐幕、花架或任何广告招牌标志,违反者将予以拆除。衣物不晾于窗外或私家花园里。户外不得堆放。

  (2)违例装修

  禁止在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有不明,请先征询管理处。

  (3)楼宇装修

  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从单位内原来建筑物功能,切勿影响楼宇结构及公共设备,如水喉、电器设备、对讲系统、共用天线等,楼宇外墙及窗户切勿更改。如果因业主装修及空调机安装而导致其它单位或公共设备损坏时,由其负责赔偿。商店如欲安装招牌、蓬帐、换气扇槽或抽风系统于店外或做室内装修,必须先获得管理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业主如欲于其单位内进行装修,在施工前应向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施工单位为其装修工人办理临时出入证。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管理处有关施工装修工程管理规定,缴纳有关施工装修工程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4)装修承造商(由雇用业主监管)

  装修承造商在工程上如有任何疏忽造成楼宇损毁,业主必须负责赔偿损失。承造商不得将建筑材料、设备、垃圾或泥土石头遗留在任何公共地方,否则业主须支付一切清理费用。

  (5)住户铁闸、窗花、空调机

  业主欲安装铁闸必须符合消防法规。任何铁闸开启时如影响走廊、防火通道的阔度或影响邻户及损坏走廊装饰时切勿安装,铁闸、窗花安装由管理处统一规定式样及安装部位。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由管理处指定,不得随意定位。

  (6)公共天线

  各单位已设有公共有线电视线路,为使电视机有最佳的接收效果,在各单位外请勿安装个别天线。未经许可,住户不得任意更改线路。

  (7)业主、装修承造商不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房屋,出现违规、违章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对拒不改正的,管理处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清洁及环境绿化

  管理处负责保持小区内公用地带的清洁及环境绿化,全体业主/住户应给予通力合作。家长应告诫儿童,切勿攀折花木、践踏公共草坪、随意抛掷废弃物或将物件由高处抛下。不可涂污墙壁、公共地方,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各住户请勿在走廊及楼梯通道弃置任何家具或废物,更不能阻塞防火通道。

  3.动物豢养

  请业主/住户不要饲养有伤害性的宠物和有碍环境的家禽。如果业主/住户所饲养的动物妨碍或干扰他人,住户应立即将动物送离小区;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由该动物主人承担一切责任。

  4.噪音

  晚上10点后,请将所有乐器、电视、收音机、音响设备、卡拉OK或游戏机的音量尽量减低,以免扰人宁静及抵触政府法例。

  5.废气、废油

  请不要向住宅区释放有毒或有色的气体和液体,更不要在住宅区内修理漏油的汽车或其他物品。

  6.自行车停放

  各业主/住户使用的非机动车辆统一停放于停车场。单元楼道、等公共地带,任何时候不得停放任何非机动车辆。停放于停车场的车辆均需遵守停车场规定,违例者将

  7.机动车辆停放

  小区为住户准备了较充足的车位。车主使用车场时应遵守管理处及停车场管理规定。全部车位,不论购买或租赁,只可作泊车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商业用途或作储存货物及摆放杂物等。

  车主/司机应将车辆停泊于车位指定界线范围内,车身任何一部分不得伸展于指定界线范围外,违例车辆将按有关规定由管理处管理拖走,而无需事先通知车主/司机。

  任何人不得在小区内道路上学车驾驶。

  管理处及停车场管理人有自行决定的绝对权力,要求或规劝车主移去被认为具有危险性、残破不堪或因失修而有损本区环境的车辆,不论此等车辆是否停泊在自购或出租的车位上。

  8.严禁推销

  住户不得利用公共区域做任何形式的广告推销和商品展示活动,如有类似需求,须经物业公司同意并按照指定地点进行有偿使用。

  (二)安全防范

  1. 对讲机

  如有

客来访,保安员将与住户联系,客人在得到住户允许并在填写好访客登记表后,方可进入小区。所有访客必须依照单元门对讲机提示与所欲探单位通话,住户在清楚识别后,才可按动开关,让客人进入楼宇。

  2.防止罪案

  (1)小心门户,如发现可疑人或事件请立即通知管理处或保安部门。特别提示一楼、二楼和顶楼的业主,离家时请关闭好门窗。

  (2)发现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报警,同时通知管理处保安,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3)管理处对任何损坏公物而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人士,将视情况轻重,送警追究或采取其它适当的法律行为,以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3.防火措施

  (1)切勿使电掣负荷过大,如需增加电力则应向电力局申请或管理处咨询,以免出现不安全事故;

  (2)切勿贮存过量的燃料,火源及石油贮气等应放置在远离炉具的地方;

  (3)切勿在单位内放置任何危险或易燃易爆物品;

  (4)火柴及打火机等应放置在儿童不能攀及的地方。火灾害人害己,必须注意防范。

  (5)教育家人树立安全防火意识,发现险情请及时拨打火警119。

  4.水

  住户外出时必须检查是否将水喉关妥,若因漏水而导致公共设备或其它单位蒙受损失时,该单位的业主须负一切赔偿责任。

  5.电

  各单位配有充足的电灯及插座位。为了安全,请切勿随意增设电线路,引致火警。如公用水电设备发生故障,请立即通知管理处,管理处将及时通知工程人员检查抢修。如属私人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各单元的用电量如需增容,应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申请,经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增容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五、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七、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宝华花园幢单元 楼号

  业主/使用人:

  年月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康桥雅居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康桥雅居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康桥雅居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物业业主总户数102户,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

  物业位置:成都市紫荆南路56号

  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第二条 (订立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程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它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的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修装饰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程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的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次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0、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11、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2、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

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3、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害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和本物业外观地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名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缝、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业主大会)

  本物业业主大会应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它业主应予以相应补偿。

  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第七条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按分担]。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

  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基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成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它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它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证本物业管理的正常的进行;其他业主也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修改补充)

  本物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 (本公约纠纷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建筑面积:㎡;房屋座落:栋

  [座][单元]号

  业主的联系电话:

  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篇3: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和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成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代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有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及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产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权益,依法执行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或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来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理部门。

  7、业主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来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


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承诺书

  致:

  有关"业主公约"

  (一)本人/我等/本公司现完全同意履行遵守与管理处签署的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本。

  (二)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时,于有关转让合约签署之日起七天内将拥有人的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者,并应取得本人/我等/本公司的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者,以确保承让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

  (三)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时在此确认在管理者收到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将由本人/我等/本公司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栋单元和车位号

  购买方签署:(如以公司名义购买,请盖章)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其他:

  所有单位:

  电话:(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O年月日

篇4: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新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义、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本在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利,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临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时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

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手机)

  业主(签章):年月日

篇5: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创造和保持一个舒适、安全、优雅、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AA市的有关部门政策和法律规定,签订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有明显其他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含义:

  1、小区:指座落于AA市河东区凤凰路的"**国际"生活社区。

  2、业主:凡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本小区内的房屋拥有或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依据其他文件、或法律事实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管理公司:是指受发展商AA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AA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单位:指业主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事实依法占有、使用的小区内的房屋。

  5、公共地方:指除业主单位以外,小区围墙以内的所有为业主所设定、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所声明保留之地方。

  6、公共设施:指为小区及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箱,架设及敷设的各专用系统及管线或其他机械、卫生设备。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成为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

  第三条:为实现以上目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全力配合、协作。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1、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单位及租金收益。

  2、业主有权将其名下单位连同上述权利及利益,在合法条件下自由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小区内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以便更充分使用或享用其名下单位。

  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5、对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名下单位时,须遵守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规定。

  2、依照法律及本公约的规定,负责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基金款项。

  3、缴纳其名下单位需应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

  4、业主在出租、出售或准许他人使用房屋时,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新的业主遵守公约或重新签订本公约。

  5、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6、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电、煤气管线,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排烟道、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7、住户单位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写字楼、货物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8、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共用地方及共用设施,不得阻碍毗邻房屋的正常维修。

  9、楼宇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具、货物、架设花架、室外天线或其他物品。

  10、住宅区内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11、不得往楼下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乱扔杂物造成他人损伤需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12、业主有义务教育并带动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约及其他管理规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过错给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业主除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外,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及儿童的活动应参照园区内警示标识系统,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13、遵守管理公司订立的其他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公司的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管理公司的职责

  1、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

  2、维护小区内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使用状态良好。

  3、保持小区内公共地方环境优美、卫生清洁。

  4、负责小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5、负责小区内的安保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配合当地派出所做好治安防范的预防工作。对发生在小区内的刑事及民事案件,物业公司无赔偿之义务,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本公约及管理需要制定小区住户守则及其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2、有权对小区内的车辆进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护、警备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小区内,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各种车辆

实行定点停放。

  3、有权对小区附属的商业服务网点实施管理监督。

  4、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按期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5、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管理收支情况,可适时的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此调整需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市物价部门通过。

  6、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合法规定。

  7、对恶意欠费住户,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或其他有效行动催办缴费。

  四、违约责任

  第八条: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的,应按逾期交纳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滞纳金。

  第九条:业主有其他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对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条:前款所称的违约金以处罚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5元至5000元为限,管理公司可在小区内进行公告,违约金将用于专项建设费用上。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时如违反公约,侵害业主利益的,管理公司除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外,还应负责消除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影响,对造成业主实际财产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外,还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需移送司法机关。

  五、附则

  第十二条:小区竣工后,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住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管理公司依据与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居住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小区内住户手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入住文件是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及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AA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阁层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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