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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园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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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园小区业主公约

  雅园小区业主公约

  1、总则

  为加强甘肃**物业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住户均须自觉遵守,并据此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物业基本情况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房屋面积;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3.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3.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物业使用

  4.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

  4.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4.3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

  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

  4.4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部门,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

  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4.5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不得在午休与晚上八点之后的时间内施工;

  4.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7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4.8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4.9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5、本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5.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5.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5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业主将垃圾袋放到小区集中设置的垃圾桶内,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不准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5.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

  5.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5.9公共场所不准乱搭、乱贴、乱挂,或设立广告牌;

  5.10随意停放车辆;

  5.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5.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宠物再公共场所大小便要及时清理;

  5.13深夜(零点以后)与清晨(早上7点前)在家中播放大音量音乐;

  5.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物业的维修养护

  6.1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装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6.2因维修、养护物业设备确需进入其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6.3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6.4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

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6.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业委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6.6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6.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7.1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7.2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7.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

  7.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7.5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8、注意事项

  8.1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8.2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8.3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__(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公约;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公约;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公约承诺书并送交本小区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处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本人承诺遵守本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对本公约的其他修改。

  承诺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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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西景花园小区业主公约

  西景花园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西景花园物业类型商住楼(小高层电梯公寓)

  物业业主总户数*** 户 总建筑面积(m2)****

  物业座落位置:**市**路西三段*号 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第二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①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 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④ 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⑤ 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业,有权检举、投诉。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与他人建议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0、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

  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翻定或约定分担。

  11、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2、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

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3、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⑷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⑸ 不按规定堆放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畜、宠物等;

  ⑺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⑼ 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⑽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莲、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⑾ 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⑿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⒀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物业业主大会)

  本物业业主大会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应给予相应补偿。

  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第七条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

  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成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其他业主也可根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当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约的修改补充)

  本物业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 (本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m2;

  房屋座落:幢单元号.

  业主的联系电话:

  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篇3:康桥雅居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康桥雅居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第一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康桥雅居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物业业主总户数102户,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

  物业位置:成都市紫荆南路56号

  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第二条 (订立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程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它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的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修装饰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程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的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次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0、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11、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2、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

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3、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害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和本物业外观地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名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缝、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业主大会)

  本物业业主大会应按《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和运作。

  本物业业主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它业主应予以相应补偿。

  涉及修改本公约、修改业主大会章程、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筹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诉讼、分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第七条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

  在本物业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本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遵循《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本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在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业权属份额分担][按分担]。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

  本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以合同形式委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基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成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由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诉讼)

  物业管理诉讼的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诉讼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它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它费用,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的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证本物业管理的正常的进行;其他业主也可依据本公约依法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业主出租、转让和抵押其拥有的物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致使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无法得到及时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收,催收未果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约的修改补充)

  本物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十六条 (本公约纠纷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本物业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物业的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执有及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在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建筑面积:㎡;房屋座落:栋

  [座][单元]号

  业主的联系电话:

  业主的身份证号码:

  业主(签章):

  年月日

篇4: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田园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和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成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代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有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及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产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权益,依法执行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或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来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理部门。

  7、业主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来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


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承诺书

  致:

  有关"业主公约"

  (一)本人/我等/本公司现完全同意履行遵守与管理处签署的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文本。

  (二)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意在转让上述物业时,于有关转让合约签署之日起七天内将拥有人的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者,并应取得本人/我等/本公司的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与管理者,以确保承让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

  (三)本人/我等/本公司亦同时在此确认在管理者收到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将由本人/我等/本公司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栋单元和车位号

  购买方签署:(如以公司名义购买,请盖章)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其他:

  所有单位:

  电话:(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O年月日

篇5: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新园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新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义、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本在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利,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与临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时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

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手机)

  业主(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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