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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住宅小区地下室使用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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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住宅小区地下室使用规约

  zz住宅小区关于地下室使用的规约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一)不得占用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

  (二)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地下室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严禁将卫生间、厨房改在地下室;

  (四)不得存放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和易潮的物品(物品存放应摆放在货架上,物品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0cm);不得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地下室用途,将其改变为居住和经营性用房;

  (七)禁止在地下室饲养宠物;

编辑:www.pmceo.Com

篇2:社区地下室停车场管理使用规定(1)

  社区地下室停车场管理使用规定(一)

  一、机车进入地下室停车场时,应减速慢行,停、看、听,注意灯号及反光镜,确保安全,致发生事故,其责任应自行负责协商处理,如有损坏公物,应负责赔偿。

  二、地下停车场车辆进入须凭证通行,并将停车证贴于车前玻璃右上方,无证车辆及无遥控器者一律禁止入内,如擅自闯入停放者,将以来路不明车辆报警处理。

  三、汽、机、踏车进入地下室时,请减速慢行,时速限制以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为原则。

  四、车位所有权人如将车位转售或租予其他住户,应通知管委会,以便管理。

  五、车位不得转售予非本社区之区分所有权人或转租非本社区之住户,违反者应对其他共有人(区分所有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管委会有权禁止其车辆进入。

  六、停放车辆应遵照管委会制定之车位停车,不得随意乱停车或占用他人停车位。

  七、汽车停车位一格(位)只能停放一辆汽车,且不可堆放杂物,如因而发生意外(火警等),车(物)主除应负法律责任外,须负一切损害完全赔偿责任。该车位之区分所有权人得将其机、踏车置于其车位停车格内,并摆放整齐、美观。

  八、机车一律停放于机车停车格内并摆放整齐。机车停车格采事先登记分区抽签方式分配。抽签方式如下:

  1.A、B、C、D四栋之区分所有权人分区抽签,每年抽签一次。

  2.各分区登记之人数超出该分区之停车格总数时,以一户一停车格为原则。

  3.各分区登记之人数低于该分区之停车格总数时,空余停车格得开放予其他分区未抽得停车格之登记人抽签分配使用。

  4.抽签分配后如仍有空余停车格,得提供当年度有新增需求之之住户登记后抽签分配使用。

  九、各分区于B1设置之脚踏车专区,仅供脚踏车停放,不得停放机车或堆放杂物,脚踏车应依指定位置排放整齐,不得任意停放。

  十、积欠管理费三期以上者,禁止该户车辆进入停车场。

  十一、地下室停车场仅限停车用途(紧急避难不在此限),禁止变更为其他用途使用,违者管委会得将其移至他处,并不负保管责任。

  十二、占用他人车位或违规停车者:

  第一次开违规单,第二次上锁罚款一仟元,罚金存入管理基金。拍照存证保留侵占追诉权。

  十三、严禁于停车场内清洗车辆,以免积水孳生蚊虫,影响环境卫生。

  十四、车辆有故障且有可能发生危害意外,为确保住户及大楼安全,管委会得立即处置,将车移往他处,住户不得异议。

  十五、每一车位每月缴交100元,此固定费用须与管理费一起缴纳,不得拒缴。

  十六、停车通行证及遥控器,不得转售(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向管委会报备销号,可自费再制一支遥控器,确保社区安全。

  十七、以上各项规定,请停放住户须遵守,如违反规定,管委会有权即停止该车进入停车场,并将车道遥控器注销或上锁管制,不得议异。

  十八、以上各条款修改时,须全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决议通过,始得认定修改。

  十九、本办法由管委会决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篇3: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

  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学校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确实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z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使用情况,签订《北京z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概况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规划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现实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管理责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责任内容和要求

  1.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学校有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2.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责任。

  3.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应急预案体系,应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4.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防火、治安、防汛、卫生等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装框上墙。

  5.管理责任单位应与使用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

  6.管理责任单位应确保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完好,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7.管理责任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安全自查工作,对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8. 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人防办(盖章):管理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4:某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www.pmceo.com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中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八)、(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 中央国

  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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