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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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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9)

  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九)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

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坏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适当催缴措施。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所欠费用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物业名称:号楼单元房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承诺书

  为维护本园区的管理,本人已阅读过《业主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购房人姓名/名称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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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重庆Z“乡都一号”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有利于“乡都一号”所有物业的维修保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根据有关“乡都一号”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乡都一号”物业的购买方协议向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购买“乡都一号”物业,成为本社区的业主,并同意“乡都一号”由发展商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同意必须遵守本规约。

  本规约的所有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使用人、

  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本规约明确列出当事人各方的彼此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规约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有以下含义:

  (1)“物业”是指位于重庆市西彭北彭路天醉园度假村旁的“乡都一号”之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发展商保留区域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2)“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乡都一号”的物业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共有)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被转让人(包括但不仅限于变卖、赠予及互换等)。

  (3)“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4)“共用部位”指在“乡都一号”所属范围内,容许超过一个以上的物业单元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入口、各单元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走廊、中庭花园、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通道、地面临时停车位以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的共用的其它或其它规划为共用的场所。共用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在“乡都一号”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单位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邮政信箱等其他功能上为社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用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6)“发展商保留区域”是指社区内由发展商界定划出,发展商仍未出售的非共用场所和非共用设施。未经发展商许可,任何其他业主不得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经发展商重新界定并通知其他业主,可转它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

  1.2如有关物业单位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的,该等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业主权利

  2.1发展商保留区域为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发展商有权开放发展商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供社区的所有人及其他发展商认可的人仕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发展商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发展商全权另行拟定。

  2.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发展商所有:

  发展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享有的使用权和广告位收益权,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3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接收到物业的同时,业主就在其物业内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社区内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

  2.4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仕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用场所,并使用共用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当使用。

  2.5业主享有水、电、气通行于其物业内部、上下水管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

  2.6业主享有其物业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的权利以及其物业从周围其他物业获得掩蔽的权利。

  2.7发展商享有以下额外权利:

  (1)发展商对社区享有命名权,有权在任何时间经向业主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后变更社区的名称而无需为此对任何业主作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

  (2)有权在社区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作。

  (3)有权对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

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

  (4)有权将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指定或更改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供业主共同使用,而业主须分担其维修保养费用。

  (5)有权聘任物业管理公司成为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唯须按本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授权范围、聘任条件由发展商与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

  (6)为了更妥善地管理社区,发展商有权就本规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或其他事项制定补充规约,发展商有权要求或通过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签订补充规约,补充规约与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业主义务

  3.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单位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责任在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前确定业主已付清所有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否则,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后,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义务清偿前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行的相应条款而使相关权利,而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该受让方业主或承租方负责予以赔偿。

  3.2业主须依本规约第四条的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服务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3.3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

  3.4业主须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以使其物业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

  3.5除按本规约规定发展商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保证其物业单位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

  (1)变动、改变其物业单位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2)在共享场所、共享设施、发展商保留区域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或其他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全额赔偿;

  (4)在其物业单位内外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在社区范围内燃放爆竹、烟花;

  (5)占用、损坏、污染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或在共享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使用;

  (6)在其物业单位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用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物业用户或有骚扰之嫌;

  (7)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等)或拒绝按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

  (8)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厨房、卫生间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

  (9)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0)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燃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11)在预留位置外安装空调机、抽风扇等;或以空调机、抽风机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

  (12)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物业单位用作与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规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如将住宅单位改作办公、货仓或其他商务用途);

  (13)改变、改造其物业单位的外表、外墙,包括(但不限于)在窗外、阳台或天台加设围栏、卫星电视设备、外墙晾衣架等,或将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外墙;

  (14)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其物业单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

  (15)在其物业单位外、单元门厅、楼梯、信道或其他共享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严禁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16)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享设施和共享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单位的信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

  (17)在其物业单位的外部或共享场所悬挂或晾晒任何衣物,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除外;

  (18)未经许可,在其社区单位内饲养猫、狗、雀鸟等宠物及猪、兔、鸡等家禽;

  (19)在其物业单位外面或共享场所自行或容许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

  (20)在其物业单位内或共享场所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卫星天线等;

  (21)在共享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驳线管盗用电、水或气;

  (22)在其物业内或共享场地面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3)在共享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吸烟、吐痰、张贴任何标语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坏共享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墙,在升降机内人数超载及使用客用升降机载运货物;

  (24)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的管理和对社区提供的维修;

  (25)在社区的共享场所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聚会,但事先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许可的除外;

  (26)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但事先获得发展商书面许可的除外;

  (27)封锁通往楼顶的入口和通道。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排除封锁上述部位的障碍,实施前述封锁行为的业主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8)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业主及任何其他人使用共享场所及升降机时应共同保护,保持清洁,否则一切损坏概由责成之业主或责任方赔偿。

  3.7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及食物渣滓(需用垃圾袋袋装)。

  3.8业主应遵守并履行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时颁布的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社区的规约、条例、停车库管理规定、会所使用规

定等规章制度。

  3.9业主可自费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但须遵守下列条款: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条件,不得损及社区的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其物业单位内部及社区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等;

  (2)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施工;

  (3)业主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场所,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

  (4)保持共享场所清洁和物业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放置在发展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所指定的地方统一处理;

  (5)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物业单位内部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救补,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自行承担,与发展商及物业服务企业无涉;

  (6)业主需为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7)业主需依照政府有关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及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空调安装管理规定选择适当的空调机型号,并规范空调室外机安装工作。

  (8)共享区域内的电话线路及插座,公共天线线路及插座,原始设计的水电管道及供电线路、插座不得因物业的内部装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闭;

  3.10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其书面同意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制定之装修管理制度,并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交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别墅人民5000.00元/户,小高层(高层)人民币2000.00元/户。装修完毕,经验收物业主体结构和共享设备、设施未受损坏并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装修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各管理规定和管理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3.11暴风雨来临之前,业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玻璃发生破损,以免引起危险。

  3.12业主应对由于其本身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社区的损失负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3.13如长期离开其物业单位,其单位之业主应将其常用通讯地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向其送达与其有关的通知、函件等,有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3.14业主应保持其物业及其内部各项附属设备,包括电器、卫生设备、门窗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避免上述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保证其物业内部无任何虫害。

  3.15业主应保证经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进入、使用其物业单位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担本规约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和责任。如因业主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进入、使用其物业单位的人之恶意行为或疏忽行为引致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仕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责任人负责赔偿,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该责任人进入本物业的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6业主需提供业主本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及相关数据予物业服务企业,以配合社区的管理工作。

  3.17一切有关物业单位内的通水、通电、通气、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设备、设施服务,一概由业主自行向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开通、接驳,并自行承担相关报装及因使用所引至费用。

  3.18在本规约的有效期内,业主愿意及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社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负责和承担其一切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发展商无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所引至的后果向业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偿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服务费用

  4.1业主须就其物业单位、共享地方及设备设施的管理服务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有效测绘报告为准)进行计算,包括:

  (1)社区用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业主物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费)、与社区相关的所有公共税费;

  (2)共用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他能源开支、共享排污费;

  (3)共享场所、共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资本性维修未计在内)、污水处理、卫生清洁、照明、环保、绿化等费用;

  (4)共用场所、共用设备的管理营运费、押金(如有);

  (5)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及其他职工的薪酬、福利及遣散费;

  (6)社区之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及搬运费(建筑垃圾除外)、清洁打扫工具材料费;

  (7)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及共用场所、共用设施的保险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费、通讯、邮寄、联络、文具、复印、物品、物料等各经常性项目的开销;

  (10)环境绿化;

  (11)秩序维护服务;

  (12)因应当地政府要求增加的特别装置(包括彩旗、标语、海报、告示牌及其他性质的临时的、永久的对象)而产生的安装、动作、保养、维修、拆除、清洁费用或赞助费用;

  (13)按本规约条文征收的其它合理费用;

  (14)其它未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本规约内详列而属于社区整体利益、义务或责任的任何直接和相关费用。

  4.2如业主向发展商购买停车位产权的,须就其所购买的停车位向物业服务企业

交付停车位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及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4.3业主就其物业的服务应按“乡都一号”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应于物业单位交付之日起每一个月的首日或之前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发展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约定本社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含公共能耗)为:

  (1)别墅:按物业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元/㎡.月;

  (2)小高层(高层):按物业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元/㎡.月;

  4.4业主应在与发展商所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首次交纳须预付首三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后于每一个月的首日或之前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5如业主将其物业单位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应按本规约第三条第3.1款的规定办理,在物业服务企业按该条款接到书面通知后,预付服务费尚欠部分(如有)将自动转至该购买方或受让方名下。在任何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均无义务或责任退还预付服务费。

  4.6业主除须支付上述服务费,还须按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在三十日内支付应分摊的费用:

  (1)小区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增购、大修或增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增购、大修或增建相关的保险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时的差额;

  (2)公共能耗费用(按实分摊);

  (3)按本规约规定的由业主支付的其他分摊费用。

  4.7业主根据本规约应付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应汇入物业服务企业的银行账户或按物业服务企业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

  4.8业主如未能按本规约规定的期限支付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额外支付欠款总额的利息,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复息计算,计算期为直至该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清缴全部欠费之日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因追讨该欠费业主所欠费用时可同时向该欠费业主收取手续费,其金额按实际所花的时间及工作量而定,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一佰元。

  4.9物业单位一经交付,即使业主并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有关业主已享受其购置物业单位的一切法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卖买、转让及使用等),故此必须按照本规约的条款和条件定期交纳各项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职责

  5.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规约的规定有充分的权利行使其对社区的管理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之各项行为和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具体情况由业主支付,或算入管理总开支内:

  (1)管理维持社区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共用水电气、环保、绿化、照明和其他关系社区全体业主的事情;

  (2)作出社区管理公共开支和费用的全年预算和合理确定个别业主应负责和支付的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有关业主作出追讨;

  (3)社区内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向保险企业适当投保、投保险别、保额及保期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所得的任何保险赔偿金将用于修复受保险事故损害的供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但不足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分摊支付;

  (4)安排清除社区污水、污物及垃圾;

  (5)打扫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6)维护修理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可酌情决定替换零件及其他必要的物品,保持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可酌情决定对共用设施进行增购、大修或增建,所需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支付;

  (7)代表全体业主订约聘请、雇用及解聘审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专业顾问、承造商、工人、秩序维护员及管理所需的人员;

  (8)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使用的行为;

  (9)在社区公告栏上公布违反本规约、社区管理条例的业主名单;

  (10)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任何业主违反法律或本规约规定在物业内外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的建筑物、设施、广告、招牌、障碍物、天线、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铁笼、围栏、卫星天线、装置、托架或其他物品,并向该业主追讨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和费用;

  (11)维护通道,停车场所秩序,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控制社区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或扣留所有违反规定的车辆,并向该等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及扣留费用;

  (12)制订、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维修社区所必要的条例、细则、规约等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提醒、督促(需要时通过采取法律行动)业主遵守该等条例、细则、规约等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

  (13)经发展商批准同意,有权制定和修改会所的使用和管理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会员及非业主会员的会籍、会费、使用人仕资格,开放时间等,有权指定会所的经营者并决定会所的经营方案;

  (14)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业主或任何其他人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损坏任何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依据本规约所既定的规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业主或有关责任人仕承担;

  (15)在合理和不蓄意造成对业主不必要滋扰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及逗留在社区任何部分(包括业主物业及任何个别业主独用的部分)进行检查、维修、搬迁、清洁、粉刷或装饰,确保社区结构、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完整及运作良好,惟在紧急情况下可酌情另作处理,包括可于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煤气发生漏气、房屋报警系统发生警报等)下强行进入业主物业,而不需对业主承担任何责任;

  (16)代表全部或部分业主就与社区整体或共用场所、共用设施相关的事项与政府各单位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洽商、交涉或提起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合约,有权责成业主遵守关于上述交涉而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可酌情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和议定有关支出费用;

  (17)根据社区安全的需要有权在社区内建立合理的分隔围墙、安排独立进出口,以利于社区综合管理;

  (18)依本规约规定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及其它款项;

  (19)支付一切为实施执行本规约规定所引致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20)如任何业主未按本规约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有关的服务费或其它任何应付款项,或者任何业主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10天内仍未予令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地纠正,物业服务企业除根据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有关权利以外,还可以(但非必须)禁止违约业主使用共用设施及共用场所,更可(但非必须)暂停履行物业服务企业所

应尽义务,直至该业主付清应付的服务费连同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3‰计算的愈期滞纳金及因追讨所欠费用而发生的支出并且将违约、违法事件予以令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地纠正为止,并有权针对有关违约或违法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该业主承担而物业服务企业无须负责;

  (21)责成业主将其各自所拥有物业保持在良好状态,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补救因为业主的过失而出现的不良状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业主或有关责任人仕承担;

  (22)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起、抗辩或进行任何涉及社区管理的法律及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物业服务企业败诉则由服务费用中支出;

  (23)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

  (24)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据本规约规定行使其各项权利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对业主有约束力;

  (25)办理与社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26)解释本规约各条款的内容和应用。

  5.2如非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的情况下而出现物业服务企业人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社区内任何设备的正常运作中断或水、电、气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可能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本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缴付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5.3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上述规定的权利及本规约所赋予的其它管理权利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另行聘请承包商代为完成其中的任何专项服务工作,但不得将本社区的整体管理责任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所需费用拨入管理成本。

  5.4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规定而作出的任何有关行为、措施、事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之上述行为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或不忠诚或故意疏忽,物业服务企业无需就其上述行为或疏忽向业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偿负责。

  第六条损害赔偿

  因任何业主未按本规约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予以纠正或根据本规约规定采取必要的行为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救,由此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均由该业主负责支付或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覆行本规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规约的理由。

  第八条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本规约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规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部分行使该项权利,亦将不应排除行使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权利。如果在任何时候本规约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根据适用法律是或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这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该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适用法律本规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九条补救

  本规约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补救方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在发生业主违约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或部分或全部采用本规约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直至其权益或损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补偿为止。

  第十条通知

  当事人各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都应是书面的;所有的单据、催付单及通知函件,凡直接送至物业所在地址或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若使用普通邮件或挂号邮件寄送的,投递后次日即视为送达。在社区公共场所张贴的通知、单据及催付单,在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免责

  除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故意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毋须向其在执行职责时所引起或导致业主和其他任何人仕的一切不便、损失负责。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约的一切条款和条件,对业主、物业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及物业的使用人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法律

  14.1本规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与本规约有关内容相抵触时,应以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为准。凡因执行本规约所发生的,或与本规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规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规约其他条文和内容应继续遵守和履行。

  14.2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给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发展商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的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5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的,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发展商和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更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第十四条其他

  15.1本规约经第一位物业单位买受人签字后即生效,本规约生效后即对社区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结束力。

  15.2本规约经全体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合法的程序制订业主规约,业主规约正式生效之日起,本规约自动作废。

  承诺书

  致: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为重庆“乡都一号”社区别墅/高层______栋______号(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及明白重庆“乡都一号”社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以下简称“临时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仕履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

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篇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

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 (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篇4: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塞纳河畔

  座落位置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二路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积 :147147.7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区域内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车场

  (二)会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 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业管理企物业的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二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 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 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五)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六)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物业的义务

  (一) 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二)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文章 >  (三)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管理企业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件。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行为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 违反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办理合法手续,并到管理处备案;

  (二) 有人监管;

  (三) 按时接种疫苗,保持清洁卫生;

  (四) 不影响他人;

文章

  (五) 不饲养大型宠物。

  第七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三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门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合同规定对塞纳河畔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三) 聘请专营公司从事专项服务;

  (四) 按合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收费用并支付费用;

  (五) 实行多种经营,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欠费业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单,收取滞纳金,诉诸法律等进行欠费催缴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东莞市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文章

篇5:住宅园区临时管理规约范本(3)

  住宅园区临时管理规约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

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制定的“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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