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范例14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
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从一个业主角度解读《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从一个业主的角度解读《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文/舒可心
房产销售和物业管理过程是从发展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开始的,那个时候可能一套房子还没卖出,但是,他们必须为物业的将来做好基础工作——建立秩序,这也是法律对发展商的要求。我国经济改革还在进程中,发展商只重视销售而漠视物业管理活动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这种状况对社会造成的结果往往发生在楼宇交付之后,最终导致业主购买的财产价值大打折扣,甚至导致社会问题。面对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甚至众多的买房人都不重视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从服务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各方利益的目的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制定了与《物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示范文本,近日出台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作为一位业主,笔者认为,这个示范文本对建立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都知道《业主公约》如果制定不当,必将导致物业管理的无序和社区的混乱。而《业主临时公约》又是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前的版本,起到社区“临时宪法”的作用。因此,指导、监督发展商认真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稳定、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成了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正是通过这个示范文本,既是帮助发展商也是监督发展商为将来的物业管理活动建立起一个法制体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生活的安定和财产的价值,当然,《业主临时公约》可以在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修改成为《业主公约》。
笔者对这个示范文本逐章细读,颇有感触。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这两部分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是“约束”业主行为的条款,似乎和“保护业主利益”背道而驰。但是,我们必须了解:城市中的楼宇,不再是某个小业主自己独立的财产,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对单个业主行为的约束,恰恰是为了对全体业主利益的维护;对单个业主行为的限制,恰恰是为了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了解:这些限制,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也是对其他业主的,是和业主的权利对等的。业主共同利益的保障,是在全体业主都受到一些限制(特别是对公共财产的处分权利的严格限制),并通过良好的物业管理工作实现的。
第五章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业主违约行为的职责和权利。很多业主一直有此疑问:“我们买了房子,交了物业服务费,难道还让我们自己和不良现象作斗争吗?”示范文本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天生具有“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义务的,这些都需要用合同的方式和全体业主之间的互相约定来赋予。而业主对其他业主违反公约行为的监督权利,更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法定的,只不过在《业主临时公约》中认可同时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该权利而已。示范文本还对物业管理企业随意处分业主共同(隐性)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提示和限制。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六章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八章都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这里面有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所提及的“违约责任”,是指所有购买了本物业的全体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是业主之间的问题,和发展商(发展商作为业主除外)、物业管理企业无关。只是由全体《业主临时公约》签署人(即买房人)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权利的情形下,企业才可以采取行动。
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所提及的“违约责任”,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发展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房屋所有者(业主)和使用人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当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发展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署的,无权涉及到第三方(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权利义务。此部分如果没有经第三方认可,可视为无效条款。这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不足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在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
篇3:顾问项目业主公约
顾问项目业主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通过,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中午时至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n
bsp;;(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四)。
第二十四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公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附图
附件2: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六)通讯地址: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电话: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承诺书
本业主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物业)业主公约》,现承诺遵守本公约。
业主:(签章)
楼座房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4: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__________(项目名称)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不将所购住宅物业用作办公、营业、展览、仓储等经营性用途。
4、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除非为公共利益而设置者外。对公共天面的非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应征得其它相邻业主的同意。一切放置在公共场所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管理人有权清理而无须事先通知。
5、不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6、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9、不得在小区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得晾晒、煎熬恶臭或剌激性气味的物质或排放烟尘。
10、从楼上向外抛弃物品是严重违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物业管理人有权劝告、制止;
11、小区内不得张贴大字报、标语,除非公益性活动,不得使用扩音器材。
12、小区内不得饲养足以令他人恐慌的动物。饲养宠物者应加以有效约束,如对相邻人的安全或宁静造成威胁或干扰,饲养人应将该宠物移出小区。
13、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4、业主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应一同遵守本(临时)公约。
15、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A、根据本(临时)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
D、。
16、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本临时公约的附件,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17、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本(临时)公约修订的权力在业主大会。
附件:
《装修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
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篇5:X别墅小区业主公约
某别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负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就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回,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必须:
(1)各写字楼物业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写字楼办公用途;
(2)各住宅楼物业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居住用途;
(3)各商场店铺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商业性店铺用;
(4)停车场/停车位的用户,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停放车辆用途。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停车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0、在出租所拥物业时,需到管理处登记,退租时书面通知管理处。
11、严禁从空中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须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12、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素养、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放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公章。
5、业主大会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利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业主公约义务条款中1、3、4、5、7、9、10、11、12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若本公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5、任何需要专函送达本物业业主的通知,凡注明地址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使用普通邮寄式挂号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达有关业主。所有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选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处。
6、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7、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五、管理费、有偿服务、代收费用表(见7.3.7)
六、《业主公约》签约页
本人愿意遵守《业主公约》中各条款,同意签定此公约。本人拥有的物业一旦转让,将负责向新业主移交此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