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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Z佳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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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Z佳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PROPERTY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厦22D。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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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山市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山市***物业管理公司是从事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的服务性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山市物业管理企业协会。

  第三条 本公司宗旨:以服务、便民、微利为目的,以公共服务、专项服务、特约服务为特色、管理与服务并举,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业主至上,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为业主提供完善的、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企业名称、驻地及经济性质

  第四条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所在地设在中山市**区(镇)**路(管理区)内,定名为中山市****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隶属于***领导,为**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注册资金和来源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固定资金为**万元,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为***。

  第四章 经营管理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经营管理范围(略)。

  第八条 本公司对住宅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其他项目的服务,采取有偿服务的经营方式。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名,下设......。

  第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的职能:(略)

  第六章 法人代表的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理为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其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或聘任,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法人代表依法行使如下权利:

  1、有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

  2、有对下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权;

  3、有权调动、招聘、辞退本企业职工,依法合理实施奖惩;

  4、有权调动企业内部资金,安排劳动工资计划,决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福利标准;

  5、对外代表本公司行使法人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各种财务制度,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资产负债计划,搞好公司财物管理,为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篇3: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章程三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篇4: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增资扩股,由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大厦、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共同出资,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甲28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租赁房屋);停车场;装饰装修;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销售;食品;百货;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通讯器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木材;钢材;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照相器材;箱包鞋帽;化工产品;家具;劳保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酒;饮料;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食用油;烟;蔬菜;音像制品;食品加工;体育健身(经营项目以工商局核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增资为500万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中华人民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货币 300

  华融大厦 货币 100

  北京人银科工 货币 100

  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其他业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其他业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期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的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nbs p;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0、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报告。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视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视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结构重组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华融大厦

  (签章) (签章)

  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篇5: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二

  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____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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