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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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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z省物业商会。

  英文名称:z Prope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 写:HPMA

  第二条 本会是z省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z省工商联、z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z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z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

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www.pmceo.com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任职期间,若发生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由理事会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报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z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z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z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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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Z佳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PROPERTY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厦22D。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篇3:中山市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山市***物业管理公司是从事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的服务性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山市物业管理企业协会。

  第三条 本公司宗旨:以服务、便民、微利为目的,以公共服务、专项服务、特约服务为特色、管理与服务并举,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业主至上,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为业主提供完善的、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企业名称、驻地及经济性质

  第四条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所在地设在中山市**区(镇)**路(管理区)内,定名为中山市****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隶属于***领导,为**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注册资金和来源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固定资金为**万元,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为***。

  第四章 经营管理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公司经营管理范围(略)。

  第八条 本公司对住宅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其他项目的服务,采取有偿服务的经营方式。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名,下设......。

  第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的职能:(略)

  第六章 法人代表的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理为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其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或聘任,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法人代表依法行使如下权利:

  1、有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

  2、有对下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权;

  3、有权调动、招聘、辞退本企业职工,依法合理实施奖惩;

  4、有权调动企业内部资金,安排劳动工资计划,决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福利标准;

  5、对外代表本公司行使法人权利。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各种财务制度,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资产负债计划,搞好公司财物管理,为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篇4: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章程三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篇5: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增资扩股,由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大厦、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共同出资,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甲28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租赁房屋);停车场;装饰装修;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销售;食品;百货;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通讯器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木材;钢材;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照相器材;箱包鞋帽;化工产品;家具;劳保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酒;饮料;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食用油;烟;蔬菜;音像制品;食品加工;体育健身(经营项目以工商局核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增资为500万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中华人民银行

  机关服务中心 货币 300

  华融大厦 货币 100

  北京人银科工 货币 100

  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其他业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其他业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期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的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nbs p;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0、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报告。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视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视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结构重组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华融大厦

  (签章) (签章)

  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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