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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物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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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物业联盟章程

  金钥匙物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GOLDENKEYPOPERTIESALLIANCE

  中文名为:金钥匙物业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在中国物业服务中推广金钥匙品牌,理念、标准及极致服务体验,以金钥匙服务品牌为纽带,通过品牌加盟的形式,帮助各加入联盟的企业建立统一的金钥匙服务品牌形象,以求保持长期的服务品质提升和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运作方式是:在尊重和维护各成员单位现有的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前提下,以"金钥匙物业联盟"为统一品牌,并通过将各成员单位联合起来。使用联盟统一的品牌、服务标准、人力资源、网络预订等服务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服务网络优势。

  第二章 成员资格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企业成员必须达到4项:

  1、获得国家一级服务资质的合法注册经营物业公司

  2、所管理的物业是豪华别墅、高档公寓、甲级写字楼等;

  3、楼盘销售单价或物业收费在当地为最高水平之列;

  4、有24小时委托代办服务和CONCIERGE服务中心柜台;

  5、承认本章程的宗旨、自愿履行本章程的义务,执行本联盟的服务标准。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程序是:申请企业向联盟总部提出申请,由联盟总部委派检查官或授权代表进行考察、审核。经总部审核、批准并履行有关品牌使用手续后,即可成为正式成员。物业相关企业资格则需要由检查官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总部通过。

  第六条 联盟实行成员资格年度审核制,每年定期由联盟检查官或授权代表依据联盟检查标准,通过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成员资格进行检查,对一般违背本联盟条件的单位予以批评,并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对严重不符合本联盟条件的成员,将终止其成员资格并在联盟中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成员权利

  1、可参加国际金钥匙组织中国区会员资格培训班

  2、可申请国际金钥匙组织中国区会员

  3、可参加国际金钥匙组织中国区年会

  4、可参加物业联盟年会并参与推动物业联盟发展的活动。

  5、可参加物业联盟举办的各专项活动,享有物业联盟成员的利益;

  6、可正确有效地使用联盟制定的统一品牌标识等知识产权;

  7、可分享联盟提供的信息、网络、服务、技术、人才等项内容的帮助;

  8、各成员单位享有退出本联盟的权利,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前6个月向联盟总部提出申请,联盟总部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正式答复。

  第八条 成员义务

  1、遵循联盟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实施联盟各项服务标准,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联盟品牌使用费;

  3、联盟内任何成员无权超范围使用或向其他非联盟成员出让和使用联盟品牌标识等知识产权;

  4、自觉维护金钥匙物业联盟品牌形象和联盟声誉;

  5、向联盟总部及时完整地提供成员单位的最新信息;

  6、积极参加物业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联盟年会

  第九条 联盟总部将于每年召开一次物业联盟年会。

  第十条 联盟年会由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出席

  第五章 任务和方向

  第十一条 发挥"金钥匙物业联盟"品牌的影响力,利用联盟整体资源优势,将本联盟建设成为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物业服务联合体,参与国际服务业交流与市场竞争。

  第十二条 树立物业联盟整体形象,坚持品牌、网络、人才、市场、服务五大发展战略,积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渠道,共谋发展。

  第十三条推动联盟成员之间横向联合与协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交流、服务交流、产品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坚持一流服务水准,不断完善本联盟统一的服务标准。促进各成员单位经营管理及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五条 联盟将对各成员单位的金钥匙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根据联盟服务标准,督促存在问题的成员单位限期整改,以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形象。

  第六章 联盟品牌使用费

  第十六条 联盟将收取一定的品牌使用费。标准为首年一次性人民币八万元(¥80000元),第2年人民币3万元(¥30000元)。联盟成员须于正式签署加入合同后的10日内将品牌使用费汇入联盟总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单位一年不缴纳品牌使用费、将中止其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单位如有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其它成员利益的行为,经通告三次不予改正者,联盟总部有权中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被中止联盟成员资格或自动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继续享受联盟成员权利,否则联盟总部将保留追究其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于20**年6月7日经世界金钥匙酒店联盟总部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试行。

  本《章程》解释权归世界金钥匙酒店联盟中国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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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金钥匙物业联盟评审程序和方法

  金钥匙物业联盟评审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程序

  1、凡申请加入金钥匙物业联盟的公司必须认真填写《金钥匙物业联盟加盟申请表》(中英文)一式两份及附件,附件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书复印件;

  3)物业管理及服务标准

  2、凡接受评审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承诺负责为联盟总部工作人员评审工作提供往返交通费用和食宿及一切工作便利条件。

  二、检查程序

  1、联盟总部收到《加盟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后,须在15日内以函、电等方式通知准加盟公司准备接受评审的日期。

  2、联盟总部将委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总部工作人员对申请加盟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

  3、总部严格按照《金钥匙物业联盟统一服务检查标准》所列项目执行评审。

  4、金钥匙物业联盟加盟评审硬件标准,严格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5、加盟评审范围以《金钥匙物业联盟统一服务检查标准》内所设项目382项为标准,采用打分的方法,即:《标准》中所列每项以1分计算,累计达到联盟服务检查标准的200分视为及格、300分视为良好。检查结束后,由联盟工作人员写出对该加盟项目的服务评审报告,同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并请申请加盟的公司按此意见进行整改。

  三、审批程序

  1、所有申请加盟评审报告须汇总至联盟总部,联盟总部收到评审报告后,决定是否批准,对批准加盟的项目,总部须在15日内派员赴该项目履行一系列有关正式加盟手续文件。

  2、联盟总部工作人员评审加盟的企业要严格遵守联盟总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以权谋私的行为,如经发现,总部将停止其工作并将取消其检查资格。

  3、上述工作程序完成后,加盟评审程序即告完成,该项目即正式成为金钥匙物业联盟之成员。并由该成员与联盟总部商定决定为其授旗授徽等仪式的日期、地点及参加人员等。

  4、联盟总部工作人员到申请加盟的项目进行评审工作,须出示联盟总部聘书原件或联盟总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5、加盟企业评审工作每一年进行一次,联盟总部也可酌情进行调整每年评审次数。

  四、复审程序

  联盟总部对各加盟企业于每年度将委派总部工作人员按照《统一检查标准》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进行复审工作,对复审的结果及意见总部将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告知该加盟企业。

篇3: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出资设立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ZZ市火车南站开发区AA嘉园小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左爱梅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2日

篇4: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z省物业商会。

  英文名称:z Prope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 写:HPMA

  第二条 本会是z省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z省工商联、z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z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z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

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www.pmceo.com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任职期间,若发生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由理事会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报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z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z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z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篇5:深圳Z佳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有关规定,中国深圳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年3月2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深圳Z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PROPERTY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厦22D。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深圳市Z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深圳市南园路上步大厦22楼C-G。
法定代表的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乙方:**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室。
法定代表姓名:Z佳,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公司是经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局规定和有关条例、契约,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对其所有资产有权自主地支配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业务,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为:计划投资人民币7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合资方各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其中:
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等价的外币投入),占公司注册资本40%,其中:
现金:人民币200万(以等价的外币出资)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管理局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双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
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管理局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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