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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小区管理规约空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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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小区管理规约空白范本

  EE小区管理规约空白范本

  宗旨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公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_2_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缴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______(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____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

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____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第_________(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________(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________(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______时至次日上午______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______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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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 ;

  坐落位置 东信大道1222号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 230000平方米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湾 ;

  南至 **区 ;

  西至 **大道 ;

  北至 **路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

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活动;饲养各种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外出遛、放宠物须用绳索牵制,不得放手;宠物的便溺需业主自行及时处理。

  12、 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等事项,如有执意行为者,相关业主有权约请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也可报警。

  14、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小区及公共建筑内不得开设餐饮、洗衣及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如有需要须征得相关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后,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报批;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关于小区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鉴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给小区带来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过度占用小区公共资源,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1)小区住宅群租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有偿使用,或将一套住宅分别出租给非同一个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偿使用行为。

  2)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小区内利用住宅开设网店、商品配送、速递、传销、信息服务等,以及其他涉及仓储、流动人员、流动车辆进出的经营性活动。

  3)本小区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包括业主直接从事和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诉之行为的,该住宅业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4)经业主委员会授权,针对小区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小区内进行普查,并可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查证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该住宅的业主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并在小区内公布告知全体业主。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该群租住宅业主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诉讼。

  5)因在小区内进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引发的水、气泄露、火灾、盗抢和刑事案件并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以及小区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以及因前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施救和处置发生的全部费用,概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对该住宅业主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不听规劝,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小区安全、清洁。

  5、服务热情、耐心、细心。

  6、业主投诉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

  7、有责任保证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8、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反映问题应通过邮件、信件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反馈和处理

,不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个人生活和隐私。

  本管理规约和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篇3: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

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筹备小组

篇4:z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zz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维护__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装饰垃圾堆放损坏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应承担负责修复的费用。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50251967。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因停放造成绿地、道路、地下管道等共有设施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宠物饲养:遵守上海市犬类(宠物)管理条例

  (三)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四)遵守<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停车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年_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5: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 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城市广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 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 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 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 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

  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年3月 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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