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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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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

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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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年月日

篇3: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初案)

     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初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家具城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名称:**家具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号 ;

  建筑面积: 13800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 一楼至四楼: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一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场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三条 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商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四条 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行职责时,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 有权提出制度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六条 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有权对商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场内各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九条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 业主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在经营中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及其相关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业主出租转让商铺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约定。

  第十二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商铺,应事先告知业委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货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禁止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禁止拉拽顾客,骂人、打架、斗殴、诋毁、传播、诽谤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业委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本公约自首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应

  

  当报物业所在地区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本规约已由业主代表审阅通过)

  为加强港城名邸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管道井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五、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并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以免噪音扰民。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十、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等。

  2、小区内(含地下车库)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3、爱护公共环境,不践踏、损坏小区内绿地和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不能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玻璃、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等。

  7、不饲养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禁止的活动。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应遵守《江阴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十九、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满意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二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一、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规约自20**年10月8日起实施。

  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

  20**年10月8日

篇5: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E嘉园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财经学院东路

  南至 东升园公寓北墙

  西至 中关村街道科馨社区

  北至成府路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2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无充足理由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12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1)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 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2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1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每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 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

  (十)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抱起宠物,并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十一)不得向窗外扔投坠物;

  (十二)不得在晚九点至第二天早晨七点之间大声喧哗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规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等物业共用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者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分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应当由建设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0元以下;

  (六)特殊情况,例外书面申请批准。

  十二、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报预算、按批文执行。

  十三、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四、共用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十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十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赔偿损失。

  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七、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部分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十八、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 1、2、3、4 方式解决:

  1.业主委员会调解;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属于共有物业纠纷诉讼的,其费用从共有物业收益中支付。

  第九部分 附则

  十九、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二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年7月6日)起生效。

  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二、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海淀区EE嘉园业主大会

  20** 年 5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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