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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程序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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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程序与标准

  物业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程序与标准

  程序 标准

  1、确认

  1)新员工入职后3日内人事部门根据用工性质,确认材料齐全后,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2)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临时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3)在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由部门出具评估意见。

  2、签订(续订)

  1)宣读注意事项,解释相关条款;

  2)员工签字;

  3)盖公司人事章;

  4)新员工签字领取《员工手册》。

  3、归档

  1)合同工劳动合同归入员工内部档案;

  2)临时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按部门存放;

  4、登记备案修改电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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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改制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改制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

  我今年53岁,在一家国有企业已经工作了11年,现我所在的企业改制,改制后的新公司要与我们这些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愿意与我们签订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听说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一种劳动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与我签订这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陈先生

  陈先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你的实际情况分析,你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而你在原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一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如今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你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你向公司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该公司就应当满足你的请求。

篇3:用假文凭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用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来信:

  前年,我通过一份假的大学本科文凭,应聘一家民营企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的1年多时间,我的实际工作能力被领导肯定,还被提拔了一级。去年12月,假文凭一事被企业查出来,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我当月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

  附记: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胡先生以假文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胡先生已经付出劳动,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胡先生。

篇4:集团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交接规定

  集团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及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

  z建[20**]第30号文

  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

  为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及离职、辞退员工工作交接事宜,现规定如下:

  一、新进员工劳动合同须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一式四份。行政人事部、法务部、财务部、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

  二、辞退、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由法务部监督执行。

  三、移交清单按照流程签核完毕交财务核算工资。

  四、移交公司财产内容包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钥匙、电脑、财务借款等,必须简单清楚明了,否则接收人员拒绝接受。

  五、交接清单签核不完善,财务有权拒绝结算工资,否则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由财务部主管领导负责。

  六、辞退、离职员工损坏财产或造成公司机密泄密者,公司法务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篇5: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与劳动者"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

  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刚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替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仲裁委员会的说服教育下,该厂最终与杨某在报酬上达成一致,并与他重新签订了合同。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定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所谓自愿,是指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心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主体要合法,而且内容、程序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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