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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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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与劳动合同

  1.聘用与劳动合同

  1.1.聘用办法

  本公司采用定岗定编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需求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核实,并报送经理审批,最后由人事行政部办理有关选聘事宜。

  1.2.聘用条件

  1.2.1 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证件齐全;

  1.2.2 作风正派,道德品质好,无任何不良纪录;

  1.2.3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技术资质评定,具有相应资格证及职称证;

  1.2.4 符合公司招聘的其它条件;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4)未同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6)患有各种传染病,身体或心理有缺陷者;

  7)吸食毒品者;

  8)曾被本公司开除免职者;

  9)其它原因不予录用者。

  1.2.6 本公司实行用工回避制度。原则上公司的高层职员的亲属不得安排到所属部门工作。

  1.3.试用期

  1.3.1 试用期原则上为一至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3.2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下列证件:

  1)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原件同时核对);

  2)学历证、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有关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3)国家规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必须持《资格上岗证》。

  1.3.3 新进人员须填写《应聘登记审批表》,办妥入职手续,并接受公司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试用。

  1.3.4 试用期间,员工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应随时停止其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3日者,不予发放工资。

  1.3.5 试用期满,员工需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以书面形式提出转正申请。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及试用期间考核成绩,经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主管签署意见,最后由经理审批。

  1.3.6 试用合格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不合格者,终止试用关系。

  1.4.晋升与调职

  1.4.1 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横向、纵向两种方式调动或提升至其它部门、其它岗位工作。

  1.4.2 所有员工均有被晋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是对员工工作能力及潜在能力的一种肯定,以及给员工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公司及员工个人更好的得到发展。晋升将根据员工本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及知识结构、员工发展潜力的高低、品德好坏等等,以及满足公司发展及扩张的需要。

  1.4.3 如员工晋升后,因工作不胜任或犯有重大过失的,公司可视实际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1.4.4 员工晋升及调动属公司重大人事决策,必须经公司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主管及经理讨论研究决定。

  1.4.5 员工升职加薪或降职减薪前,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员工薪资调整审批表》,并填写详细调整理由,交人事行政部核准,由经理批准后实行。

  1.5.离职

  1.5.1 辞职

  1)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主管、经理审批。试用员工须提前7个工作日递交申请报告,正式员工须提前30天递交申请报告。

  2)员工辞职报告未获批准前,应照常工作。

  3)员工的辞职报告获得批准,在离职时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填写《员工离职手续表》,并办理工作移交。员工办妥相关手续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持离职手续清单到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财务部填写《员工工资结算表》,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交经理审批,再由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事宜。

  4)正式员工若未能提前30天书面申请报告通知人事行政部离职的,员工应给予公司一定赔偿金或扣减当月工资(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者除外)。

  5)员工如未能全数归还下列第1.5.3条中所列举的物品,则需按一定金额进行赔偿,有价物品按原购货价赔偿,无价物品按实际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下列物品赔偿金额定额如下:

  工作证:RMB20元 员工手册:RMB50元

  1.5.2 辞退

  1)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可单方面提出终止雇用关系。试用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不能胜任职务者或试用考核不合格者可辞退。正式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依据《奖罚条例》可予辞退,不发资遣费。

  2)当员工收到《辞退通知书》后,

应于24小时内办妥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1.5.3 员工离职应交还的物品

  1)员工所负责的相关业务的文件、资料、数据、公函以及各类单据及其复印件。

  2)办公台、办公桌、文件柜及宿舍(或车辆)的钥匙。

  3)清退所有的借款、借物。

  4)工作证、工作服、对讲机、计算器、员工手册、工具等或其它。

  1.6.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

  1.6.1 经面试合格试用者,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6.2 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期限一年,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再续签合同;

  1.6.3 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本公司将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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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物业公司职员手册: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职员手册: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制管理

  1.1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你的所在单位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所在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由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或集团总部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1.2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依国家、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 完备调离手续

  2.1 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你须在离职前妥善处理完工作交接事宜,完备离职手续,包括:

  (1)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3)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4)租住公司宿舍的应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办理退房手续;

  (5)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不能马上转离的,需与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6)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7)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按其约定办理;

  (8)完备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调离手续。

  2.2 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2.3 未按公司规定完备调离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2.4 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2.5 在集团内部调动人员,应比照上述条款完备调离手续(户籍、档案关系等办理依与公司的约定执行)。

  3.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同事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4. 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职工委员会、集团人力资源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

  致力于建设"阳光照亮的体制";

  提倡个人与公司、个人与个人之间坦诚的沟通与合作--

篇4:物业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程序与标准

  物业公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程序与标准

  程序 标准

  1、确认

  1)新员工入职后3日内人事部门根据用工性质,确认材料齐全后,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2)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临时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3)在职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由部门出具评估意见。

  2、签订(续订)

  1)宣读注意事项,解释相关条款;

  2)员工签字;

  3)盖公司人事章;

  4)新员工签字领取《员工手册》。

  3、归档

  1)合同工劳动合同归入员工内部档案;

  2)临时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按部门存放;

  4、登记备案修改电脑记录

篇5:LJ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不含应届毕业生实习、外籍人员管理)。

  3.定义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管理职责

  4.1集团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与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并监督各区域、各项目执行,负责行政五级以上人员与集团本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4.2各区域行政中心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在本区域各项目的执行。

  4.3各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本项目行政六级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区域本部行政六级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区域所在地项目行政人事部负责。

  5.劳动合同管理

  5.1劳动合同的订立

  5.1.1劳动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则上,::各区域、各项目应统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与项目当地方政府规定有冲突的,可在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稍作调整或采用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5.1.2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根据岗位性质、入职年限,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短期性需要的岗位人员应首选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次可选择签订与工作所需时间相对应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开荒清洁、短期使用的绿化工程人员、救生员、杂工。

  对于长期需要的岗位人员:

  20**年1月1日以后入职者,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6-7年;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不足5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3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5以上不满8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续签的合同期限为"9年减去司龄";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司龄为8以上不满9年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龄在9年以上者,经评估后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3试用期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免试用期;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个月以内的,免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为公司服过且表现优秀的,经批准,可免试用期。

  5.1.4新员工应于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劳动合同。

  5.1.5续签办理程序

  人事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人部门评估合同期满的员工。

  集团本部、区域本部、项目房地产公司及其他系统督导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交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人事处理表(1)──述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人事处理表(2)──评估表》交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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