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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维修资金使用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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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维修资金使用规约

  虹桥高尔夫别墅 维修资金使用规约

  为了规范虹桥高尔夫别墅(以下简称"物业")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高力物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面积分配一次性方式补充;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不足首次筹集资金余额的30%时,按一次性交纳方式筹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少于首期维修资金。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元以下;

  各业主同意,www.pmceo.com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事后再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一年不准许超过五次。如有某次业委会事后不书面同意,则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不准使用本项权力。

  (六)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由业委会书面同意,再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主委员会事后再经业主大会多数投票同意。一年不准许超过三次。如有某年业大会对其中一项不多数同意,则业主委员会之后不准使用本项权力。

  (七)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30,000 元以上;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经业主大会多数投票同意,由业委会监督,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八) 己列入年度正常物业管理费用计划的项目不受以上(五)至(七)项限止。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审价和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50元/平方米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业主委员会换届;

  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年08月01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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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 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 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 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 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3:M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M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为了规范上海市/区花园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上海银行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____项方式补充:

  (一)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二)________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项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二)分期交纳,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_______

  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_____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二)分___________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___________元/平方米交纳;

  (三)_______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00元以下;

  (六)________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电梯、绿化等服务外包单位必须招标或货比三家后且需要经业主委员会批准。

  维修材料费不得超过同等质量材料的市场平均价格。

  业主委员会也可直接组织实施物业维修。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___________元/平方米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五) ________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聘用也应根据独立三方询价的原则。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维修基金或业主一次性交纳筹集列支。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

  (三)_________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对拒不配合审计的企业或个人或对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经费不退赔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

  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每幢楼一楼设立的物业管理信息专用公告栏。

  第九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于20**年08月01日实施, 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废止。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篇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结果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公告

  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

  第二届业主大会〔20**〕02号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会举行,/区房办、居委会、业委会成员参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小区居住区域业主代表人数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总面积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会送达表决票113张,占业主人数100%,占总面积100%,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表决结果如下: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票数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上述规约将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区花园村/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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