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十五条 组成
本行政法规附件九所规定的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标志及徽号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职务袖章(图三十四)
袖章按澳门监狱内部工作规章制定。式样如图所示,佩戴于左臂。
(二)襟章(图三十五)
式样如图所示,佩戴于礼服上衣、夹克式上衣、爱诺瑞克外套、针织衫、短袖衬衣及训练服衬衣的左侧,与襟部口袋同高处,固定于椭圆形的黑皮革上,但穿着礼服上衣及针织衫时,可直接固定于制服上:
(1)总警司的为金色;
(2)警司及警长的为银色,中心有一个内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的金色圆形,有金色名称带;
(3)副警长、一等警员及警员的为银色。
(三)领章 式样如图所示,佩戴于礼服上衣、夹克式上衣、爱诺瑞克外套及短袖衬衣的衣领上:
(1)总警司及警司的领章(图三十六)
为两条钥匙交叉于一座更楼前,以银色金属制成或以银线绣成;
(2)警长、副警长、一等警员及警员的领章(图三十七)
为两条交叉的钥匙,以银色金属制成或以银线绣成。
(四)臂章(图三十八)
形状为盾形,刺绣,特别保安组人员专用,佩戴于左袖。
(五)檐帽及贝雷帽帽徽(图三十九)
(1)警官:式样如图所示,以银线绣成;
(2)副警长、一等警员及警员:式样如图所示,以金属制成。
(六)职位标志
(1)总警司及警司的职位标志(图四十及图四十一)
黑色肩章牌上有银色徽号及分别有两颗或一颗四角星,徽号由两条交叉在一座更楼前的钥匙及环绕更楼两侧的禾穗组成,四角星中央同样有两条交叉在一座更楼前的钥匙;
(2)警长的职位标志(图四十二)
在黑色肩章牌上有银色徽号,徽号由两条交叉在一座更楼前的钥匙及环绕更楼两侧的禾穗组成;
(3)副警长的职位标志(图四十三)
在黑色肩章牌上有一颗银色六角星及两条银色条杠;
(4)实习副警长的职位标志(图四十四)
在黑色肩章牌上有两条银色条杠,从左上至右下以对角线方式固定;
(5)一等警员及警员的职位标志(图四十五及图四十六)
在黑色肩章牌上分别有三颗或两颗内有更楼图案的银色四角星,肩章牌下端有人员编号;
(6)实习警员的职位标志(图四十七)
在黑色肩章牌上有一颗内有更楼图案的银色四角星,星的下方有澳门监狱葡文名称缩写的金属牌;
(7)学员的职位标志(图四十八)
在黑色肩章牌上有澳门监狱葡文名称缩写的金属牌。
(七)姓名牌(图四十九)
为白色边的黑色牌,牌上刻有白色中、葡文姓名,以一个安全别针固定于右襟袋盖上;穿着训练服时,该牌可以魔术贴贴合方式或缝合方式所固定的姓名带代替。
第四章 个人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定义
一、个人装备是指根据每个人员担任的特定任务而分发的装备。
二、个人装备是制服的组成部分,供本章下列各节所述的人员专用:
(一)第二节──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
(二)第三节──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三)第四节──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节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装备物品
一、治安警察局军事化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手铐;
(二)哨子;
(三)摩托车头盔;
(四)警棍;
(五)行动腰袋;
(六)警官宽腰带;
(七)副警长、高级警员及警员的宽腰带;
(八)外置枪套;
(九)哨子绳;
(十)枪绳;
(十一)通讯器安置扣;
(十二)警棍套;
(十三)治安警察局特警队的行动服包括:
(1)夹克式上衣;
(2)长裤;
(3)背心;
(4)防暴装备套装。
(十四)治安警察局特别行动组的行动制服包括:
(1)头套;
(2)行动服;
(3)手套;
(4)作战靴;
(5)潜水衣;
(6)潜水鞋;
(7)面罩;
(8)蛙鞋。
二、消防局军事化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受检阅队伍使用的装备:
(1)消防官宽腰带;
(2)副消防区长、高级消防员及消防员的宽腰带;
(3)列队行进时用的小斧。
(二)消防局行动服包括:
(1)救火上衣;
(2)救火裤;
(3)消防靴;
(4)行动靴;
(5)消防头盔;
(6)救援绳索;
(7)救生衣;
(8)救火手套;
(9)电筒;
(10)行动宽腰带;
(11)行动斧;
(12)救护头盔;
(13)雨衣;
(14)高空拯救服;
(15)高空拯救靴;
(16)高空拯救头盔;
(17)防火头套。
三、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还可使用下列装备:
(一)反光背心;
(二)无线电通讯器;
(三)令牌──警务总监、副警务总监、消防总监及副消防总监专用;
(四)配剑──仅在队伍检阅仪式或在上级指定的情况下使用;
(五)短剑──仅在官方仪式上使用;
(六)手袋──受检阅队伍的女性人员使用;
(七)其它为防护及行动目的而获分发的装备物品,只要有关物品符合核准的式样及获上级许可。
四、如获许可在外勤时穿着便服,治安警察局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外勤行动背心;
(二)便帽。
第三节 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十八条 装备物品
一、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无线电通讯器;
(二)摩托车头盔;
(三)配带装备的腰带;
(四)证件套;
(五)外勤腰包;
(六)防弹背心;
(七)救生衣;
(八)反光背心;
(九)哨子及哨子绳;
(十)手铐;
(十一)防暴棍及盾;
(十二)枪绳;
(十三)枪套;
(十四)男装手提包;
(十五)女装手袋;
(十六)其它为防护及行动目的而获分发的装备物品,只要有关物品符合核准的式样及获上级许可。
二、海关人员穿着便服时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外勤行动背心;
(二)快速枪套。
三、海关人员在驾驶快艇时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防护头盔;
(二)防护眼镜。
四、海关潜水员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潜水刀或潜水匕首;
(二)气瓶及气瓶背架;
(三)潜水靴;
(四)铅带。
第四节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十九条 装备物品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警棍;
(二)警棍套;
(三)手铐;
(四)手袋──受检阅队伍的女性人员使用;
(五)无线电通讯器;
(六)其它为防护及行动目的而获分发的装备物品,只要有关物品符合核准的式样及获上级许可。
第五章 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的配给、分发及更换
第三十条 配给、分发及更换
一、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分发予受本法规规范的所有人员。
二、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制服物品,分别按本行政法规附件四、附件八及附件十二的规定配给。
三、配给分发的数量以及制服物品的更换期,由保安司司长经相关部门建议后,以批示订定。
四、更换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时,必须交还待更换的旧物品,但证明无法交还并获相关部门领导许可者除外。
第六章 制服及装备的管制、退还及制服的换季
第三十一条 制服物品的管制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制服物品的管制,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负责。
二、海关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制服物品的管制,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的退还
在下列情况,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员须退还所有获分发的制服及装备物品:
(一)撤职;
(二)免职;
(三)退休。
第三十三条 制服的换季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始使用夏季及冬季制服的日期,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过渡阶段
一、本行政法规生效时仍使用的制服物品根据由保安司司长经相关部门建议后以批示订定的时间表分阶段更换。
二、在制服更换期间可继续使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使用的制服物品,直至有关物品完全消耗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