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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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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2005)

  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1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doc

  20**-12-16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着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后,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用和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

  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各

  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办

  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同时废止。

  附:《年度考核登记表》

  主题词:人事 事业 考核 通知

  抄 送:

  北京市人事局办公室 20**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300份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部门 岗位分类

  行政职务及分管工作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个人工作总结:

  注: 1、此表由北京市人事局制,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岗位分类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

  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签 名: 年 月 日

  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审核意见:人事部门(代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部门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要明确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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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9.0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

  【正文】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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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

  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

  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p;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十五)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十七)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资金情况,20**

  年先发放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和退出标准租私房承租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三),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含电子版文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全市、区(县)各单位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和单位售房款的情况分年度安排解决资金,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二十二)单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发放本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申请财政补助。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核准的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与单位经费缴拨关系,分别拨付到一级预算单位。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原单位已撤消,由其上级单位核发。

  六、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规定

  (二十五)单位应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按规定支取。

  (二十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号)的要求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和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二十七)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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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二十八)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不得瞒报售房收入、虚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以及新职工人数等取得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市、区(县)房改(房管)、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别对同级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严肃认真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三十)对1999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三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按《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1027号)执行,其中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计发按本通知规定的机关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远郊区县对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基准补贴额测算后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表一: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附表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附表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

篇3: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2003)

  京政办发[20**]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和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标准,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自20**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3.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4.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保险人已在企业或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储存额与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5.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13号)规定,根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转移、继承等问题,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中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 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20**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账户补贴。

  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乘以个人账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

  (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满10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平均过渡性养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年12月,被保险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的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两项之和再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

  (4)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条为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的办法与本暂行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1998年

  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20**年1月至20**年12月之间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本暂行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加发差额部分的10%。五年内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年底。自20**年1月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一律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发办法。

  第十一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下同),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20**年1月至20**年12月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计算。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为:

  (一) 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

  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的职务补贴,进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20**年、20**年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基本养老金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办理提前退休,以及从事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手续,依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凡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本局行文

  1、本局行文由发文科室拟稿,要求用字准确,标点符号正确,格式规范,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2、要填写发文卡。

  3、分管局长审稿,局长签字后,办公室签发,并统一登记、编号。

  4、初稿应由发文科室认真校对内容、数字,办公室负责格式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才可正式出文。

  5、出文后,将原始文稿和文件(三份),递交办公室存档。

  6、及时发文,严禁出现丢失和积压现象,该发文的单位必须发到。

  上级来文

  1、严格履行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

  2、来文做到及时签收、登记、不积压、不误传,来一件办一件,防止漏办和延误。

  3、严格传阅层次和手续,一般文件传阅不过夜,紧急公文做到及时呈报有关领导,对急办事项,可以先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办理后传阅。

  4、对传阅的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按期收回存档。

  5、做好公文的归档、保管工作,严禁出现丢失现象。

篇5:酒店保安人员考核追究办法(1元/分)

  酒店保安人员考核追究办法(1元/分)

  1、违反酒店日常管理制度、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项者,发现一次扣10分;当班睡觉(或脱岗)扣50分/次,3月内连续出现两次自动离职。

  2、违反保安部管理规定者和不服从管理者一次扣10分,两次开除。

  3、值班期间出现问题处理不当者或遭客人投诉者,扣20分;

  4、卫生区域清扫不及时,不整洁,扣10分。

  5、不按规定值班、巡视,发生安全重大隐患者,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酒店或他人损失者,处于当班保安每人200分处罚并赔偿一切损失,另予以开除。

  6、保安人员违犯制度被质检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查出的除扣当事人款项外,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保安部经理处以当事人所扣款项的80%予以扣款。

  7、值班期间要按规定按排的班次上班,保安部24小时保证最少一人在大门广场负责安保、巡视和来、离店客人车辆停放指挥(拉车门)。凡发现一次未做到扣20分。

  8、对院大门所出物品必须登记,酒店物品必须有总经理签发的出门证,否则当值人员赔偿酒店损失外,扣50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处理。

  9、队长负责保安人员考勤、考核工作,保存好记录于每月终了五日内汇算报总经理审批,一份转人事部门存档,一份转财务部门执行,每迟报一天扣10分,少报一次扣20分。

  9、每月写出保安部门在值班、安全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建议,于本月终了次月五日内上报总经理,迟报一天扣10分,少报一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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