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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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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

  【文号】京科政发[20**]8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9

  【生效日期】20**-03-2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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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 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着;

  (2)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三)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p;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应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实用性强,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可由5名教授级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3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与推荐意见交市奖励办。

  推荐组织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 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三) 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四)中所称的 “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是指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等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着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七条 《办法》 第八条(六)中所称的“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法规、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对决策产生影响,并经实践证明在北京地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 第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九条 《办法》 第八条(八)

  中所称的“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办法》 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办法》 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是指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在其它省(部)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市科技与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发明专利,可不考虑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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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三)应用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研究项目观点独特,在基础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北京城市建设、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逐步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办在4月底前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指标权重、打分标准等内容,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

  (一)市奖励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候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辩,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候选项目无记名打分,并对候选项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

  每个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

  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奖励重点,在候选项目打分排序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授奖项目数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相关报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奖励办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答辩以及市奖励办的调查结果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原则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杂的异议应当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审结果和复审专家提出的复审结果,以及政府奖励重点提出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评委参加评审,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举报;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奖励办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不良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3月20日起实施。20**年4月2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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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一中九年级五班宿舍基金奖励办法

  区一中九年级五班宿舍基金奖励办法

  为表彰先进,提升宿舍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寄宿环境,特制订如下奖惩办法:

  1、基础奖2元(达到每周表扬2次的最低标准,奖励该宿舍2元)

  2、超额奖每人每天0.3元(如一个宿舍8人,一周表扬了5次,超过最低要求3次,那么每个宿舍成员得到奖金0.3*3=0.9元,整个宿舍共0.3*3*8=7.2元)

  3、周冠军奖6元,其中舍长2元,其它成员平均分4元(如果两个宿舍表扬的次数相同,那么人数多的那个宿舍为周冠军)。

  4、月冠军奖12元,其中舍长4元,其它成员均分8元(如果两个宿舍表扬的次数相同,那么人数多的那个宿舍为月冠军)。

  5、得分王奖4元。奖励每周总得分最高的宿舍。

  6、每周一班会发放上周各项奖金与周冠军奖金。四周后发放月冠军奖。

  7、本规定自20**年9月2日起开始执行。

篇3:高级中学高考奖励办法

  高级中学高考奖励办法

  一、高考文化生任务与奖励

  1、考取1个文化一本奖3000元;

  2、考取1个文化二本奖2000元,降分统招录取二本奖1000元;

  3、考取1个文化三本奖600元(不含降分);

  二、艺术生任务与奖励

  1、艺术生人数按高三上学期艺术的实际人数核定

  2、艺术生专业省联考通过率(A照)达到40%奖奖本校专业老师400元,每超一人奖200元。

  3、专业联考成绩德兴市第一名奖40元,上饶第一名奖励800元

  4、艺术生专业二本合格证通过率到80%,奖本校专业教师600元,每超1人奖200元

  5、艺术生二本录取率达40%,奖2000元,超一人奖500元

  6、录取中国八大美院(或知名音乐学院)者,每生另奖500元,其中录取中国美术学院或中央美术学院者,每生另奖1000元

  三、体育生任务与奖励

  7、体育生人数按高三上学期实际学习体育人数(高考报考人数)核定

  8、体育生专业考试通过率达到60%,奖专业教师600元,每超一人奖200元。

  9、专业联考成绩德兴市第一名奖400元,上饶市第一名奖800元

  10、体育生二本录取率达到30%奖2000元,超一人奖500元

  11、录取体院者,每生另奖500元,其中录取北京体院或上海体院者,每生另奖1000元

  四、奖金分配

  1、艺术、体育专业奖只奖励专业老师

  2、高三年级全体教师参与高考奖金总额的40%平均分配,方案是每个教学班文化课计1,音、体、美专业课教师计1,班主任计1,信息、通用教师分别计1,计算分值按比例分配

  3、奖金余额按实际分解到班上,由文化课老师分配(未完成任务的班级不参与此项分配)

  五、处罚

  1、高三年级未完成任何一项高考任务指标,高三教师在每月教务考核中按课时比例扣除相应工资

  2、高考任务数按实际分解到各教学班中再考核

  3、高三教学班中文化、体育、艺术生若无一人录取二本,则该班教师不参与高考奖金分配(按课时比例)并扣该班主任津贴200元。

篇4:闵华酒店员工奖励办法和程序

  闵华酒店员工奖励办法和程序

  为促进酒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维护员工的利益和促进员工个人的发展,酒店在管理中将严格体现“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为此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宗旨

  酒店所有员工均应严于律己,不折不扣地按照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办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使酒店的事业得到发展,使个人收入得到增加,使个人人格受到尊敬,使个人在事业上取得成就。酒店坚持“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奖惩原则。

  第二条员工奖励种类(初定)

  4.重大贡献奖;

  5.突出贡献奖;

  6.优异成绩奖;

  7.表现出色奖。

  第三条奖励条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重大贡献奖(奖励20分):

  1.由于个人的努力工作或合理化建议对酒店管理和效益得以取得明显提高,从而为酒店作出重大贡献者,

  2.在省内、国内同行业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大奖及成绩卓著者,

  3.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超过50000元者,

  4.发现重大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其它对酒店有重大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突出贡献奖(奖励10分):

  1.在工作中自觉奉献,服务优异,成绩显著,获得总经理特别表扬者,

  2.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超过1000元者,

  3.发明创造、厉行节约,对降低酒店成本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4.在市内同行业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大奖及成绩卓著者,

  5.为保护酒店财产或宾客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优异成绩奖(奖励5分):

  1.由于服务出色或提供优质服务而获得顾客书面表扬者;

  2.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超过100元者;

  3.主动承担非本职工作,解决酒店问题成绩突出者;

  4.积极向酒店报纸投稿并获得采用者;

  5.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成绩卓著者;

  6.员工当月超时工作(必需的)超过100小时以上者;

  7.坚持原则,检举揭发酒店内错误现象及问题并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8.拒收贿赂、大公无私、助人为乐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9.在酒店举办的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10.主动向总经理提供书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总经理肯定表扬者。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表现出色奖(奖励2分):

  1.由于服务出色或提供优质服务而获得顾客口头表扬者;

  2.拾金(拾物)不昧(价值20元以上)主动交公者;

  3.在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中获得优胜者;

  4.对违规违纪现象敢于向酒店质检部门大胆举报并被证实者;

  5.积极参加酒店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组织部门表扬者;

  6.助人为乐,关心集体,大功无私,团结互助,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7.积极向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8.爱护公物、节约用料对增加效益有一定效果者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肯定者;

  9.带病坚持工作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10.坚持原则,认真考核,大胆批评,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第四条奖励程序:

  1.表现出色奖由各部门领班或主管签字后首先向部门经理提报书面材料,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当天进行调查审核,证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经人事部经理批准下达奖励通知书实施;

  2.优异成绩奖由各部门经理在晨会时书面通报事实情况和奖励意见,由质量检验员当天进行调查审核,证实无误后经人事部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下达奖励通知书实施;

  3.突出贡献奖和重大贡献奖由各部门经理晨会时书面通报事实情况和奖励意见,由质量检验员当天进行调查审核,证实无误后经人事部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奖励通知书实施;

  第五条其它相关规定:

  1.所有奖励必须真实、可靠,有事实为依据。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耀,凡是未按规定上报甚至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2.员工有批评举报的权利,对弄虚作假者可以举报。

  3.本制度的具体条款及奖励条例可根据酒店每时期工作的重点予以临时修改或补充,届时另行下达修订补充附则。

  4.本奖励办法与酒店奖惩制度及工资制度结合执行,所有加分计入考核成绩,但当月个人岗位考核成绩最多为100分,超过100分的部分不计;个人最终考核成绩可超过100分,并在分配效益工资时起作用。

  本制度的执行结果不妨碍按酒店其它相关制度规定对员工行为所进行的奖励。

篇5:闵华酒店员工年终奖励办法

  闵华酒店员工年终奖励办法

  为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决定将搞好年年度总结评比表彰工作作为明年元月份工作重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望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有关工作计划上报。

  一.目的:通过对一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在此基础上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表彰先进,鼓励后进,为明年的各项工作打下基础。

  二.总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统计汇总有关原始资料;

  2.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评比表彰。

  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是总结分析的重点:

  1.完成任务:统计各部门、各个人的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含出勤、超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完成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工资与收入情况等);

  2.遵章守纪情况:统计各部门及各个人全年奖分情况、扣分情况、违纪项次等;

  3.业务技术提高情况。(含培训时间、内容、提高改进情况、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亟待提高的内容等);

  4.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含工资分配制度、效益工资分配制度、考核评分制度、奖惩制度、人性化管理制度、巡检制度、会议制度等);

  5.编制明年工作计划。

  6.其它。

  四.总结评比程序:制订计划、布置动员、个人统计总结,讨论评议,部门审核汇总,集中编写部门书面总结报告,酒店集中汇总,酒店书面总结报告,大会总结表彰。

  五.先进评比办法:按以下五个方面分别进行评定:

  1.完成任务(满分20分):对于可以用数量表示的部门按完成任务数量最多者得20分,最少者10分,其余按比例计算。对于无法按数量统计的部门由职工互相评定和部门领导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即先由职工互相评定,最多的得15分,最少的得10分,其余按比例打分;再由部门领导分别打分,最多的得5分,最少的得3分,其余按比例打分,然后两项相加得某个员工此项得分。

  2.工作时间(20分):分实际出勤率(10分)和超时工作(10分)两大方面分别评定。实际出勤率的10分按出勤率为100%时得10分,每缺勤1%扣1分,扣完为止。对于超时工作的10分根据实际超时工作小时数按每超时工作1小时得0.01分计算,满10分为止。两项相加得出每个员工的工作时间得分。

  3.遵章守纪(20分):汇总年内个人专查扣分与它查扣分总和(他查每扣1分按0.5分统计,干部连带罚分与统一扣分不计),然后按下述公式计算得分:遵章守纪得分=40分-专查扣分数/执行制度月数×4。

  4.服务(工作)质量(20分):汇总年内每个人每月的最终考核成绩,最分数最高者得20分,最低者得10分,其余按比例算分;

  5.业务与技术(20分):分实际技术水平(10分)与培训(10分)两项分别计算。对于业务技术水平的10分凡组织过业务技术比赛的单位以屡次比赛中各人得分折算。得分最高者为10分,最低者为5分,未参加比赛者按5分计算,其余按比例打分;对于培训的10分,按参加培训的累计时间(6分)和培训效果(4分)得分。参加培训时间最长者得6分,最少者得2分(全年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分),其余按比例打分。培训效果按考核成绩折算,成绩最好的得4分,最差者得2分,其余按比例算分(全年未参加培训者不得分)。

  6.其它工作(10分):汇总年内其它酒店布置的工作得分。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十佳员工加分:(5分):按每得一月次得1分,满分为止。

  2.推荐员工得分(5分):按完成任务得5分,未完成按缺少数扣分。

  六.先进评比结果统计: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评定结果,按得分多少分别对个人进行排序,(其中完成任务和超时工作两项合并作为一项,服务(工作)质量与业务与技术两项合并作为一项)然后按得分高低按下列比例评出:

  1.完成任务与超时工作标兵5%,完成任务与超时工作先进个人5%,完成任务与超时工作积极分子5%

  2.遵章守纪标兵5%,遵章守纪先进个人5%,遵章守纪积极分子5%,

  3.服务(工作)质量标5%,服务(工作)质量先进个人5%,服务(工作)质量积极分子5%。

  4.酒店综合标兵5%,酒店综合先进个人5%。酒店综合积极分子5%。(各单位具体数见附表)。

  5.干部分经理、主管、领班三部分进行,办法与比例另定。

  六.确定:由各部门领导初审合格后报酒店人事部审核,然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七.奖励方案:除分别授予以上光荣称号外(约100人)另行给予物质奖励。具体方案另定。

  八.其他:

  1.各种指标按大部门分配,部门内可以调节使用,不得超过。

  2.凡进店工作不足一年者在计算完成任务和出勤率有关分数时均先除以进店工作月数后,再乘12个月,此类得奖人员奖金按进店月数折扣,满半年以上发全奖,不满半年发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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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综合得分不满60分者或年内发生责任事故被顾客投诉者不得评为任何标兵或先进个人。

  4.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评选,并保存好原始记录备查。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即取消指标。

  5.允许重复得奖,但此时可得一项最高奖全奖,其余折半得奖。

  总经理可以在必要时对评选结果做适当调整,其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负责解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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