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北京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4306

北京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受托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监理内容;

  (三)评估监理活动依据的技术标准;

  (四)委托期限和完成时限;

  (五)评估报告的提交日期;

  (六)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之前,双方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项目共用部分进行查验的,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不得将受托的评估监理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如有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四、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在评估物业服务费用时,建设单位以预先设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形式干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停止评估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五、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以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恶性竞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取费标准,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参照取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事项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监理机构提出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申请质询。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评估报告质询。

  经查证,评估监理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七、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评估监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北京市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58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单位:

  为维护20**年元旦、春节期间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高压水泵、变配电、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单位,要对普通地下室实施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遇有降雪,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组织力量扫雪铲冰,确保小区主要道路畅通。

  (四)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对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单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梯过道、房屋屋顶、露天平台和开放式阳台、防盗防护栏内的可燃物、易燃物、堆积物、垃圾等进行全面清理;平房院落的管理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院内的可燃物、易燃物。

  (三)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明显的禁放、限放标志,及时清理禁放、限放点周边烟花爆竹残屑。

  三、制定和完善节日值班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制定消防、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维护、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等应急预案,执行节日期间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重污染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反禁放、限放规定的,要及时劝阻,对不服从劝阻者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确保报修电话畅通,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应急维修服务工作。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检查力度,指导和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做好节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保障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遇有突发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业主和单位发现物业企业、管房单位不履行职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地址为bjwyjb@163.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

更多精品来自 行政

篇3:北京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北京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楼盘)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一)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

  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

  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企业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向物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列入企业名录。经审核通过后,可列入企业名录。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配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简化选聘程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四、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五、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在公开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摇号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选聘单位应在物业协会网站发布选聘通知,公布项目基本情况及选聘条件。选聘报名期限不少于15天。

  (二)企业名录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通知规定报名期限内向选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负责人,选聘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核通过后,组织摇号确定中签物业服务企业。

  (三)规定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报名的,选聘单位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摇取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单位根据摇号顺序依次与中签企业商谈承接项目物业服务事宜,企业放弃承接的,后续中签企业依次递补,直至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四)摇号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选聘结果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物业协会网站公布。

  选聘单位全程录像摇号过程,邀请业主代表、承租家庭代表及社会公众现场监督,接受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物业协会的监督。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内新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数量,原则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5个,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3个。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九、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自住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业服务费应由买受人交纳。

  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内容列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单独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项目,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十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物业管理、业主共用配套设施等内容,将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招拍挂文件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议》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商品住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中,应约定本办法。

  十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业协会要加强对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会员单位监督管理,做好业务工作培训和指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在行业内部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对受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开展承租家庭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水平。

  十六、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增设围栏、绿植等将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对独立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十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符合上市条件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材料之一,不能出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

  (一)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附件);

  (二)司法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由人民法院确认的物业服务费调解书。

  十八、本通知实施前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九、物业协会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及摇号相关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6月23日

篇4:中心小学校本培训考核评估制度

  中心小学校本培训考核与评估制度

  一、学校将校本培训工作纳入学校考核评估的范畴,纳入校长的目标管理中。

  二、教师参加培训的成绩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教师参训的情况与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挂钩,做到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开展各培训组、课题组的达标验收和示范课评比活动,对校本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组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成立专门的考核评估小组,每学期定期从教师教育理念、课堂教学质量、师生关系、教学基本功、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1.结合专题讲座内容和教材,进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书面考试。

  2.全体受训教师分学科听同一名教师的一节课,听后当场写出书面评课意见。

  3.开展师生调查、评价教师活动等。

  4.理论学习部分,结合教师教育教学实际的落实,进行多种形式考核。

  (1)理论知识、专业知识,通过书面测试进行考核。

  (2)理论、专业知识应用通过各种校本培训活动的形式进行考核。

  5、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通过成果展示,论文介绍考核。

  6、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以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进行考核。

  7、学历教育,以取得证书为准。

  8、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考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以上考核合格者可根据“校本培训学时计算方法”,折计成每年校本培训24学时。不合格者要通过相应的培训或自学提高自己,待下一次组织测评合格后方可计入。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五年)内,至少要达到360个学时(包括集中专题培训、技能培训、学术活动与课题研究、主讲公开课、听课、撰写论文)。除完成培训任务外,在竞赛中获奖及发表论文等均算入学分。

篇5:中心小学教师工作考核评估细则范文

  中心小学教师工作考核评估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促进学校管理和教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2、评估分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过程性评价是指年级组、教研组、教总两处根据平时检查情况作出的评价,终结性评价是指学校每学期末对综合检查的情况作出的评价。

  3、评估细则体现“注重工作,突出实绩”的原则,即对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数量和实绩进行全面考查并做出客观评价,使评估成为鼓舞士气、促进团结、引导教师积极进取的措施。

  4、评估的实质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学校管理,破除论资排辈,激励进取心和创造意识,力争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评价教师工作。

  5、评估结果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作为评先树优、教师聘任各类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6、评估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7、评估总分为100分。各方面的分值分别为:德(10)分;能(30)分;勤(10)分;绩(50)分。

  8、兼职加分、奖励加分等不在100分内。

  第二章 评估细则

  一、德(10分)

  1、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意见规定的内容由值周校长负责检查、记录。

  2、期末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3、考核实行百分制(固定部分20分,评议部分80分),按10%折算记入教师工作考核。

  4、评议部分80分,由考核小组评议和教师民主评议,两者比例为6:4。

  5、固定部分为20分,教师无违反以下规定的记20分,若违反规定,酌情扣除考核分(固定部分)。

  6、固定部分具体规定:

  (1)作风不正派、不遵纪守法、不服从组织安排,每次扣3分。

  (2)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或学习,有事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扣0.5分,迟到者扣0.1分。

  (3)按学校要求参加政治学习、认真记笔记,不按要求学习或记笔记的酌情扣0.1——0.3分。

  (4)严格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病有事要请假并按《考勤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请假手续,违规一次扣0、5分。

  (5)酒后上课、上课吸烟或接听手机每次扣0.3分。

  (6)不按要求布置课外作业,因作业超量造成影响的扣1分。

  (7)体罚、变相体罚、讽刺、打击学生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3——5分。并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8)向学生推销、强迫订购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的扣3分。

  (9)不注意教师仪表、着装奇特、浓妆艳抹、语言粗俗造成社会影响的扣0.1——0.3分。

  (10)不爱岗敬业、拉帮结派、搞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的扣1——3分。

  (11)暗示或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不完成规定的教研任务的扣3分。

  (12)上课或办公时间上网玩游戏看小说的每人次扣1分。

  (13)不服从学校分配或临时性指派的各项工作的扣1分。

  (14)不认真践行《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若干规定》其他条文的酌情扣1——5分。

  二、能(30分)

  按照《**镇中心小学教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记分。

  三、勤(10分)

  按照《**镇中心小学考勤规定》记分。

  四、绩(50分)

  (一)工作量:(10分)

  1、几项基本工作量的核定:

  (1)一个班的语文10分,一个班的数学9分,两个班的数学11.5分。

  (2)一年级语文、数学加0.2分。

  (3)其他统考科目:10节10分。

  (4)非统考科目:14节10分。

  (5)专职工勤人员8——10.5分。根据其工作表现等差排序得分。

  2、教师上课节数超过核定节数,统考科目每课时加0.3分,非统考科目每课时加0.2分。上课节数不满核定节数但超核定节数的3/4并无其他兼职的,每少一课时,统考科目减0.3分,非统考科目减0.2分。

  3、兼职赋分:

  (1)文印员、档案员4分。

  (2)兼职工勤人员、图书管理员3分。

  (3)少先大队辅导员、团支部书记1分。班主任记1.5分

  (4)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女工组长、阅览室、实验室、微机室管理员1分。

  (5)各功能室负责人0.5分。

  (6)广播站辅导员0.2分。

  (7)两种以上兼职记一个最高分,其余减半。

  (8)各兼职教师不能按学校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酌情扣分。

  4、行政干部的工作量:校级和中层分别按教师平均工作量的1.2倍、1.1倍计。

  5、代课按教导处的记录适当发放补助。

  6、代理班主任3周以上(含3周)2个月以内,每月加记0.3分,代理2个月或2个月以上者可获得班主任津贴和班级评估奖,津贴和奖金的分配,由代理班主任和原班主任双方协商解决,代理班主任不再另加工作量分。

  7、工作量最低8分。

  8、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如果出现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它兼职工作时,兼职教师的工作量计分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商定。

  (二)工作成绩:(40分)

  1、教师工作成绩的考核,依据教师所任教班级学生期末考试平均分计算。级部第一名记40分,每低1分减0.5分。一名教师任2个或2个以上平行班教学的,各班之间的平


均分差在2分以内的依据平均分最高的班计算,超过2分的按所任教班级平均分计算。

  2、一名教师任一个级部课的,级部班平均分差在3分以内的记40分,大于3分的每1分减0.5分。

  3、奖励分:教师所接新班级平均分与级部第一名的分差在5分以上的每缩小分差1分奖励1分,加至教师工作成绩考核分满40分为止。

  4、级部平均分与镇平均分相比分差在5分以内按以上办法计分,第一名记40分;分差在5—10分的第一名记39分;分差 10——15分的第一名记37分,分差15分以上的第一名记35分。

  5、体育教师工作成绩,镇春运会(或冬季越野赛)获团体总分第一名记35分,每降低一个名次扣10分。期末学生体能抽测合格率达90%以上记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学期内不召开镇春运会(或冬季越野赛)时体育教师按非统考科目教师的教学成绩评估办法进行考核,成绩占90%,学生体能抽测成绩占10%。

  6、一名教师任两科统考科目的,语文、数学、外语各占50%,如果任语、数、外和其它统考科目,语、数、外占80%,其它统考科目占20%。

  7、任非统考科目教师的教学成绩评估办法如下:以统考科目教师的考核成绩为基础上下浮动。最高分:统考科目专任教师前30名的平均分。最低分:与统考科目最后一名相同。由考核领导小组和班主任根据其工作表现按10分、9分、8分(2:6:2)打分(去掉3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将此分数等差排序,核定非统考科目教师的教学成绩。

  8、因学校工作需要学期中间调整工作的教师,按工作调整前后分两段归相应类别进行考核,两段考核成绩各占50%。

  9、因休产假工作时间不满一学期的教师,有统考科目成绩的按统考科目教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无统考科目成绩的按非统考科目教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10、行政干部的工作成绩:校级和中层分别按教师平均工作成绩的1.2倍、1.1倍计。(注:中层干部的工作成绩按工作实绩及教师满意度适当拉开差距。)

  11、学期内病事假合计超过2个月的工作成绩比最低分再降1分。病事假合计满一学期的不再参加考核。

  第三章 其它

  1、为保证教师考核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成立由行政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该教师工作评估细则实施后,原细则自行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