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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2014年)

201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2014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本市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和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工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及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制定区县防震减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和区县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对监测设施建设给予技术指导。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并符合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规定,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特大桥梁、大中型水库大坝;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主干线及大型交通、通信枢纽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

  (三)12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设施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保证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强震动监测数据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共享、会商处理。

  地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第九条 本市根据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相关管理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相关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大型交通、电站、通信枢纽、广播电视设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设施,输油、输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核供热、核能研究、核能利用放射性物质贮存设施等建设工程。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抗震鉴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的需求也可以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三)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

  鉴定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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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况,编制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逐年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抗震加固的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经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停止使用并搬出危险部位。

  使用人拒不按照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农民住宅,并逐步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

  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落实防震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地震等部门应当制定抗震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抗震农民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各级城乡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拓展绿地、公园、操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并做好周边疏散通道的日常维护。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向社会公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每2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范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风险评估。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基础数据提供给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发生发展机理,活动断层和地震小区划情况,编制风险源和风险区划图,并向前述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风险源、风险区划图和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报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统一指挥,统筹应急资源,保障地震应急信息沟通,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险线路图和人员疏散应急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志愿者组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善后的知识培训和演练。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地区居民、村民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和救护物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提高市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应当开展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材料。新闻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防震减灾公益性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包括地震观测信息系统、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预警系统。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信息速报网络和灾情速报平台。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京防震减灾科研机构优势,联合开展地震预报基础研究,不断提高预测水平。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产权人和

  依法承担产权人责任的管理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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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实小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实验小学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

  1、领导小组 (略)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市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上课(自修)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坐班或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远离教学楼避震:教学楼一至四楼同时进行,按照指定的紧急疏散路线进行紧急疏散; 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

  就餐时间:A、在餐厅就餐的学生在值日教师及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按离出口"近及远"原则撤离,即按座位自左到右、自前到后撤离到操场中央;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篇3:高中学生防震减灾逃生演习方案

  高级中学学生防震减灾逃生演习方案

  为切实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灾难来临时人为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演习目的

  通过模拟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进行疏散逃生演习,增强学生的逃生安全意识,检验和提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人员安全疏散工作的组织处置能力,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二、参演人员

  全校师生参加。

  三、组织指挥

  1、总 指 挥:z

  副总指挥:z

  2、各级部设级部指挥1名、级部副指挥若干名,在总指挥、副总指挥统一领导下,对本校的演习负全责。

  3、治安警戒组:负责人z。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人z。

  5、摄像摄影:z

  四、演习程序

  1、演习以级部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全校统一行动。

  2、模拟紧急情况。当校总指挥下达演习开始命令后,模拟假设紧急。

  3、发出信号,并用广播喇叭下达疏散撤离命令。

  4、听到信号后,参演学生迅速做好疏散准备,在班主任带领下迅速有序地按照规定路线低姿快速撤离。

  5、听到警报后,楼层疏散引导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楼梯口,指挥学生单列、靠右、快速撤离,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6、出口疏散引导员指挥引导学生迅速撤离,到指定地点集结。

  7、到达疏散集结地后,班主任迅速清点人数并向负责人报告疏散撤离情况。

  8、全部集结完毕后,负责人进行讲评。

  五、注意事项

  1、要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珍视生命,防范第一”的思想,让学生熟悉了解所在楼的安全通道,掌握安全疏散的基本路线:教室内──楼梯──安全出口──楼外指定安全区域。

  2、要切实掌握紧急疏散逃生的关键环节:低姿快速撤离、下楼梯单列靠右通行。在撤离过程中要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坚持救助结合、就地取材的原则,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物品或工具进行防护。

  3、紧急疏散逃生常用语:“大家不要慌,跟我来”、“大家从楼梯撤离,一个接一个,不要拥挤”。

  六、几点要求

  1、全体参演人员要充分认清组织演习对于防灾减灾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科学决断、统一指挥、服从命令、有效处置、确保安全。

  2、要突出以学生为主,把演习和学习安全手册、观看录像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演习中实现自我教育,进而达到增强学生应对紧急情况的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的目的。

  3、各级部指挥对本级部的演习负全责,要事先实地勘察,了解摸清各楼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周密规划,精心实施,确保万无一失。

  七、演习安排

  1、总指挥:z

  副总指挥:z

  2、人数:1450人

  3、楼层分布:1楼(东、西)、2楼(东、西)、3楼(东、西)、4楼(东、西)。

  4、楼层疏散引导员:1楼(东)z、2楼(东)z、3楼(东)z、4楼(东)z;1楼(西)z、2楼(西)z、3楼(西)z、4楼(西)z。

  5、出口疏散引导员:z(东楼东出口)、z(东楼过道出口)、z(西楼过道出口)、z(西楼西出口)、z(主席台上路口)

  6、疏散集结地负责人:z

  八、各班级疏散路线及集结地安排

  高一级部:

  1班、2班、3班、6班、7班、11班、12班从西楼道下,在励志广场集结。集结地指挥:z

  5班、4班、10班、9班、8班从西楼过道出口下,在教学楼和宿舍楼之间道路上集结。集结地指挥:z

  高二级部:

  12班、2班、5班、6班、9班、10班从东楼过道出口下,在教学楼和宿舍楼之间道路上集结。集结地指挥:z

  4班、3班、8班、7班、1班、11班从东楼道下,在东大路集结。集结地指挥:李道泉

  高三级部:

  3班、2班、1班、8班、7班从西楼过道出口下,在田径场草地集结。集结地指挥:z

  4班、5班、6班从西楼道下,在励志广场集结。集结地指挥人:z

  9班、10班从东楼过道出口下12班、11班从东楼道下,以上四个班级到田径场集结。集结地指挥:z

  九、紧急避险安全疏散演练具体操作细节指南

  1.起立列队:紧急情况发生时,在教室上课学生,班长命令“起立”,学生立即起立(注:不要收拾任何东西),各组学生在跨到行组中。按班级8列8行算,各组前四排学生面朝黑板,四排以后的学生起立时同向后转。在班上课老师,立即到各班前门处组织,维持下楼梯的秩序,同时组织本班的学生有序逃生。在场老师立即向校长报告。

  2.撤离教室:学生起立后,立即撤离教室。各组前排的四位学生,从第一、二组学生开始,从教室前门成单列撤出,出教室后,靠走廊内边急速行走;各组后排的学生,从第一、二组学生开始,从教室后门成单列撤出,靠走廊外边急速行走出教室后门。

  3.通过楼梯间:从教室撤出的学生,成双队列快速下楼梯。本班学生全部通过楼梯后,上课老师跟在最后一个学生后下撤。(注、(1)、楼层底的班级速行,楼层高的班级慢行;(2)、各方向各楼层最先撤离的班级班主任老师送至楼梯间即站在拐弯处指挥本楼层学生下楼;(3)、各方向各楼层最后撤离本楼层的班级班主任老师在学生撤走后方可离开到自己班级处。

  4.操场列队清点人数:学生撤出教学楼后,列队站在各班指定的位置,班长、团支书立即分别清

  点男女学生,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立即把本班学生撤离情况向年级领导报告后再向校长汇总报告。

  5.组织搜救:查明未在队列学生的去向,如有未到学生学校快速组织搜救。

  注意:

  ①学生在撤离教学楼时,如有学生绊倒,后面的学生立即稍作停顿,并由两个学生架起撤离。

  ②在任何情况下,前面的学生停下,后面的学生也应停下,前面的学生动,后面的学生跟着动。

  ③当撤离的路线上已有别班撤离队列时,应等别班队列通过后,紧随其后撤离,靠近楼梯近的班级先行。

  ④班主任如不在班上,当听到紧急情况后,应立即赶到教学楼前或宿舍楼前,其他教职工必须自己撤离建筑物避险,并赶到操场集合,便于学校清点。

  ⑤在教学楼或宿舍任意一个地方活动的学生,当紧急状态时,立即就近加入撤离队列。达到安全避险,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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