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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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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12年)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46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建设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各项物业服务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大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本着“反应迅速,信息畅通,处置及时,事实清楚,善后稳妥”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置。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全面检查。

  (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环保,停车、电梯及高压水泵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和违约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的规定,检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进行制止、登记,并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管等政府有责部门书面报告。

  (三)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

  (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管理,对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不得删改或者扩散,并自形成之日起至少留存30日备查。

  (六)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履行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及时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违法装修行为,及时书面报告有责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和违约的行为,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七)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接受委托管理普通地下室的,要对普通地下室实施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发现消防、卫生、用水、用电、通风、防汛、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等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有责处理部门。

  (八)按照《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电梯故障、使用安全事故隐患要即时消除;对发现的电梯安全使用违法行为,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

  (九)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9号)的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各项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空作业、有限空间(污水井、化粪池等)作业的管理和检查,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十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向政府有责部门的书面报告应留存副本备查。

  (十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需要进入小区进行检查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拦。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确保不耽搁,不推诿。

  (二)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有责处理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经过,区分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理。

  (四)事件处理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罚款、信用记分等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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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受托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监理内容;

  (三)评估监理活动依据的技术标准;

  (四)委托期限和完成时限;

  (五)评估报告的提交日期;

  (六)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共用部分之前,双方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项目共用部分进行查验的,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不得将受托的评估监理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如有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四、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

  在评估物业服务费用时,建设单位以预先设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形式干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停止评估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五、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以压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恶性竞争。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取费标准,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参照取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事项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监理机构提出核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申请质询。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评估报告质询。

  经查证,评估监理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

  七、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评估监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篇3:北京市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58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屋管理单位:

  为维护20**年元旦、春节期间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物业服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高压水泵、变配电、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单位,要对普通地下室实施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遇有降雪,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组织力量扫雪铲冰,确保小区主要道路畅通。

  (四)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对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单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梯过道、房屋屋顶、露天平台和开放式阳台、防盗防护栏内的可燃物、易燃物、堆积物、垃圾等进行全面清理;平房院落的管理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院内的可燃物、易燃物。

  (三)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明显的禁放、限放标志,及时清理禁放、限放点周边烟花爆竹残屑。

  三、制定和完善节日值班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管房单位要制定消防、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维护、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等应急预案,执行节日期间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重污染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反禁放、限放规定的,要及时劝阻,对不服从劝阻者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确保报修电话畅通,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应急维修服务工作。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检查力度,指导和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做好节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保障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遇有突发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业主和单位发现物业企业、管房单位不履行职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地址为bjwyjb@163.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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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北京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北京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楼盘)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一)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

  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

  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企业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向物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列入企业名录。经审核通过后,可列入企业名录。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集中建设与商品住房配建),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简化选聘程序,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摇号方式从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四、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可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已成立不履行职责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摇号方式,在企业名录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

  五、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可组织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在公开配租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摇号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选聘单位应在物业协会网站发布选聘通知,公布项目基本情况及选聘条件。选聘报名期限不少于15天。

  (二)企业名录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通知规定报名期限内向选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项目负责人,选聘单位按照本办法审核通过后,组织摇号确定中签物业服务企业。

  (三)规定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报名的,选聘单位可从企业名录中直接摇取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单位根据摇号顺序依次与中签企业商谈承接项目物业服务事宜,企业放弃承接的,后续中签企业依次递补,直至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四)摇号应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选聘结果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物业协会网站公布。

  选聘单位全程录像摇号过程,邀请业主代表、承租家庭代表及社会公众现场监督,接受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物业协会的监督。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年度(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内新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数量,原则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5个,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超过3个。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九、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自住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住房后,前期物业服务费应由买受人交纳。

  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内容列入选聘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单独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新建商品住房配建项目,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划设计指标,分区域建设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分别配套设备设施;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

  十二、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物业管理、业主共用配套设施等内容,将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招拍挂文件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议》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商品住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中,应约定本办法。

  十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物业协会要加强对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会员单位监督管理,做好业务工作培训和指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物业服务水平,发现问题及时在行业内部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对受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开展承租家庭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水平。

  十六、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增设围栏、绿植等将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对独立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十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符合上市条件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材料之一,不能出具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上市申请。

  (一)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附件);

  (二)司法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纠纷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由人民法院确认的物业服务费调解书。

  十八、本通知实施前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九、物业协会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及摇号相关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6月23日

篇5:南通市关于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2014)

  南通市关于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20**)

  关于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通知

  通价检〔20**〕103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428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价检〔20**〕120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市区(暂不含通州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1、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2、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3、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4、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5、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以公示。

  3、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南通市物价局

  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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