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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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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164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包括厦门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三)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三)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 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三)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如采用);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八)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报建表;

  4、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5、项目主体完工证明材料;

  6、自行招标的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9、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供业主大会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决议或相关会议纪要(经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本条第(一)项要求

  的内容;(如已经报备,无须重复提交)

  3、资格预审资料(包括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及相关证照、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通知书等);

  4、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包括开标记录、评委名单、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托管银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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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试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10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

  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

  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

  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答辩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3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7日内完成。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人: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议承担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

  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篇3:常德市住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宅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开发和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也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其制定招标投标方案并负责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和物业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方案,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被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 物业管理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招标中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房管局审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报市房管局确认后,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发出招标文件后5日内,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堪察,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五)编制标底,标底一经确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六)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办公及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情况;
2、物业管理内容和标准;
3、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堪察的时间地点;
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5、投标报价要求;
6、评标标准和办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票单位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类别、用途、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和条件;投标的地点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应返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写明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

篇4: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2019)

本文提要: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关于印发《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 管理 办法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年9月26日印发
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和大厦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界定有关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财产并落实其维修资金。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湘潭晚报》和湘潭房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时间限制、相关费用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www.pmceo.com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但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及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

本文提要: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三)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机构设置);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质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管理目标(服务承诺);
(六)便民服务措施;
(七)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并对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www.pmceo.com)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投标代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招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依法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本文提要: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www.pmceo.com)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和与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衡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本文提要: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衡政办发[20**]16号
衡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房屋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www.pmceo.com)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住宅物业规划部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物业,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 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
(二)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5000(1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三) 在同一规划区域内与原物业管理区域不可分割的项目;
(四) 在使用方面有保密或安全等特别要求的项目;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15天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等;
(三) 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公共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车库、会所等)等;
(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 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 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 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 拟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及相关说明;
(七)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天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复印件。包括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 招标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以及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和用房建设的规划图纸。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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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管理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夹的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条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天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天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报价;
(三)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动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 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 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六) 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单项管理业务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七) 招标文件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应在监察、政府法制、房产等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由招标人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 未密封的;
(二)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 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四) 逾期送达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况且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评标专家名册,并逐步与其他城市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范围内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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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议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对投标人的标书、信誉、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返还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将有关招投标的资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在合同期内的物业管理。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单项管理业务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www.pmceo.com)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标后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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