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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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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3)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来自:www.pmceo.com)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

  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作为设置占用费,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规划确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

  第十六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竞买(投),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投)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单位应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

  第十九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但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规划审核,对于符合统一规划的,按同一区域广告设置使用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后,广告主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

  第二十条 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商业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重新拍卖。

  第二十四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

  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宣传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临时性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的,使用权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二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不得空置,使用权拥有人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在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使用权人,按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置使用权人在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十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商业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三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户外招牌广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相邻店面的招牌原则上要协调一致,使相邻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第三十三条 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电话、标识。

  第三十四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统一设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招牌进行统一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三十五条 每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三十六条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设置招牌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楼以外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置招牌,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金湾、斗门区的招牌设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设置核准。

  第三十九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四十一条 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处以罚款。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未继续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又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不按照规划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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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2004年)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京政管字(20**)3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设置原则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而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飘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氮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第九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间距:

  (一)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二)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大于400米;

  (三)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四)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问距应当大于100米;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第十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二)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若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且应符合本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25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广告版面应不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五)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八)对于交通工具上设置附着式广告,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九)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十)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每个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3米。

  第十二条

更多精品法规   在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标准:

  (一)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洁美观的原则,车辆的车头正面、车尾窗以上、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附着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二)在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以东之间(含*广场地区)行驶或穿行的车辆,不得附着广告;

  (三)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国门立交桥以西、西单路口至复兴门立交桥以东沿长安街东西方向直线行驶的车辆(南北穿行的车辆除外),不得附着广告。

  第四章区域划分和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置区、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和其它设置区(各区域划分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划定)严禁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一)范围:

  1.*广场地区、*周围地区、故宫周围地区、钓鱼台周围地区;

  2.长安街(复兴门一一建国门之间);

  3.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4.宗教活动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6.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设置管理:

  严禁设置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严格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一)范围:

  1.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一一复兴门、建国门一一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

  2.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3.居住区(指:居住建筑相对集中或成片的区域);

  4.教育科研区(指:学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及其周边地区);

  5.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

  2.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其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总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路沿线除外);

  3.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区内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

  5.长安街延长线、迎宾线以及教育科研区内建筑物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可以结合绿化美化要求,设置以绿色植被为材质的景观造型广告。

  第十六条一般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二、三、四、五、六环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2.机场、火车站等地区;

  3.文化体育场所(指:相对集中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场所及体育场馆所在的区域);

  4.商务区(指: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

  6.商务中心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的风格;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功能区的特点,并与功能区内的景观相协调;

  3.文化体育场所内非商业性建筑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商务区内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筑物外墙的实墙面、裙楼、栏杆及平顶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

  广告;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商务中心区内在相对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商务、交通干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需分别按照上述功能分区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主要交通干线及机场、火车站等地区的设置管理:

  1.二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楼体广告为主,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

  2.三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的楼顶广告。

  3.四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问距原则上不低于8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楼顶广告。

  4.五环路、六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设置问距原则上不低于10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做为适当补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5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做为适当补充。

  6.机场、火车站等地区。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一般不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以少量落地式广告设施作为适当补充;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在主体建筑物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主体建筑物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并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十七条开放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繁华商业街区(王府井、西单、大栅栏等商业店铺集中的地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氛围;

  4.原则上执行本标准第十条“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其它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设置区、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以外的地区为其它设置区。

  (二)设置管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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