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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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

  粤价〔20**〕236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停车收费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管理办法》,使经营者、消费者充分了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常规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积极维护好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良好秩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 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来自:www.pmceo.com)、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www.pmceo.Com

篇2:广东省物价局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1997)

  广东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

  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七、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初始阶段,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注意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小区的中准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小区0.20元;

  (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0.30元;

  (三)普通高层住宅(有电梯)0.80元;

  (四)高级高层住宅(有电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住(用)户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在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省物价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住宅小区内的办公、零售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零售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业主(房地产发展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十、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

  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用)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住(用)户的监督,不得挪用。

  十二、包含在第五点费用构成内应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支付的费用,不得转嫁住(用)户分摊,也不得重复收取第五点费用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管理基金、押金、保证金等。

  十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经住(用)户同意及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十五、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

  十七、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十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九、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篇3: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2年)

  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年)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属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湛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号)、《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湛价〔20**〕 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多层住宅(不设电梯)物业服务基准价

  一级A等:1.00 元/月.m2(按建筑面积算,下同)

  一级B等:0.85 元/月.m2

  二级A等:0.75元/月.m2

  二级B等:0.65 元/月.m2

  三级A等:0.55元/月.m2

  三级B等:0.45元/月.m2

  四 级:0.40元/月.m2

  二、浮动幅度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执行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上述多层住宅相应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

  三、高层住宅(设电梯,下同)物业服务收费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在上述多层住宅各等级基准价及上下浮动20%的基础上相应增加0.5元/月.m2(含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但不包括电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执行。

  四、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按照《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见附件2)执行。

  五、住宅小区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和物业装修管理收费必须按《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见附件3)和《湛江市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见附件4)执行。

  以上规定从 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

  2、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4、湛江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篇4: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2012年)

  附件1:

  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

  一、一级A等:

  1、住宅小区或大厦(下简称小区)布局合理,人车分流,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整体环境优美舒适。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有专业人员养护,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小区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或示意图),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停车场内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以人为本。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梯(电梯)间至少每日2扫1拖(拖洗)1擦(扶手),楼内大堂洁净,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9、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高,服务主动、热情、乐于助人。

  10、环境、设施、服务等方面业主评价较高。

  一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二级A等的为一级B等。

  二、二级A等: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人车分流,环境优美舒适。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有一定的商业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监控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小区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标志(或示意图),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停车场内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以人为本。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梯(电梯)间至少每日1扫1擦(扶手),每周1拖洗(步梯房)。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9、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较高,服务主动、热情、乐于助人。

  10、环境、设施、服务等方面业主评价较好。

  二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三级A等的为二级B等。

  三、三级A等:

  1、小区布局合理,环境舒适。绿化物修剪整齐,维护管理良好。保养、检修记录齐全,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完善有效,并维护良好。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暂定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一定的监控设备和防盗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环境良好。

  6、小区内道路平整,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梯(电梯)间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定期拖洗。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文章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已制定有关计划)。

  9、管理人员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较高,讲文明礼貌,服务水平较好。

  10、环境、卫生等方面业主评价较好。

  三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四级的为三级B等。

  四、四级:

  1、小区内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修剪整齐,环境舒适,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供水、供电、消防设防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暂定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一定的监控设备,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保持小区安全。

  6、小区内道路,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楼梯间定期拖洗。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已制定有关计划)。

  9、管理人员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文明礼貌,服务水平较好。

  10、环境、卫生等方面业主评价较好。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5: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2年)

  附件2:

  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拟申请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书面申请。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流程

  (一)请求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申请优质优价的小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已超过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内容的依据。

  (二)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出具真实合法的物业服务成本核算与企业财务报表。

  (四)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流程

  (一)物价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后,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由于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核定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核定的最后时限。

  (二)派业务人员到小区现场进行查看,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由所属地价格成本调查队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成本进行审核。

  (四)采取各种形式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有关方面意见并酌情采纳。

  (五)物价部门最终确定收费标准。

  五、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该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争议的或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物价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委托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小区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参考价(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参照协商后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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