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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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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2009年)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14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理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关系,确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小区的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社区管理中应尽的义务,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障、全民参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支持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开展社区日常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业主自主管理、小区资源共享、共建社会主义新社区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涉及物业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负责辖区内公共设施、街貌的管理和监督;

  2、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有权提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质量问题,有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3、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建成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备案,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的争议问题;

  4、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物业小区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协助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重新选举;

  5、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建设的工作;

  6、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7、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8、对物业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质量的评价意见,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参数。

  (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涉及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物业管理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促进其改进存在问题,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三)在授权及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协助配合社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协助或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并由居委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

  2、协助业主推选楼、梯业主代表;

  3、协助业主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4、协助业主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名单;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6、指导业主按照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

  7、会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8、参与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的纠纷;

  9、参与绿色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评选工作;

  10、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示范小区。

  (二)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社会监督,有权向其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在授权及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完成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委托,做好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同时抄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参考。

  (一)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实行价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

  (四)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根据《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确定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其责任人;

  3、规定物业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对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本辖区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

  5、依法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小区范围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小区的违反城市管理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物业小区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评价意见,严格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定、升级工作。

  (八)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对物业小区游泳池、二次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受委托负责对物业小区游泳池、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进行监测。

  (九)各级爱卫部门依法检查指导物业小区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与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所管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

  (一)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包括治安、消防安全、计生、健康教育与除“四害”活动、征兵、民政等社区管理工作。

  (三)及时协调和处理业主投诉的物业服务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四)配合调解业主之间的矛盾。

  (五)按照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做好物业小区沿街“门前三包”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好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不得雇请或委托没有取得汕头市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本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作业,不得容许垃圾清收人员在小区内外撕拆袋装垃圾和捡拾废品杂物。

  (七)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好小区内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小区外部周边卫生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物业服务企业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一)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治安、安全等工作。

  (二)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拟定有关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草案时,事前应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三)落实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物业管理决议,不得从事与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和做出无关的决定。

  (四)协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搞好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业主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和社区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享有业主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义务。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各项社区工作,积极参与各项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二)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并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侵占公共场地,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自觉履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物业管理决议;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自觉缴交物业服务费。

  (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条 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活动有关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各类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二)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违反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的,按《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 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配合开展社区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破坏社区公共设施、侵占公共用地等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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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物价局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1997)

  广东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

  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七、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初始阶段,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注意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小区的中准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小区0.20元;

  (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0.30元;

  (三)普通高层住宅(有电梯)0.80元;

  (四)高级高层住宅(有电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住(用)户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在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省物价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住宅小区内的办公、零售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零售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业主(房地产发展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十、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

  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用)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住(用)户的监督,不得挪用。

  十二、包含在第五点费用构成内应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支付的费用,不得转嫁住(用)户分摊,也不得重复收取第五点费用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管理基金、押金、保证金等。

  十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经住(用)户同意及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十五、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

  十七、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十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九、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篇3: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6年11月19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居民生活区。零星开发的住宅可以合并成住宅小区,具体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物业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对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等由全体为主共同使用权维护。

  第五条 业主有管理住宅小区的权利和遵守业主公约以及住宅小区其他各项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根据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的义务。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其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的移交和管理

  第八条 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入委员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向房管部门办量移交手续。住宅小区已办理移交手续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管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房管部门指导下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一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一定比例一次性向市房管部门缴拨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专用基金归全体主所有,由房管部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专户代管,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提供住宅小区管理专用房屋和商业用房。该专用房屋和商业用房由房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办理住宅小区移交手续之日起两年内,有责任协助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住宅小区为单位,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会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推举的代表组成。业主大会或者来主代表会是业主行使用权物业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十四条 为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行使下列权利:

  (1)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 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3) 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4)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5)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 决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入住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为主代表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业主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业主委员会可以设专职秘书一人,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利:

  (1)决定聘用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或者终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批准本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方案;

  (3)审议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4)检查业主公约的执行情况;

  (5)监督《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履行;

  (6)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业主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从住宅小区管理费中提取。

  第二十二条 为主应当按期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市房管部门申领《珠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会等方面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所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1)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2)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选聘专营公司或者人员承担各项专营业务

  (3)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4)承担房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负责住宅小区内物业的维护和养护;

  (3)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4)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5)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

  (6)接受房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年审,并逐步实行等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属于服务性行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宅小区的名称、规模、户数;

  (2)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等的规模、数量和完好程度;

  (3)业主委员会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条件;

  (4)委托管理事项及其标准;

  (5)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的计划方案;

  (6)双方的权利的义务;

  (7)合同期限;

  (8)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违约责任。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物业的

  维修责任除在保修期内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以外,按下列规定划分:

  (1)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2)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维修,其费用由该房屋本体的业主共同分担;

  (3)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等,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维修和养护,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也可以向政府申请从城市维护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4)住宅小区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维修和养护,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所有管线安装必须符合规定,做到整洁、美观。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进行装修或者重新装修,应当通报物业管理公司,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备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1) 改变房屋结构的;

  (2) 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3) 加大房屋负荷的;

  (4) 影响小区景观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从事工程建设或者检修时,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予配合。损坏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设施或植物影响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专业维护管理规定,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在住宅小区公共场地新建停车场、文体设施、商店或者其他服务设施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利用住宅小区内公共场地和按规定划拨的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化地或其他公共场地的;

  (2)擅自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的;

  (3)私搭乱建棚屋、在房屋公共使用部位堆放杂物、乱停车辆、破坏绿化、污染小区环境、制造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的;

  (4)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的;

  (5)违反住宅小区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为管理公司可能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连续3个月以上拒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可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合格证书的处罚:

  (1)未按规定及时修缮房屋及公用设施、设

  备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3)擅自改变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用途的;

  (4)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5)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及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的。

  物业管理公司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未经物业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由市房管部门责令 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管理,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房管部门暂停办理该开发建设单位所开发建设的物业的房产权证:

  (1) 未按规定提供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2) 未按规定提供住宅小区管理专用房屋、商业用房的。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属于居民委员会管理的物业,应当逐步依照本条例实施管理。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2年)

  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年)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属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湛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号)、《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湛价〔20**〕 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多层住宅(不设电梯)物业服务基准价

  一级A等:1.00 元/月.m2(按建筑面积算,下同)

  一级B等:0.85 元/月.m2

  二级A等:0.75元/月.m2

  二级B等:0.65 元/月.m2

  三级A等:0.55元/月.m2

  三级B等:0.45元/月.m2

  四 级:0.40元/月.m2

  二、浮动幅度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执行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上述多层住宅相应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

  三、高层住宅(设电梯,下同)物业服务收费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在上述多层住宅各等级基准价及上下浮动20%的基础上相应增加0.5元/月.m2(含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但不包括电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执行。

  四、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按照《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见附件2)执行。

  五、住宅小区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和物业装修管理收费必须按《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见附件3)和《湛江市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见附件4)执行。

  以上规定从 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

  2、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4、湛江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篇5: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2012年)

  附件1:

  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

  一、一级A等:

  1、住宅小区或大厦(下简称小区)布局合理,人车分流,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整体环境优美舒适。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有专业人员养护,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小区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或示意图),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停车场内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以人为本。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梯(电梯)间至少每日2扫1拖(拖洗)1擦(扶手),楼内大堂洁净,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9、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高,服务主动、热情、乐于助人。

  10、环境、设施、服务等方面业主评价较高。

  一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二级A等的为一级B等。

  二、二级A等: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人车分流,环境优美舒适。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有一定的商业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监控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6、小区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标志(或示意图),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停车场内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以人为本。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梯(电梯)间至少每日1扫1擦(扶手),每周1拖洗(步梯房)。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9、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较高,服务主动、热情、乐于助人。

  10、环境、设施、服务等方面业主评价较好。

  二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三级A等的为二级B等。

  三、三级A等:

  1、小区布局合理,环境舒适。绿化物修剪整齐,维护管理良好。保养、检修记录齐全,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完善有效,并维护良好。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暂定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一定的监控设备和防盗系统。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并做好记录。区内治安环境良好。

  6、小区内道路平整,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梯(电梯)间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定期拖洗。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文章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已制定有关计划)。

  9、管理人员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素质较高,讲文明礼貌,服务水平较好。

  10、环境、卫生等方面业主评价较好。

  三级B等:有关项目略低于上述标准又高于四级的为三级B等。

  四、四级:

  1、小区内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修剪整齐,环境舒适,具有绿化验收证明或异地补种处理证明。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供水、供电、消防设防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保养、检修记录齐全。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暂定或以上资质证书。与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

  5、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一定的监控设备,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保持小区安全。

  6、小区内道路,有明显的车辆行走速度、方向、停放标志,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引导,确保安全。

  7、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楼梯间定期拖洗。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

  8、供水、供电部门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或已制定有关计划)。

  9、管理人员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文明礼貌,服务水平较好。

  10、环境、卫生等方面业主评价较好。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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