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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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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2005年)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肇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端州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方式及范围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停车位(指占用公路或城市道路的停车位);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市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不得收费。

  二、端州城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

  (一)计费方式

  以每12小时为计费单元,不足12小时按一次计费,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次计费,照此类推。

  (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

  摩托车收费标准1元/次;小车5元/次;大车8元/次;超大型车15元/次。月卡收费标准:摩托车30元/月;小车120元/月;大车180元/月;超大型车230元/月。各车型年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车型全年的月收费标准的总和,具体标准由收费单位确定,报市物价局核定。

  (三)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以上述的政府定价标准为基准价,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浮动幅度: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露天停车场可将收费标准上浮20%,下浮不限;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室内停车场可将收费标准上浮50%,下浮不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含6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和道路内停车位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规定从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

  粤价〔20**〕236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停车收费方面的社会矛盾。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管理办法》,使经营者、消费者充分了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专项整顿治理活动。建立健全常规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积极维护好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良好秩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八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 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来自:www.pmceo.com)、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及有关格式由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来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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