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

2658

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

  潮府〔20**〕42号

  印发《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www.pmceo.com)、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湘桥区、枫溪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潮安县、饶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眼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收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约定的收费标准与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不一致的或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同意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在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一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设单位补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属于代

  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配套专用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www.pmceo.com,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以及临时停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单位等收取其他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年11月1日起施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清远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列入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范畴,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全市统一,详见《清远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具体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服务等级由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按《清远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清远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

  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当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三、建设(物业)企业交付物业使用,并全部办齐各种证件之日起,业主于一年内未入住的闲置物业,可按 50% 计收物业服务费,超过一年后可按全价计收或双方协商确定。

  四、住宅小区清洁服务,必须坚持“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物业小区自行提供保洁服务的,环卫部门不得收取清洁服务费。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垃圾原则上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上门收集,并提供保洁服务(含垃圾清运和处理)统一按每户每月8元的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征集垃圾后由环卫部门代运和处理费按每车(4 吨车)120元收取。

  由环卫部门提供上门到户进行保洁服务的,包括小区内楼梯下面及其周围的地面,每天上午收集袋垃圾一次,每天下午清扫各一次,并运送和处理垃圾。由供水企业直接代收垃圾费为8元/ 户月。

  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自行保洁服务的,收取保洁服务费3元,环卫部门只许收取垃圾运送处理费5元,每户每月合计8元。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应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卫生,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并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管理。如在装修时搬运装修材料损坏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在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六、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论是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必须到物价部门申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作收费明码标价牌,并悬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眼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价方式、计价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等有关内容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进行公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七、市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专用停车场(库)收费标准,按《清远市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使用停车场收费标准表》计收。

  业主购买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赠送的停车场(位),可免收停车费;也可协商收费,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按物业等级收费,一级不得超过60% ,二级不得超过50% ,三级不得超过40% 。

  八、年终至次年1月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公布上年度物业服务费等收支情况。

  九、本通知于20**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物业服务费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解释权清远市物价局商清远市建设局。

  附件: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 、清远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4 、清远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5 、清远市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使用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二○○五年四月六日

篇3: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2年)

  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年)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属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湛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号)、《湛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湛价〔20**〕 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多层住宅(不设电梯)物业服务基准价

  一级A等:1.00 元/月.m2(按建筑面积算,下同)

  一级B等:0.85 元/月.m2

  二级A等:0.75元/月.m2

  二级B等:0.65 元/月.m2

  三级A等:0.55元/月.m2

  三级B等:0.45元/月.m2

  四 级:0.40元/月.m2

  二、浮动幅度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执行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上述多层住宅相应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

  三、高层住宅(设电梯,下同)物业服务收费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在上述多层住宅各等级基准价及上下浮动20%的基础上相应增加0.5元/月.m2(含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但不包括电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执行。

  四、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按照《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见附件2)执行。

  五、住宅小区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和物业装修管理收费必须按《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见附件3)和《湛江市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见附件4)执行。

  以上规定从 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湛江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等级参考标准

  2、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3、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4、湛江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装修收费管理规定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篇4: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2年)

  附件2:

  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湛江市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拟申请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书面申请。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流程

  (一)请求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申请优质优价的小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已超过一级物业服务等级内容的依据。

  (二)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出具真实合法的物业服务成本核算与企业财务报表。

  (四)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流程

  (一)物价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后,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由于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核定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核定的最后时限。

  (二)派业务人员到小区现场进行查看,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三)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由所属地价格成本调查队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成本进行审核。

  (四)采取各种形式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有关方面意见并酌情采纳。

  (五)物价部门最终确定收费标准。

  五、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该物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争议的或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物价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委托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小区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参考价(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参照协商后确定收费标准。

篇5:广州市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6)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穗发改规字〔20**〕4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住建部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拟发布的招标公告;

  (七)拟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八)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七、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九、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

  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十二、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当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够及时修复的,可以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给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够多次使用,可以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当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以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十五、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水电费用分摊,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的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住宅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以上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十六、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七、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业服务成本情况,按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八、对新建住宅物业依建设规划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备不少于4张门禁卡。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者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门禁卡免费配备数量由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业主在免费配备数量之外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不盈利为原则适当收取制作工本费。

  十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及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1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年11月9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