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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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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2009年)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

  第二步,从20**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

  (一)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以各单位每年1月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减、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标准等)的,可申请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各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归并为全国统一退休金、特区津贴、“综合补助”、“保留补助”。其中,“综合补助”按退休时的职务(岗位)层次发放(见附表2),“保留补助”按退休时特区津贴相对应的档次发放(见附表3)。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的80%发放“综合补助”、“保留补助”。退休(退职)人员过节费继续按现行办法发放。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由财政承担,其他经费类型单位自行解决。

  七、有关具体规定

  (一)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特区津贴之和,但计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变。

  (二)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绩效工资。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人力

  资源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深纪发〔20**〕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纪发〔20**〕23号)等规定,确保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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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二人民医院绩效工资核算办法

  第二人民医院绩效工资核算办法

  1、总体原则:

  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综合目标考核,个人绩效不与业务收入相挂钩。实行院科两级管理、两级分配,体现责、权、利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指导方针:

  建立科室成本核算制度,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综合目标考核为主体的核算办法。将每位职工的绩效工资与医德医风,医疗、护理、院感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科室面貌等综合评价直接挂钩核算,力求做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同时考虑科室之间的劳动强度、风险程度、收费标准等差异适当调整,兼顾公平。

  3、具体做法:

  (1)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确定药剂及各医技科室的绩效数字。

  (2)重新划分各临床科室的收入。将药品收入及相关辅助检查收入在临床科室之间进行二次分配,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相关科室,与科室的业务收入合计成核算收入,扣除工资、办公费用、折旧各等项支出后计算出各科室的绩效基数,同时将计入各临床科室的二次分配收入相应的在各医技科室中予以扣除。

  (3)根据院部各职能科室对各临床及医技科室的检查考核结果和医院奖惩条例规定,调整确定科室绩效应发放数。

  (4)科室按照科内成员的岗位职责、职务、职称、工作质量、工作数量、风险程度、工作环境等综合因素并考虑适当向技术骨干及高年资医技人员倾斜的基础上确定每位科室成员的绩效分配系数,上报院部。

  (5)院部在综合考评、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分配系数,结合科室绩效应发放数,计算出个人的绩效工资,由财务科统一发放到个人帐户。

篇3:医院绩效工资核算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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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绩效工资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一、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绩效工资的核算。

  二、具体根据各部门考核结果,依据《县人民医院BBM绩效考核方案》核算全院各科室的绩效工资。

  三、根据科室分配结果将绩效工资发放至员工工资卡。

  四、不定期对绩效分配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了解绩效发放过程中职工思想动态,并将情况汇报上级领导,以寻找激励的最佳方案。

  五、负责医院绩效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篇4: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企事业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计资料;

  (四)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全总、省总对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终极所有。按照工会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监管原则,成都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是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成都市总工会授权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管委会)代表市总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总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按照工会资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

  2、研究制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各项指导性意见,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开支,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导、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基础管理工作和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4、审议重大决策。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条 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市总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财务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接受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资产经营情况,包括财务年报、财务分析、固定资产盘点清册、资产对外租赁合同,财务分析中应当重点说明资产经营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若本年度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分析中加以披露,报送时间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批准。需审核批准的事项及权限如下: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2、企事业单位申请市总、省总、全总出资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的项目,购置超预算内项目的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对当年无预算且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3、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经营、财产租赁)一年以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事项,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上述需要报市总管委会备案或审批的资产经营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招投标书(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证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出租面积、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4、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原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3(含3万元)-15万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管委会审批;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

  5、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报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企事业单位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上报的审批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呈报单》、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有关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至市总资产监管部;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第六条 市总资产监管部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初审工作,写出核实、初审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

  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收到第四条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写出资产处置的核查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第七条 工会资产评估与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1、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改制、长期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企事业单位重大的经营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及经济效益分析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市总管委会对投资可行性分析进行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财务监督、投资绩效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主席办公会、市总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各自承担明确的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 市总管委会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超越权限,未经按审批权限规定的责任主体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处置资产、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向除工会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离任www.pmceo.com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管委会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行业和性质,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具体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总管委会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全总及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不按时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终资产经营情况报表,扣减目标考核分2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市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事业单位不顾市总管委会的风险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给工会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市总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总资产监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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