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1180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教基〔2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6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注重实效。通过旧城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服务规模(万人) 幼儿园设置班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二)对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没有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

  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六)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八)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不足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采编:www.pmceo.cOm

篇2: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试行)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试行)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

  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市(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筹备组提交资料至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筹备组成立后,应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

  ↓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约5-17人单数)

  ↓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报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备注:

  (一)筹备组成立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筹备组成立备案申请书(由业主代表签名、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业主代表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简历表等;

  4、业主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提交至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时,应同时携带原件,核对后退回;

  5、《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和内容;

  3、《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以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3、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包括职务及上述业主代表名册中各项内容;

  4、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5、投票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于材料提交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筹备组

  市(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相关物业公司提供协助

  ↓

  筹备组成立后应提交资料至市(区)房产管理局

  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

  筹备组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约1-17人单数)

  ↓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报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

  经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后,

  即完成整个程序

  备注:

  (一)筹备组告知方式:

  向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总结、筹备组成员名单、换届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议程。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确认业主身份,www.pmceo.com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必须由记录人、筹备组成员、

监票人等主要参加人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并提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证明文件;

  5、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6、《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于材料提交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篇3: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引(2007年)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引(2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选举)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监督、检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关事务,并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2)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一)业主拟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17名成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1名、业主代表2~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业主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由业主自荐、推荐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主要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广大业主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自成立之日起,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3)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

4)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5)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名。

  (四)业主委员会应由5至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六)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

  (七)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1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八)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www.pmceo.com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九)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1)《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会议的表决票样、业主委员会选票票样、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十)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业主签名确认;

  (2)挂号信邮寄或通过媒体公告。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二)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且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7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六)回收时限届满后,如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的表决票或选票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前款“与会业主总票权数”指与会的业主所持票权数的累计之和。

  (七)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八)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召集,并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业主提议,且提议业主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会议内容等。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

  (三)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行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开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召开。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五)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七) 除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并在本小区居住的时间不少于十个月;

  (6)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级或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

  (二)定期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的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9)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或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增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www.pmceo.com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宜超过17人。

  增补工作完成后,原临时业主委员会经报经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自动转为正式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7)在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其中出现(1)、(2)项情况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该区域的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www.pmceo.com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8)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三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篇4:中山市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2009年)

  中府办〔20**〕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专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四、市房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证也不作公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5:关于理顺汕头市中心城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之间关系暂行办法(2009年)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14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理顺社区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关系,确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小区的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社区管理中应尽的义务,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障、全民参与”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支持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开展社区日常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业主自主管理、小区资源共享、共建社会主义新社区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涉及物业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负责辖区内公共设施、街貌的管理和监督;

  2、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有权提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质量问题,有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3、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建成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备案,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的争议问题;

  4、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物业小区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协助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重新选举;

  5、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建设的工作;

  6、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7、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8、对物业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质量的评价意见,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参数。

  (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涉及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物业管理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促进其改进存在问题,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三)在授权及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一)协助配合社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协助或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并由居委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

  2、协助业主推选楼、梯业主代表;

  3、协助业主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4、协助业主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名单;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6、指导业主按照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

  7、会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8、参与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的纠纷;

  9、参与绿色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评选工作;

  10、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示范小区。

  (二)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社会监督,有权向其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在授权及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完成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委托,做好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同时抄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参考。

  (一)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实行价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

  (四)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根据《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确定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其责任人;

  3、规定物业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对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对本辖区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

  5、依法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小区范围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小区的违反城市管理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物业小区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评价意见,严格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定、升级工作。

  (八)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法对物业小区游泳池、二次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受委托负责对物业小区游泳池、二次供水水质卫生进行监测。

  (九)各级爱卫部门依法检查指导物业小区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与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所管辖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

  (一)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包括治安、消防安全、计生、健康教育与除“四害”活动、征兵、民政等社区管理工作。

  (三)及时协调和处理业主投诉的物业服务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四)配合调解业主之间的矛盾。

  (五)按照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做好物业小区沿街“门前三包”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好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不得雇请或委托没有取得汕头市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本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作业,不得容许垃圾清收人员在小区内外撕拆袋装垃圾和捡拾废品杂物。

  (七)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好小区内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小区外部周边卫生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物业服务企业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一)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治安、安全等工作。

  (二)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拟定有关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草案时,事前应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三)落实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物业管理决议,不得从事与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和做出无关的决定。

  (四)协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搞好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业主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和社区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按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享有业主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义务。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各项社区工作,积极参与各项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二)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并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侵占公共场地,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自觉履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物业管理决议;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自觉缴交物业服务费。

  (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条 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活动有关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各类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市或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二)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违反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的,按《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 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配合开展社区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破坏社区公共设施、侵占公共用地等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