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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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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211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年4月1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适用本办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第四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

  (二)发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推广和应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拆分与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结算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机构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

  (三)负责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

  第九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结算机构发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拆分与结算,并向区域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

  通行费的结算周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将车辆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由结算机构统一安装,并与所配套的非现金支付卡及登记车辆唯一对应。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结算机构按时支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现金清算的银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非现金支付卡实行实名制,按照结算机构的规定充值、交费、挂失。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车辆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来车方向设置全省统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标识。

  第十七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建立电子不停车收费基础设施,确保主线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数不少于两入两出,匝道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不少于一入一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务综合评价体系,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营服务实施动态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妨碍车辆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

  (二)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三)无故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违反上述规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缴费通行的规定,按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规定领取、使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高速公路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车辆有效入口凭证并不能如实提供入口信息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查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先按照车辆所在高速公路出口联网区域内可达最长里程收缴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已按最长里程缴付通行费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事后能提供车辆行驶路径的真实证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核实后应当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存在异议的,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

  (二)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

  (三)假冒免费车辆。

  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应用技术手段,在不停车条件下通过使用车辆通行费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自动完成电子收费交易的收费方式。

  电子标签是指安装在车辆内部,支持利用专用短程通信与路侧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封闭式收费的普通公路实施联网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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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速公路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主任岗位工作职责

  高速公路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主任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做好工作交接。

  二、服从中心主任领导,及时接听上级指示、命令并组织当班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为人表率,坚持原则,廉洁公正。

  四、负责当班期间监控业务的管理,白班跟班作业,夜班加大稽查力度,监督监控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执行规定情况,按程序处理各类突发问题,配合收费站、稽查人员打击倒卡、闯卡等逃漏费车辆,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五、妥善处理投诉事件,语言文明、礼貌热情,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追究制,处理完毕后建立档案。

  六、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对特殊车辆的管理,为绿色通道、抢险救灾等车辆提供通行便利,遇灾害天气或堵车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畅通。

  七、负责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篇3:高速公路监控指挥中心办公室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高速公路监控指挥中心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情况,向下级传达会议精神、最新文件,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筹备会议,迎接各级检查,搞好礼仪接待。管理好印章的使用,做好上级来文及其它单位公函、请示、报告等文件的登记、收发、催办、归档工作。

  三、负责电话、传真的接听、记录、传达工作,对投诉、咨询电话和信函要认真调查了解,经请示领导后妥善处理。

  四、定期召开中心例会,及时传达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要求、最新指示等,设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安排布置实施并督办工作进度,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监控工作的监督,遇通信故障或监控人员不足时,服从值班主任安排,暂时编入监控岗位上岗,遵守监控工作规定。

  六、安排好值班并负责全体职工的考勤工作及监控岗位、维护岗位一线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做到公正、客观,及时将考核成绩上报管理处并进行公布。

  七、加快高速文化建设,加强党、团、妇、工等组织机构的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做好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位、工作先锋号等重要活动的创建工作并制作统一档案。

  八、加强信息宣传,及时掌握各项工作动态并按规定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按时完成管理处下达的信息宣传任务。

  九、负责各种工作记录、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承办报刊、杂志、信件的征订和分发,定期办理更换服装手续,做好后勤保障。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定期与财务进行检查、核对。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上报、招标、合同管理、申请资金、工程实施、设备厂验、交竣工验收、决算审核、费用支付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机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立项等前期工作及项目招标由计划科负责,监控中心配合。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由监控中心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条管理与控制

  1、立项

  根据厅、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并结合zz路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由处计划科带头组织编制机电专项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控中心在机电技术方面配合做好报告材料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高管局审批,按要求完成项目入库。

  2、设计、预算及上报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监控指挥中心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由计划科审核后,按时上报高管局。

  3、招标

  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计划科适时安排招标工作履行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做好拟选各单位比选、委托合同谈判起草等工作。

  4、合同管理

  合同签约后,由监控指挥中心技术进行交底,明确施工细节及安全生产、道路保畅注意事项,组织各单位相关进场事宜,计划科根据合同做好履约检查、工程计量审核工作。

  5、资金申请

  合同签订后,由处计划科负责填写机电专项工程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上报高管局,处财务科配合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6、工程实施

  工程开工前,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路政、交警施工手续。签发开工令后,组织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人员等要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执行,认真填写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及时跟进,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要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工期内顺利完工。

  7、设备厂验

  对于关键机电设备,,监控指挥中心要组织厂验,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厂验时对关键设备和部件要认真检测,发现不合格设备,坚决禁止出厂,从源头加强对设备性能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8、交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处领导后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验收,计划科及相关部门参加。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统一建档。

  9、决算审核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处计划科和监控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节约工程款。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时,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处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10、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包括预付款、试运行结束后支付的款项、交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竣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最终决算、审核后支付的款项、质保金等。

篇5: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zz高速公路的维修保养工程管理。

  3职责

  管理处工程养护科负责合同管理,并对工区进行监督、考核。

  下属两工区按管理处下达年度计划安排维修保养任务并组织验收计量。生产具体实施工作由我处的合同单位即养护公司完成。

  4管理规定

  4.1日常养护范围及内容

  4.1.1路基:包括路基边坡、边沟、防护工程、平台、泄水槽等的整形修补;排水系统的维修、疏通,杂草、杂物清除清理等。

  4.1.2路面:包括主线及匝道路面、中央分隔带、边沟、三米平台的清扫保洁;沥青路面灌缝、路(桥)面坑槽修补、网裂缝挖补处治,水泥路面坑槽的切割、凿除、清理及浇筑修补,标线缺损补划,及路肩石、路缘石、拦水带的缺损修补等路面范围内的其它项目。

  4.1.3桥涵及交叉工程:包括桥涵构造物管护,含淤泥、桥涵下杂物的清理、伸缩缝及泄水孔的清理维修、支座检修、桥梁扶手定期刷漆维护及桥涵局部构件的勾缝封水补强等桥涵其它项目。

  4.1.4绿化:包括主线的边坡、中央分隔绿化带、三米平台绿化隔离带及匝道互通区和庭院内绿化工程的补植、浇水、追肥、剪枝抚育、病虫害防治、冬季防火等管护项目。

  4.1.5沿线附属设施:包括钢护栏、隔离栅、防眩板、轮廓标、标牌(含公里牌、百米桩、警告警示标牌等)、标志桶、电话平台、中央活动护栏、紧急避险区等沿线及交通设施的维修保养、增补恢复及保洁刷(喷)漆等。

  4.1.6站区设施维修:各收费站设施维修费用包干项目。

  4.1.7冬季除雪:包括冬季除雪保畅工作中的融雪材料撒布及除雪使用机械、人工。

  4.1.8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包括路况巡查车辆在内的全部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养。

  4.1.9计划外用工:日常养护工作雇佣临时工工资。

  4.1.10日常巡查、经常检查:检查工作中所发生的机械人工费用含在机械维修保养和计划外用工项目中的费用中。具体巡查、检查办法参见《养护巡查与检查制度》。

  4.2养护(承包)生产单位选择和控制

  4.2.1工程养护科负责提出全路段养护承包方案,包括承包内容、承包段的划分、承包方式等,经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报处办公会研究决定。

  4.2.2养护(承包)生产单位的选择采用招标或邀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必须具备高速公路养护规定的资质。

  4.2.3对突发性或计划外的零星项目,由工程养护科与工程单位另行合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工程的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合同内容经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4.2.4工程养护科组织养护工区通过日常检查和每季度考核对养护(承包)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严重违约,工程养护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合同。

  4.3计划管理

  4.3.1直接拨付工区的费用项目

  工程养护科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前路况,于每年年初编制下达年度日常养护计划,报主管处长批准后执行。

  养护工区于每季度开始十日前,按工程养护科下达年度计划编报季度计划报备工程养护科;在控制计划投资的前提下,按合同要求安排下达养护公司维修任务。每季度末工区统计验收合格工程量报工程养护科;项目单价执行管理处核定的统一单价;部分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管理处定额拨付工区。所报日常养护费经审核并报主管处长同意后,按季度以拨款单形式拨付工区,工区支付养护公司。

  4.3.2站区设施维修等包干项目

  站区设施维修项目(含庭院绿化)费用以经费包干的形式核拨,处财务科每季度直接拨付各站区使用

  4.3.3履行报批程序项目

  机电项目、不在包干范围的较大站区维修项目、其它不可预见的土建设施维修项目等,应另行履行报批程序,发生费用实报实销。具体程序:各站、工区以文件形式将预发生的工程计划及预算费用报处工程养护科审核,报主管处长同意后按所批复的方案和要求实施工程项目;较大工程项目应由管理处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各站区实施工程监管,经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后,工程费用按合同约


定拨付施工单位。

  4.4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4.4.1工程养护科应要求养护工区每天进行路况巡查并做详实记录,一般工程项目工区可据巡查情况直接安排养护生产单位施工。对一次性工程造价2000元以上的项目或特殊工程项目,养护工区以文件形式并附工程方案和预算,报工程养护科批准后安排实施。

  4.4.2单价合同工程项目养护工区应要求养护(承包)生产单位按照《zz高速公路维修保养通知单》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对于主线绿化、保洁等经常性保养的总价合同项目,养护生产单位直接按合同要求实施,养护工区负责监管。

  4.5养护质量验收、评定和计量支付

  4.5.1小修工程以工区验收签字的《zz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验收单》为结算依据。经常性保养(保洁、绿化管护等),养护工区据实际养护情况于每季度进行总结考核,以考核结果为结算依据。

  4.5.2工程养护科分季度根据养护工区计量审核认定的费用进行支付,拨付养护工区,工区转拨养护生产单位。

  4.6其他规定

  4.6.1养护工区应对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加强监管。

  1)监督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在施工中要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及管理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

  2)监督养护(承包)生产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养护质量标准和计划、合同规定,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养护任务。对于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验收合同的工程量方可进行计量支付。对于包干项目(如保洁项目、绿化项目等),工区除检查工作效果外,要按合同要求督察工作进度或养护频率,对于不能达到养护频率或计划进度的,工区应现场督办,并按违约条款扣除相应比例工程费用。

  4.6.2工区要按管理处统一要求的标准表样填写内业资料,实现管理统一化、规范化。

  4.6.3两工区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预防性养护,避免病害扩大,确保日常养护任务的圆满完成。对预计超过50万元的大工程项目,工区要及时报管理处申请专项处理,但在专项工程实施前工区仍应按日常养护要求进行应急养护安排。

  4.6.4属于水毁工程和设施盗损工程项目的,要及时修复并收集最为全面的第一手资料,争取保险公司的索赔费用,要求工区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4.6.5年终路政返还费管理处将充实日常养护事业费,由管理处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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