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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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物业管理的工作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层级监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决策部署,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环保、建设、物价、规划、工商、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衔接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相互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和纠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暖、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依法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对不能实现终端收费,确需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实行有偿服务。禁止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形式强迫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和承担损耗费用。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属地政府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建设规定,配套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各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要将住宅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标准列入规划设计审查范围。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予以公示。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住宅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供业主查询。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得买卖或抵押。

  严格项目招投标监管。新建住宅小区要全面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通过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平台,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建立质价相符的价格体系

  各市州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全省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标准,认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作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指导价与物业服务成本的联动机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逐步形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质价相符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四、大力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不计征营业税。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计收。涉及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相关规定能免缴的免缴,不能免缴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配合城市美化亮化用电,按公益电价计收。住宅小区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实施设施设备改造、节能减排项目降低服务成本。

  五、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

  各市州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对应急情况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查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过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电梯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监发〔20**〕14号),做好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地使用电梯。

  六、积极化解物业矛盾纠纷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物业服务领域的矛盾纠纷,把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作为突破口,严把质量验收关、承接查验关、合同约定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甘肃省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小区设立矛盾纠纷调查处理责任公示栏进行公示。要加强引导监督,从规范服务和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素质入手,全力推动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升级,通过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化解矛盾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积极创建平安小区。

  七、加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管理,坚决清退整体素质低下和严重违规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规范物业市场管理秩序,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业主规约(含高空抛物、公共空间占用、饲养宠物等内容)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文件、收费标准(含代收水、电、暖和天然气等费用标准)、收费金额和使用情况等,每半年向小区业主公示一次,当年7月底前公布上半年的收费和使用情况,次年1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全年收费和使用情况。

  八、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物业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和房地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坚持正面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和消费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物业服务相关活动,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规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物业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要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各市州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奖惩力度,确保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3月21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年6月23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25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求各地把保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住建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抓投资、稳增长”的相关措施。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意见,要求面对经济压力,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将各类棚户区改造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20**年和20**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

  二、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结合商品住房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的地块搭配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的用地供应,可采取分期或缓交土地出让金政策支持推进项目建设。

  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租赁型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三、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加大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支持征迁项目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给予被征迁人价格优惠,组织被征迁人购买存量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各级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有条件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在国开行贷款、项目审批和财税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可根据货币化安置实施情况将原棚改方案中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可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也可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整体转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

  四、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五、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七、做好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住房服务。在满足本市户籍居民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纳入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

  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八、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全面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开发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共同开发;鼓励资信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运营状况欠佳的房地产企业;适度降低困难企业项目转让条件,并给予税费减免扶持。

  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审批制度改革和税费征收清理工作,对重大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推行“并联”审批、“搭茬”审批,规范许可程序、技术性审查及委托行为,严禁指定服务和强制服务,切实消除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和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九、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确保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提前布局自来水、电力、天然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工作责任,深入研究和落实有关政策,全面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篇3:贵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试行)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新闻网/20**1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精神,继续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统筹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扣“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按照“疏老城、建新城”的要求,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壮大实体经济、保障民生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完善功能的原则,改进开发模式,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全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坚持组团布局,实现板块式发展;强化市级统筹,优化开发模式;规范土地储备供应,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加强市场监管,着力提升建筑品质;强化市场调控,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分类处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创新服务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三)加强规划统筹。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发展区、城市发展拓展区、生态保护发展区分类,编制《贵阳市城市功能分区规划》、《贵阳市住房建设规划》、《城市大型聚居区布局规划》,统筹研究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今后五年城市住宅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体系。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促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民生保障规划有机衔接。

  (四)完善精细化管理。制定《贵阳市城市设计导则》、《贵阳市城市景观导则》、《贵阳市历史资源保护规划导则》等专项规划,把城市设计、节能环保、建筑色彩、城市景观、公共配套等要求落实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着力优化城市开发建设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燃气、通讯、给排水、综合管廊、垃圾处理、公共绿地,以及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配套,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项目批后管理,坚决打击房地产项目不按审定规划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五)加强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批建管理。对全市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住宅面积比例大于50%)容积率实行分类指导,老城区原则上不得突破3.5,老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不得突破2.5。局部地区按照城市功能布局需设置超高层建筑的,须报市城规委审批。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单宗用地不得超过20公顷,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充分论证其功能配套、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后,按程序报批。

  三、加强土地储备和供给

  (六)强化用地统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出让金收缴、统一监管的“六统一”原则,规范全市(三县一市除外)土地市场和土地出让管理体制,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体制。

  (七)创新土地收储机制。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储备工作。各区作为征收主体,成立区属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市统一安排,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土地收储工作;支持市(区)属平台公司积极参与土地储备融资和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房建设、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制定全市统一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严格区分工业、物流、仓储、商业、居住、公共配套等不同性质的用地,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控制土地和房屋征收成本。

  (八)有序实施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把握合理的土地出让节奏,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数量和用地结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其中拍卖方式应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60%以上。严格按合同约定加强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经营性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

  (九)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建立中心城区统一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体系,加强对地价的动态监测,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准地价。

  四、提高房地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十)促进房地产转型升级。以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建设为契机,围绕产城互动,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教育等产业有机结合,发展复合地产。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产品。鼓励支持现房、全装修房销售,提高房地产开发产品品质。

  (十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房地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规范房地产工程承包行为,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完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十二)大力推广绿色建筑

  。加大绿色建筑推广普及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城市综合体项目为突破口,加强政策引导,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提升房地产品质,优先实现建筑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   (十三)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区(市、县)物业管理职责,建立市、区(市、县)、社区服务中心三级物业管理体系;由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社区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组成“四位一体”管理机构;对老旧小区环境和配套设施进行完善,提升使用功能;建立房屋应急维修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加强政府对物业服务市场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自律作用,逐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

  (十四)规范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度。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制,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备案,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区(市、县)发改部门备案。

  (十五)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交通、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坚持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分配环节公开透明。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异地滚动、区域平衡”等方式,加大对老城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力度,着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统筹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建立市本级统一的商品房预售审批和房屋资金网络监管平台,建立监管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并纳入专户管理。适时推行全额监管。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投资人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将企业信用评级与资质管理、项目管理有机结合,严格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逃避监管、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挪用或抽逃资金、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强化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严格执行《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需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将停车位资源纳入公共资源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停车位使用效率,积极推行单位停车场有偿开放和停车位错时停车。制定完善住宅装饰装修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合同管理;推行装饰装修保证金制度,加强质量验收和服务管理。组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全装修商品住房(成品住房)建设,满足不同收入阶层购房需求。规范房地产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教育、体育、医疗、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及小区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管理。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构建全市房地产项目信息系统,将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及存量房交易、租赁等纳入统一信息平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把握商品房供应节奏,保持市场供求平衡。建立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信息,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主动澄清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九)加强统筹领导。成立“贵阳市房地产业发展统筹委员会”,全面统筹全市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场调控、重点项目审批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市直各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市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为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三)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篇4:海南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产品品质不高、基础和服务设施不配套、市场监管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

  (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我省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指导各市县严格按规划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严格控制将其他用途的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严禁借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等名义变相进行配套商品房开发。严禁以城镇化、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风情镇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严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各市县应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土地出让规模,严禁以各种开发名义圈占土地。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要优先保证,开发用地出让要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

  (三)加强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禁止违规变更土地用途和更改容积率,依法可以更改容积率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公开更改内容和理由。对擅自调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查,依法处理。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科学评估,核定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限期缴纳。

  (四)加强对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房地产发展的核心价值,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各市县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划定房地产开发的限建区和禁建区。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范围内开发或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 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地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特殊岸段可缩小至 100 米范围内,并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距离岸线 200 米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不得扩建。严禁填河、填湖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于规划建设的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原则上主要用于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相关产业的建设。合理规划和依法审批填海造地,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开发房地产。

  (五)合理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以上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为基数,统筹兼顾保持房地产开发总投资,合理确定年度全省商品房开发总规模(以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作为主要指标)。在此基础上,综合衡量各市县上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待售面积及销售均价等因素,科学制定各市县的年度商品房开发规模控制指标,由省政府下达执行。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年度商品房开发规模控制指标编制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于每年 3 月底前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保持合理、稳定的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对超过年度计划供应商品房用地的市县,当年度不得再供应商品房用地;对超规模供应的,相应减少该市县下一年度商品房用地计划供应面积。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向市县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合理确定商品房用地指标比例,同时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增计划指标,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需求。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的用地管理

  (六)加强商品房用地供应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闸门”作用,在供应商品房用地时,坚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的原则,设定合理、公开透明的条件,提高商品房用地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竞买人注册资本金、商品房建设业绩、企业信用等资格的审查,鼓励有资金实力、有较高管理能力、有高品质项目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商品房开发建设。建立全省范围的房地产用地诚信企业名单,凡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恶意囤地炒地、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禁止其参与新的商品房用地竞买。商品房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保证金应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 60%。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缴纳首付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 60%。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

  土地出让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90 日,经催缴仍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市县还可以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履约保证金。   (七)加强房地产用地市场动态管理。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发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宅交易价格指数同比上涨或环比连续 3 个月上涨,住宅和商服用地供应量偏离过去 5年平均值、地价同比或环比上涨,近 3 个月有住宅或商服用地较高、异常地价等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土地市场稳定,并及时报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管理。各市县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地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对已供应房地产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清理。各市县要结合今年组织开展的“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并通过建立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置。

  三、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九)适当降低纯商品住房开发的比例。自 20** 年起,逐步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比例,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力争至 20** 年末,全省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比例下降至 70%(20** 年,全省为 84.4%,全国为 73.7%)。各年度商品住房比例控制目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纳入市县考核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制定指标考核方案,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行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指标,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各年度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占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各市县政府要在规划和施工报建阶段严格控制商品住房报建面积比例,确保年度商品住房比例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对已规划为居住用地或已出让但未开发的居住用地,鼓励市县根据产业布局,依法调整为商业或者旅游用地。对在 20** 年内调整规划并动工的项目,由市县政府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适当给予优惠。

  (十)构建多元化的房地产产品体系。积极发展与旅游业、当地特色产业及产业园区结合度高的度假酒店、疗养、康体养生等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酒店式公寓等规划建设标准高、生态环境好的高端旅居型产品;努力培育和发展产权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等各种特色经营投资型房地产。

  (十一)坚持精品化、特色化开发。鼓励发展生态环境好、体现生态资源价值、基础和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物业服务规范,并具有地方资源、环境、文化特色且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具有高度成长性的房地产产品;鼓励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强、有实力的企业,开发建设高品质、高价值、高享受的高端房地产项目,促进我省的土地资源“优质优用”。从政策和规划上限制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探索实行按片区设置房地产价格底线制度,确保优质土地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例,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市县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类保障房的建设任务,扩大保障面,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列入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我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各市县政府应当鼓励开发企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

  (十三)加大对区域(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各市县政府应明确社区配套和商品房小区配套界限,对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加大投入和建设,避免因配套设施落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低廉,造成宝贵资源浪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市县政府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加强商品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市县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商品房项目应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作出具体要求,明确设施清单与建设标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十五)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业监管人员,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修改完善《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示范文本)》。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培育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创建优良企业品牌。扶持创建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公司,逐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管

  理,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针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经营性房地产两个档次差别明显的物业类型,实行差别化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满足不同的物业服务需求。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市场管理

  (十六)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同时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应包括该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及建设进度安排时间表等内容,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如期保质交付商品房。对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提供预售商品房网上查询业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并督促开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项目相关信息,严格执行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承诺所出售商品房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承购人网上签约后,承购人委托开发商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开发商应当按约定时间办理预告登记。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快二手房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二手房市场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交易公平、公正;同时还要建立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十七)鼓励创建品牌企业。适时调整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鼓励创建品牌企业、品牌项目,开展品牌经营。

  (十八)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财政、工商、统计等部门房地产相关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工作,建立各部门联动共享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估价、经纪人员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程序的通知》(琼建房〔20**〕103 号)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房交付备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项目尚未办理各项验收、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没有按时交纳相关税费,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暂停商品房销售,并将企业、股东、管理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对开发企业擅自、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建设、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变相在禁建区开发房地产、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一房多售以及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曝光,公布期限为3年。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已交付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对因房地产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予以问责,并视情况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年10月23日

篇5:长春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府发【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优化20**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如下意见:

  一、取消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二、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增强购房支付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缩短放款时限。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套房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对于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较好的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居民购房负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税。

  四、加快无籍房屋确权,盘活存量房屋市场。继续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年限,将20**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列入清理范围,支持无籍房确权后上市交易。适时启动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确权工作,完善确权程序,补齐相关税费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允许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调整住宅户型结构,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可直接购买或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改回迁房条件的商品住房。建立库存商品住房数据库,被保障对象和棚改回迁居民按照对住房的区位、户型等实际需求进行自主选择。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允许开发企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后,在建工程抵押项目可以按共用宗地办理分摊登记,标明土地对应的房屋,便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抵押登记。允许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完成后可以分期按栋申请规划核实。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整栋房屋均未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撤销该栋房屋的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物业维修资金按实际销售情况交纳,销售量达到90%时剩余部分由开发企业全额代交。

  七、落实征拆主体责任,加快房屋灭籍办理。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征拆主体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且近期暂时不能办理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未灭籍房屋具体情况,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明确办理房屋灭籍的时间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出具承诺后可先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土地出让前办理完灭籍手续。

  八、围绕重点区域项目,稳步推进棚改工作。以中心城区和铁路沿线为重点区域,以结转地块、集中连片棚户区和“夹馅”棚户区为重点项目,加大棚户区征拆工作力度,完善配套设施,促进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鼓励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并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九、实行用地分宗管理,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因历史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且开发企业尚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可分宗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一)原规划条件中项目用地为若干独立地块,且每个地块的规划容积率、商住比例无变化,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本地块内能独立满足规划要求的,可直接分宗签订补充合同。

  (二)前款规定以外情形需要分宗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宗的意见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市规委会专业委员会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原则上应保证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的平衡和公正,先期变更、先期建设的地块还要按比例配建托幼、绿地、停车、物业、养老等设施。

  (三)土地出让价款按补充合同约定分宗缴纳,市财政部门按补充合同分宗履行清算手续,市国土部门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其中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宗地,开发企业应缴纳不低于该宗地20%的土地出让价款作为保证金

  ,该宗地达到净地条件后补齐剩余出让价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下述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一)完善历史上已出让的居住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20**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颁布前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因规划调整、验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土地规范执行,其中容积率小于1.0的,国土部门可继续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二)完善历史上已出让的商业用地审批手续。对20**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前已出让的独立商业用地,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规范执行;对20**年4月8日后出让的独立商业用地,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按照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十一、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调整土地供应节奏。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城镇低效利用和征而未供等存量土地,限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对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除特殊区域外,近期国土部门不再安排新的征地报批。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布局和规模。对住房建设量明显供大于求的区域,减少直至暂停土地供应;对住房供应不足区域,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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