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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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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5月30日

  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落实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的物业管理要做到下沉管理职能要求,靠实县区责任,建立“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商服务机制,快速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年底,全市共有物业企业580家,按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其中一级物业企业5家、二级物业企业23家、三级物业企业552家。我市物业企业占全省物业企业总数50%。物业托管面积达到6480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约3万余人,服务对象约220万人。根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物业企业由省发改委管理,远郊三县一区三级的物业企业由所在县区价格部门管理,近郊四区三级物业企业由市物价局直接管理。

  二、存在问题

  近郊四区是我市的主城区,也是我市物业企业和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地区。目前实行的“两级政府、一级管理”的物业收费标准管理模式(即:物业企业直接到市物价局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权责过于集中,区价格部门和街道社区不能参与管理;信息不对称,物业收费标准作为重要的民生价格的确定,区价格部门和街道社区不知情;基层工作无“抓手”,区价格部门和街道社区对物业企业无约束手段;矛盾相对集中,物业收费管理中的矛盾由市物价局直接处理,虽尽力办理,但工作结果不够理想。

  三、政策规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省发改委《甘肃省定价目录》(20**年)规定:兰州市主城区具备三级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收费标准核定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制定的《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4月22日召开的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行“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市级组建物业管理办公室,县区设立相应机构,街道设立社会事务管理站,社区设立物业管理员,形成逐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物业管理新体系。

  四、具体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具体部署,为了保证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建立全市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区价格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市政府决定,向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适当下放物业收费标准的管理职能,适当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区上初审、市上备案。1、区物价局负责初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提出可否备案的具体意见。2、街道和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收费标准的形成是否公开、透明,服务内容是否到位,并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具体意见。3、市物价局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上初审的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具体意见,若同意备案拟发批复文件,并核发《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若不同意备案,必须依据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二)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含前期物业)的小区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行区上初审、市上核定。1、区物价局负责审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2、街道和社区负责监督业主或业主代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公开透明,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要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街道、社区要指导物业小区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它科学方法征求业主的意见,必要时协调参与成本监审工作,讨论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3、市物价局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上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核定的具体意见,若同意核定收费标准拟发批复文件,并核发《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若不同意核定,必须依据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近郊四区政府要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协调物价部门、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加强对所在辖区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下沉工作重心,尽快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纠纷快速协商服务机制,落实下放职责,使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近郊四区物价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对物业收费标准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及时办理物业企业申报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协调或配合街道社区快速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办理市上转办和直接受理的有关投诉举报事宜。

  (三)近郊四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工作指导,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定期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物业企业整改或答复。

  (四)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物业收费标准工作调查和研究,积极协调区上做好物业收费标准日常监督,积极协调区上快速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办理物业企业收费申请的备案和核定。本实施意见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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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试行)

  关于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5月30日

  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落实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提出的物业管理要做到下沉管理职能要求,靠实县区责任,建立“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商服务机制,快速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兰州市近郊四区物业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年底,全市共有物业企业580家,按物业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其中一级物业企业5家、二级物业企业23家、三级物业企业552家。我市物业企业占全省物业企业总数50%。物业托管面积达到6480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约3万余人,服务对象约220万人。根据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物业企业由省发改委管理,远郊三县一区三级的物业企业由所在县区价格部门管理,近郊四区三级物业企业由市物价局直接管理。

  二、存在问题

  近郊四区是我市的主城区,也是我市物业企业和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地区。目前实行的“两级政府、一级管理”的物业收费标准管理模式(即:物业企业直接到市物价局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权责过于集中,区价格部门和街道社区不能参与管理;信息不对称,物业收费标准作为重要的民生价格的确定,区价格部门和街道社区不知情;基层工作无“抓手”,区价格部门和街道社区对物业企业无约束手段;矛盾相对集中,物业收费管理中的矛盾由市物价局直接处理,虽尽力办理,但工作结果不够理想。

  三、政策规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省发改委《甘肃省定价目录》(20**年)规定:兰州市主城区具备三级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收费标准核定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制定的《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4月22日召开的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行“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市级组建物业管理办公室,县区设立相应机构,街道设立社会事务管理站,社区设立物业管理员,形成逐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物业管理新体系。

  四、具体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省上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具体部署,为了保证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年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建立全市物业收费标准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区价格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市政府决定,向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适当下放物业收费标准的管理职能,适当提高物业企业申报物业收费标准的条件,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区上初审、市上备案。1、区物价局负责初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提出可否备案的具体意见。2、街道和社区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收费标准的形成是否公开、透明,服务内容是否到位,并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具体意见。3、市物价局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上初审的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具体意见,若同意备案拟发批复文件,并核发《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若不同意备案,必须依据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二)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含前期物业)的小区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行区上初审、市上核定。1、区物价局负责审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2、街道和社区负责监督业主或业主代表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公开透明,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要调整物业收费标准,街道、社区要指导物业小区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它科学方法征求业主的意见,必要时协调参与成本监审工作,讨论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3、市物价局负责审核物业企业申报资料和区上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是否同意核定的具体意见,若同意核定收费标准拟发批复文件,并核发《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若不同意核定,必须依据规定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物业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近郊四区政府要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协调物价部门、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加强对所在辖区物业企业的指导和监督。要下沉工作重心,尽快建立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物业纠纷快速协商服务机制,落实下放职责,使物业收费标准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近郊四区物价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对物业收费标准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及时办理物业企业申报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协调或配合街道社区快速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办理市上转办和直接受理的有关投诉举报事宜。

  (三)近郊四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工作指导,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定期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物业企业整改或答复。

  (四)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物业收费标准工作调查和研究,积极协调区上做好物业收费标准日常监督,积极协调区上快速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矛盾。及时办理物业企业收费申请的备案和核定。本实施意见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篇3: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通知(2019)

  威海市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威价费发【20**】12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分等收费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独立别墅群、酒店公寓等提供的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及收费标准

  住宅物业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最高为一级(见附件一)。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阶段),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通知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原则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必要时由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项目销售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抄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出具的施工图面积确认函;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共用设施设备配备(包括排水系统、公共照明、消防系统、避雷系统、弱电系统、供水系统、升降系统、水景(动力)系统等)情况说明;

  (五)《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三);

  (六)申请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书面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出具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以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按住宅物业服务费的2倍收取。闲置半年及以上的物业按80%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方式的,从其约定。

  六、付费起止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七、其他费用相关规定

  (一)电梯费

  安装并使用电梯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电费的具体分配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前期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装修保证金及其他

  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可按每证5元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由双方合同约定。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三)停车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四,常住户停车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每月3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清洁、停车场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的共用部位设置停车场地并收取停车费的,要经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同意,并制定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停车场的权利和责任,所收取的停车费在支付管理成本外,用于补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八、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用公示栏、公示牌、收费清单、收费手册等多种方式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状况(每半年)、服务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视试行情况另行修订。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附件二: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附件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申报表

  附件四: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一○年一月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ls

  附件二: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附件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申报表

  附件四:威海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doc

篇4: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威海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威海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及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表中收费标准一栏注明为待定的,是指工程未经综合验收或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暂时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以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最低标准为0.10元/建筑平方米.月);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同类级的小区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核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方可实施收费。

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从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篇5: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威价费发〔2001〕50号

各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威价费发[20**]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外地经验,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公共楼道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日常运行及养护费用;共用上水、排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环境绿化;公共秩序。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二、高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为中准价格(详见附件一)。小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实行上下浮支,浮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住宅小区内的办公、营业用房必须交纳公共服务费,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协商收取。

  五、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烈属、五保户、特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05元收取。

  六、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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