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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2006)

2208

平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2006)

  平政发〔20**〕15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保证税收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定期公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契税市场指导价

  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物价局定期核定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指导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市财政局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指导价合理确定契税计税价格,使契税征收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对新开发商品房实行发放《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制度

  建设、财政、产权产籍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房屋开发、出售、契税缴纳及产权证办理情况等第一手资料,保证契税征收过程中的透明度。对新开发商品房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共同印制统一编号的《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市建设局在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商品房预售时,按审批的房屋总套数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备案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局、契税所、房地产开发公司各一份), 《备案表》上填写每套房屋的楼号、房号及面积。开发商每出售一套房屋,向购房者发放一张《备案表》,购房者持自己的《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先到市契税所缴纳契税,市契税所对购房者所持《备案表》与其留存《备案表》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并在购房者所持《备案表》上加盖“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购房者持盖有“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的《备案表》及契税完税凭证到产权产籍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市产权产籍办凭盖有“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的《备案表》和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对土地权属交易实行《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和“小证换大证”制度

  《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市财政局、国土局统一编号印制,《备案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国土局和土地受让人各一份,表上填写土地的宗地号、地址、面积、等级等内容。市国土局每办理一宗土地交易手续,在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备案表》的同时,向市财政局缴存一份《备案表》,土地受让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属于符合契税减免政策的,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在市财政局税政农税科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市财政局税政农税科审定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契税减免专用章”;属于应该缴纳土地交易契税的,土地受让人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在市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土地受让人持盖有“契税减免专用章”或“契税征收专用章”的《备案表》及契税完税凭证在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应将《备案表》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小证换大证”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在缴纳契税、办理了整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出售房屋时,负责为购房者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小证),“小证”办理完结后缴销大证,在此期间严格执行“以证控税”制度,防止税收流失。

  四、实行合理的土地交易契税计税价格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4)文件规定,土地契税计税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搬迁费等费用。

  1、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土地产权交易严格执行契税征收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准予契税减免的情况外,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国有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一律征收契税。如将国有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集资建房或用于经营性质的一律征收契税。对这部分土地交易契税的计税价格确定,按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计征契税;参与拍卖的土地按拍卖成交价计征契税。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权属转移符合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2、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将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按国土部门核定的土地成交价计征契税。若以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按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土地基准价计征契税。

  五、建立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实行“源泉控管”

  契税征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契税税源第一手资料掌握在国土和房管部门,为了全面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改办、产权产籍监理处等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互相协调配合、互相监督,建立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税源资料,实行“源泉控管”,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

  六、全面推行房产、地产产权普查制度

  每年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公安、房改、产权产籍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平凉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权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敦促未办理产权证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尽快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证书。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随时掌握房地产交易动态,防止税收流失。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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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

  财税[20**]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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