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2007年)

1445

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2007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72号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本省区域内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

  (二)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三)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四) 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来自:www.pmceo.com),不再奖励;

  (六)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四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五条 获奖企业应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七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

济政发〔20**〕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节能奖每年评选1次,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4个奖项。
(一)特别奖。设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2个奖项,每个奖项2-3个名额。
(二)优秀奖。设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节能先进企业2个奖项,每个奖项20个左右名额。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四条 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委、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来自:www.pmceo.com)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济南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级节能奖励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六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篇3: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

文号:淄政办发〔20**〕3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0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意见》(淄政发〔20**〕82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116号)、《淄博市节能降耗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81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降耗奖。
第二条 市节能降耗奖共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每个奖项名额3-5个。
(二)优秀奖: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30个)。
第三条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每年评选1次;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来自:www.pmceo.com)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降耗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建设、人事、财政、统计、水利、国土资源、科技、质监、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范围: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从我市市直部门、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从我市用能企业中评选。(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和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从在我市

推广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条件: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2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量200万吨以上。
(四)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5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850分以上。
(五)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850分以上。
(六)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100万吨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降耗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市属以上单位、企业。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降耗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

料。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降耗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数额如下: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奖金30万元炖个;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奖金30万元炖个;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奖金30万元炖项。
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奖金3万元炖项。
第十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其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奖。
第十七条 对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推荐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4:滨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滨政办发〔20**〕18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八日
滨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个名额。
(二)优秀奖: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 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来自:www.pmceo.com)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和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nb

篇5: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滨政发〔20**〕3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滨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来自:www.pmceo.com)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由市长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其文章在国内外权威杂志发表,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

相关文章